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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doc

1、-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 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它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具有最高权威性,各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对审委会的决定必须执行。它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对总结审判经验和对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得不承认,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委会的组成和运作机制存在明显的问题。笔者就规范和改革审委会谈谈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一、当前审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1、构成形式上具有行政性。各级法院审委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和有关业务庭的庭长组成,由院长或院长指定人员主持,从

2、而使审委会具有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双重职能。这种构成形式的行政性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各行政首长行政事务缠身,少有时间仔细研究案件;二是有些成员本身的法律素质就不高,在表决中随大流,甚至一味附和主持人的观点;三是缺乏监督机制,在主持人对案件表态后,其他成员往往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给主持人个人的臆断披上集体决定的合法外衣提供了可能,造成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化。由此可判断,因为构成上的行政性,审委会最后决定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主持人的法律素质和良知。2、操作形式具有幕后性。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呈封闭状态,采用会议的方式召开审委会进行案件讨论。开会时,除审委会委员、案件汇报人、记录人外,其他人不得进入会场旁

3、听。当事人更不可能进入会场陈述自己的观点。这种方式给审委会蒙上神秘的色彩,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3、表决决议具有臆断性。审委会的决议在本院具有最高的裁决效力。审委会一般是临时召开的,也往往是集中一批需要讨论的案件后才召开。因时间的限制,各审委会委员只能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来作出自己的判决,并没有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甚至连卷宗材料都未曾细看,就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表决。通过这种过程所得的决议未免有主观臆断之嫌。二、规范和改革审委会的建议鉴于审委会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委会进行规范和改革。(一)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专职委员1、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理由。疑难案件主要来自刑

4、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某法院为例,从1999年至20xx年,刑事案件所占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平均比例为18.7,民事案件为37.4,行政案件为1.8。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国家立法较滞后,难处理,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和量刑幅度的确定,都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得不慎重。行政案件虽然案件数少,所占比例也小,但涉及到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且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各行政区域内具有全局性,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比其他案件要尖锐。根据各类案件的特点和立法现状,要求审委会委员的法律素质与构成应当提高与改进。但不管审委会委员如何产生,他不可能对各部门法面面俱到地精通。因此笔者

5、建议各法院应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可设立刑事委员会、民事委员会和行政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执行案件在审委会讨论案件中的比例逐渐增多,但讨论的内容往往是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执行技巧的探讨,审委会委员完全可以凭自己的司法阅历进行判断,如涉及其他法律关系问题,可送交相关专业委员会予以审查,故不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中级以上法院还可设立知识产权委员会。2、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的产生。建议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与专职委员相结合。就基层法院而言一般可由3人构成,其中1人为专职委员。根据基层法院的客观现实,以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经验为标准,可将入选条件定为: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审判长资格3年以上,

6、其中专职委员为法律高等院校毕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审判长资格5年以上。除专职委员外,专业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审委会在符合条件的法官中确定和任命。3、专业委员会与审委会的关系。这首先要界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凡送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先由案件承办人写出审理报告,然后连同卷宗等材料移送相关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召集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和旁听庭审,听取承办法官汇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告(必须载明专业委员会内部不一致意见),由专职委员提交审委会参考。由此可见,可将专业委员会定性为审委会的咨询机构。专业委员会作为审委会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桥梁,其职责是辅助性。当审委会与专业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从目前法律规定之原

7、则,专业委员会应当服从审委会的最后决定。(二)弱化审委会的行政色彩1、公开选拔审委会委员。确定审委会委员入选条件,可参考专职委员的入选条件。程序:由院长办公会在符合条件的法官中确定候选人,由全院干警民主测评并将测评情况公布,院长办公会根据测评情况确定入选人员,或直接由全院干警选举产生,然后由院长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通过公开选拔,行政首长并不必然成为审委会委员。并且这种方式并不否定行政首长的行政职责和作用。2、确定专职委员。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职委员的数额,基本原则是根据专业委员会的数目来确定,使专职委员与专业委员会相配套,即:基层法院确立刑事审判专职委员、民事审判专职委员和行政审判

