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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富士康科技集团iPEG产品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规范.doc

1、富士康科技集團 标题:职业病危害教育培训管理规范 第 4 页 共4页 1 目的 为提高最高管理者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特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单位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3 职责 3.1 最高管理者或职业卫生管理代表:负责本规范的评审;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负责对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策划和组织;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3.3 工会代表: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监督。 3.4 劳动者: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培训知识,遵守操作规程。 4 策划、实施与运行 4.1 最高管理者或职业卫生管理代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参加卫生、安监等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委托卫生部门来本单位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邀请示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或其他有资质的讲师前来讲课;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每年一次。 4.2 劳动者 4.2.1 凡新入本单位的劳动者,必须

3、参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部门与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2.2 由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定期对在岗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进行多形式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4.2.3 转岗和重新上岗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其转岗和重新上岗的劳动者应参加由车间主管或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2.4 聘用临时工,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也必须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 培训内容 4.3.1 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4、以及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 4.3.2 本单位以及所在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指引》分析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其危害作用及其预防。 4.3.3 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a) 本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开业。 b) 本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取得资格证后

5、方可上岗。 c) 国家规定56种化学物质为高毒物,具体名单如下。 N-甲基苯胺、N-异丙基苯胺、氨、苯、苯胺、丙烯酰胺、丙烯腈、对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二苯胺、二甲基苯胺、二硫化碳、二氯代乙炔、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二硝基(甲)苯、二氧化(一)氮、二异氰酸甲苯酯(TDI)、氟化氢、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碳酰氯、黄磷、甲(基)肼、甲醛、焦炉逸散物、肼、联氨、可溶性镍化物、磷化氢、膦、硫化氢、硫酸二甲酯、氯化汞、氯化萘、氯甲基醚、氯、氯气、氯乙烯、乙烯基氯、锰化合物(锰尘、锰烟)、镍与难溶性镍化物、铍及其化合物、偏二甲基肼、铅尘/烟、氰化氢、

6、氰化物、三硝基甲苯、砷化(三)氢、胂、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石棉总尘/纤维、铊及其可溶化合物、(四)羰基镍、锑及其化合物、五氧化二钒烟尘、硝基苯、一氧化碳(非高原)。 4.3.4 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3.5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4.3.6 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 4.3.7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4.4 通过教育与培训,应该让受训者了解意识到: a)他们的劳动活动、行为造成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后果,以及提升个人绩效带来的好处; b)偏离管理规定或程序的潜在后果; c) 为符合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应急救援和响应的要求,他们的角色

7、和职责。 4.5 培训应考虑不同层次的: a)职责、能力、语言能力和文化程度; b)风险。 4.6 对培训人员要做好培训记录,保证培训内容和时间符合规定。 4.7 教育或培训结束后,须向职业卫生管理者提交评价报告。 5 绩效检查 5.1 职业卫生管理代表每年检查一次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对本规范的适用性进行评审;同时,每年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审查其管理水平。 5.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劳动者培训进行考核,发放考试试卷,记录考试成绩;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如每个季度或每个月)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 5.3

8、 工会代表根据劳动者反馈意见不定期的对本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同时可定期(如半年)查阅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发现问题,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进行整改落实。 6 整改落实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收集本规范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以及不符合项目,提出纠正或预防措施,报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7 支持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7.3 《放射防护规定》 7.4 《高毒物品目录》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7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求》 7.8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规范》 7.9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指引》 7.10《职业病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8 记录 8.1 职业病危害作业记录表 8.2 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览表 8.3 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览表 8.4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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