8、专职委员,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设立知识产权专职委员及其他必要的相关专业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是:主持专业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召集专业委员会听取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意见、旁听庭审,撰写意见报告,在审委会发表意见。如专业委员会内部意见不一致时,专职委员必须如实向审委会报告各种意见,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倾向意见。3、明确议事程序。(1)首先应当界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但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范围没有作出界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此有所涉及,但并不全面。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本身事

9、实很清楚,法律规定也很明确,但承办人为规避责任,也将案件送至审委会讨论。故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作出界定是必须。在界定范围时,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原则:一方面要强化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另一方面也要强化承办人的责任。根据这一原则,笔者建议采取列举法和排除法相结合来确定该范围。建议如下:以下案件必须提请审委会讨论:刑事案件方面,关于罪名定性难以确定的;民事案件方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的;行政案件方面,规章之间相互冲突,原告人数众多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执行案件方面,需要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或执行回转的;立案方面,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难以确定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必须提

10、交审委会讨论的。以下案件不得提请审委会讨论:刑事案件方面,关于量刑副度的确定(是否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除外);民事案件方面,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行政案件方面,关于责任的认定;执行案件方面,关于强制措施采取的确定。(2)承办人提请讨论。凡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载明送交审委会讨论的事项和合议庭、独任庭的意见,报告份数与审委会人数相同),连同卷宗材料移交给相关专职委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错误或其他情况(如同一法院就相同事实出现不同判决)需要提请审委会决定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或需执行回转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执行情况报告。(3)专业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

11、查。专职委员召集专业委员会对承办人提请的案件进行讨论、旁听庭审,必要时可召集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发现审理过程的问题,专业委员会可进行适当调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专业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不局限于案件承办人提请的要求审委会决定事项,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由专职委员根据专业委员会讨论情况写出意见报告(包括案件出现的其他问题)。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连同案件承办人的审理报告在审委会开会前2天分发审委会各成员。执行情况报告由审委会记录人员在会前2天分发给审委会各成员。(4)审委会讨论。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就当遵循被动性规则:由案件承办人先汇报,再由专职委员介绍专业委员会对案件的审

12、查情况,如专业委员会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介绍不同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由其他成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院长)发表意见。其他成员形成多数意见后,主持人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否定多数意见。三、审委会机构的设置及其他相关问题1、关于审委会机构的设立。可根据法院案件情况,审委会应有5人以上且为奇数的审委会委员。审委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审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配备专职委员1人,秘书1人。秘书负责辅助性工作,如审委会讨论情况的记录和报告的分发。2、关于院长及其他审委会委员回避的决定。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院长回避由审委会决定,但在实际中,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一是因为院长很少亲自审理案件,二是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的操

13、作性不强。同时,审委会是以秘密方式召开会议,当事人不知道何时开会,也不知道审委会的成员有哪些,所以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也就无从谈起。故建议做如下规定:一是将审委会委员在法院公告栏中公示;二是在案件提请审委会讨论之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将由审委会进行讨论以及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并告之可以申请审委员成员(包括院长)回避。回避理由参照相关诉讼法关于申请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如实向审委会汇报。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其他审委会委员主持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申请其他成员回避的,由院长决定。一旦决定回避,被决定回避人员不得参加审委会对该案件的讨论。3、关于加强审

14、委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对审判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职能。专业委员会和专职委员旁听庭审和对案件的全面审查过程以及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审判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过程。为加强这项工作和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建议做如下改进:一是由专职委员收集典型、具有指导性的案例,对每个案例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进行点评和归纳,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在该院的内部期刊刊登或另行编辑,供该院和下级法院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参考;二是由审委会办公室或研究室及时总结法院改革成果和其他成功经验,形成文字材料,正式发文,指导全院审判工作。部门性的指导性意见可由专职委员提出草案,综合性指导意见可由审委会办公室联合研究室(调研室)或其他

15、部门提出草案,交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一次讨论确定不了的,可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审委会的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审委会讨论。4、关于对审委会委员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促使审委会委员积极履行职责。从这一目的出发,一方面应当赋予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上发言不予追究责任的权利,即不将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上的发言内容列入考核的内容,以保证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上畅所欲言,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将审委会委员是否发言列入考核的内容。这两方面并不矛盾,前者属于事实问题,后者属于价值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考核的主要内容注重对审委会委员的价值(态度)的判断。考核的档次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考核由院长

16、主持,院长办公会决定。建议在审委会讨论规则作如下规定:审委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必须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要阐述法律依据,不得使用“同意某某意见”、“没有意见”等词语。审委会记录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各成员的发言情况。如果审委会委员在一年度的审委会上三次没有发表属于自己的真正意见,则属于不合格。另外,审委会委员被错案追究的,不管次数多少,自动列入不合格档次。考核为不合格的审委会委员,由院长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并按前面所述程序进行增补。 关于涉村、镇执行案件的思考近几年来,涉村、镇执行案件不断上升。就六合法院而言,目前涉村、镇执行案件已占全院执行案件的25左右。这类案件是法院“执行难”案件中的主要构成部

17、分。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一、涉村、镇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1、部分村、镇欠债较多,债务关系复杂。近几年来,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影响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农民收入增长的减缓,直接影响到了村提留和镇财政的收入,从而影响到了村、镇组织的正常运转。有的乡镇的工作人员工资都难以维持,正常工作难以开展。相对于镇而言,村组织运转的维持更加困难,因为镇毕竟还有国家财政的背后支持,而村组织除村提留(或村办企业支撑)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每到年底,为搞好村组织人员的分配,村委会只能靠借钱来度过。开始时村委会还能从银行或村民处借到钱,但因村委会没有按期偿还,也就无法再

18、借到钱了。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只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或村民借钱。这种方式虽然暂时解决了年终分配,但又为新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些钱虽然是村主任或书记以个人名义所借,但这些村官认为钱并非自己所用就不应承担偿还的义务。等债权人起诉时,他们仍显得振振有词,并出示村组织的有关证明。法院判决后,村官们也没有积极偿还的意愿。法院强制执行,他们就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软抵抗”。有的村主任、书记免职或调动后,他们就反过来起诉村委会,要求法院对原所任职的村组织进行强制执行,并强调只有在他们的债权得到实现后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有的村组织在人员变动后就根本不承认前任所欠的债务。通过诉讼的转移,这些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法院

19、,给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2、部分村、镇区划调整操作不规范。基层政权为精减人员所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进行区划调整,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成一个镇。村也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村、镇本来就不想偿还原村、镇负担的债务,再加上有的村、镇在合并时操作极不规范,给债务的履行带来更大的隐患。如原六合县泉水乡政府在被撤销合并到竹镇镇政府之前向老百姓打了很多欠条,并加盖了泉水乡政府的印章。对于这些欠条所反映的债务,竹镇镇政府拒绝承认。竹镇镇政府认为,这些欠条或没有注明发生事务,或在原泉水乡政府的帐目中也没有记载。3、一些村、镇政府对所属企业管理不规范。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政企不分,一种是监督不

20、力。在前者中,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村镇对所属企业的认识存在误区,将企业作为一个职能部门,随意抽取企业的资金和利润。有的村镇为解决资金困难,甚至将一些工作人员的工资直接分摊到企业。这种不尊重企业市场主体的行为,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模糊了村镇与企业的关系,村镇随意为企业担保,甚至直接承担了企业的债务,从而又加重了村镇的负担。在后者当中,因盲目引资,村镇与企业承包人约定不明,或约定中存在严重缺陷,村镇对承包人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采用短期行为甚至掠夺式经营,获取非法利润或经营失败后都会销声匿迹,将烂摊子丢给了村镇。对于这些债务,村镇自己也感到委屈,对偿还这

21、些债务就采取能拖就拖的态度,从而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4、少数村镇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本单位所欠的债务,这些领导人不但不想办法积极偿还,反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支持,甚至设置各种障碍阻挠法院的执行。只要是法院执行人员来执行,他们能躲就躲,或者是态度冷淡甚至生硬。当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他们一方面向上级行政部门求助,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围攻执行人员,阻挠执行。更有甚者,这些领导人认为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让他们很没面子,于是对起诉者的债务就是不还,而对没起诉的则积极给予偿还。二、解决办法虽然法院在涉村、镇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法律严肃性的要求,也是搞好干群

22、关系的必然要求,更是法院的职责所在。笔者分管执行工作多年,就如何解决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谈谈自己的浅见,以期抛砖引玉。1、建立风险告知制度。所谓风险告知制度,是指审查立案过程中,对涉及负债较多、履行困难的村、镇的案件,法院将该村、镇的情况告知起诉人,并明确告知该案即使胜诉,起诉人实现其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也不大。建立风险告知制度虽不能直接解决该类案件的执行问题,但对缓和执行期间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起着有效的作用。市场经济中,任何交易都有风险,利润越大,其风险也就越大,这也是权利义务规则在经济活动中的体现。交易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其交易目的甚至因情事变更可能得不到实现。

23、而诉讼只是对权利的一种救济,而非对交易风险的救济。所以,当事人通过诉讼将交易风险转由法院来承担是不公平的,其风险责任最终还是只能由当事人来承担。2、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在所有的救济途径中,司法救济是最后一种途径。很多矛盾本来在诉讼之前就可以得以解决,之所以要起诉至法院一部分是人为的原因使矛盾激化。为解决这种情况,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积极做好调解工作,钝化双方矛盾,争取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主动进行协调。在立案之前,法院就可以开展协调工作,如让村、镇在税费征收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还款,将所有债务统计,按债务标的的一定比例(1015)进行偿还,以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以中

24、断,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司法救济权利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障。这样,债权人便不会轻易诉讼,从而减缓双方的矛盾。同时,对已经诉讼的案件,做好村、镇的相关工作,村、镇要一样对待起诉的和没起诉的债权人,不能搞歧视。3、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在金钱债务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的执行方法,如债权变股权、实行债权凭证等。在涉村、镇执行案件中,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仍是金钱债务案件。在现金给付不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村、镇尤其是村除了办公房产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是办公房产,其中绝大部分也是破旧,变买的意义不大。但我们发现这些村里存有大量的荒山荒地,甚

25、至水田、林木。这些闲置的资产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我们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充分利用这些闲置资产来抵冲债务具有可操作性。在做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工作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村将这些闲置资产租赁给申请人使用,用租金来偿还债务。我院已经利用这种方法成功执行了多件很棘手的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4、依靠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在涉村、镇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考虑到地方社会的稳定,维护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法院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资产、办公场所或冻结银行存款等。但这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如积极与申请人协商还款方法,与法院执行人员积极商讨,不躲避,不漠视法律。地方政府应尽最大的努力,如压缩办公支出和

26、招待等费用以及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善意地履行债务。5、说服教育与严肃执法相结合。如上所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但有些不懂法的村、镇负责人不但不积极偿还债务,反而以为法院软弱,不敢对“公家”财产及其人员采取相关措施,从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屑一顾,对法院执行人员更是恶语相加、人身攻击,威胁执行人员,召集人员阻挠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这些情况在实际过程中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在对其说服教育无效后应当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6、提请上级法院交叉执行。在目前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情况下,法院的执法环境不够完善,容易受到地方

27、保护主义的干涉。对地方保护主义这一顽疾,各地方法院虽然深恶痛绝但却无可奈何。在涉村、镇案件执行过程中,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针对这一客观现实,目前最佳办法便是将阻力较大的案件提请上级法院交叉执行。20xx年,我院提请了20件阻力较大的案件,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交叉执行使地方政府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司法局上半年工作总结20xx年以来的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帮助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紧紧围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突出在履职能、强宣传、重防

28、控、抓调处、维民权、保稳定上下功夫,在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素质上下功夫,司法行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为保障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一、20xx年以来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守法护法能力。一是按照法律“六进”的要求,采取送法下乡、进村讲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企业、学生带法回家、法制宣传中心户组织学法、法制文艺演出等多种不同形式开展全县普法教育;二是围绕县委政府中心任务,深入雄壁矿区开展制止和打击私挖滥采法制宣传,深入荣海新区开展征地拆迁法制宣传,与县委政法委联合开展综治维稳宣传月活动;三是以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巡回广播、咨询解答加强对群众生产

29、生活中经常适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四是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结合起来,在调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宣传法律,讲解法理,普及法律,从源头上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控制工作;五是以综治维稳、工商、妇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组织深入乡(镇)集市加强对“三八”妇女维权、“3.15”维权和专业法、部门法的宣传普及,围绕全国“两会”召开、春耕生产和市政工程建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当中开展入户讲法、集中学法活动;六是结合校园周边环境安全工作,积极深入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宣传讲座和安全知识教育,与政法各部门和教育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法进校园和“学生带法回家”活动,教师、家长

30、和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明显增强,各种不安定因素从源头上得到及时预防和有效遏制。20xx年以来,共发放各类法制宣传资料14万余份、法律法规书籍2万余册、出专栏板报674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76场次、培训辅导农村调解员、法制辅导员、法制宣传员和法制中心户53期,到学校上法制课28场,解答法律咨询4000余人次,举办法制宣传文艺演出45场次,组织村民开展学法活动56场次,全县受教育人数达20余万人次。(二)认真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抓好“三项重点工作”。今年以来,师宗县司法局立足司法行政职能,以“三项重点工作”为抓手,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助推,重心下移、警力下沉,突出在深入上下功夫,做到问题在基层解决,工

31、作在一线落实,各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萌芽状态消化,司法行政维稳防线屏障进一步筑牢。突出社会矛盾化解,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一是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营造群众“崇尚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以法律六进”为载体,采取送法下乡、进村讲法、散发资料、咨询解答等多种形式传授讲解法律知识,以“法制宣传中心户”和农村法制文艺宣传队为农村普法阵地,采取中心户组织学法、讲解农村常用法律法规、查阅法律条文、剖析案件法理、互动讲授伦理道德和演出农村法制文艺歌舞戏剧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引导农村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二是提升人民调解文化氛围,营造群众“崇尚道德”的仁和礼让精神。在巩固原有人民调解文化氛围

32、的基础上,立足团结、和睦、友善、互信为根本出发点,提升包装民间民俗传统文化,大力弘扬孔孟之道、儒家思想、伦理道德、礼敬谦和的古朴之风,增进广大民众之间互信、包容、礼让的做人之本,积极营造尚和、尚礼、尚善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深化包装人民调解文化,诚为本,防为先,以心换心,减少诉讼,从“法、德、理、情”方面预防遏制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落实人民调解防控机制,营造司法行政干警和人民调解员“在岗有责”的敬业奉献意识。因地制宜,坚持和落实社会矛盾纠纷集中统一排查、信息联络反馈、领导接待、凝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和责任倒查追究等矛盾纠纷防控调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了司法行政干警和基层人民调解

33、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激发了调解工作活力,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在基层得到有效化解。四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营造部门“联动对接”的协作调处观念。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基层、贴近群众、信息灵通、方便快捷的优势,摸排清查和梳理掌握各地矛盾纠纷信息情报,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预测和排查调处工作;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对接,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调对接,开展人民调解进驻公安派出所、土地、林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民调解组织与

34、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案,现场办公,以机制联动应对处理各种行政争议,解决处理因山林、土地、资源争执、劳动用工、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调对接,对涉及葬坟、边界、工业建设、征地拆迁等容易引发社会热点难点的复杂疑难纠纷,县、乡、村、组四级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对接,整合调解力量,以“四级联动”“三调对接”处理化解各种复杂疑难社会热点问题。同时注重加强与接边地区的密切协作与互动沟通,掌控接边地区的矛盾纠纷苗头和社会稳定动向,定期不定期互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双方协作联动调处化解接边矛盾纠纷。20xx年以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49

35、69件,调处成功4906件,调处成功率达98.7%。防止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27件220人次,防止群体性械斗48件1092人次,防止集众上访36件4036人次,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6件28人次。突出社会管理创新,抓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立足不同刑释解教人员和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管控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一是集中开展政策法律辅导学习。以乡(镇)为单位,以举办学习班、邀请律师讲课、安排矫治管控对象转化较好且无不良记录对象现身说教等方式加强法律法规讲解辅导、思想道德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剖析,引导社会重点管控对象自觉学法,顺利回归社会,不再重新违法犯罪;二是实行

36、不定期走访摸底排查。采取入户回访、调查走访、进村巡访等不同形式对重点帮教管控对象进行排查梳理,对外出情况、近期思想表现、心理变化和活动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管控方案,从源头上预防,从苗头上控制,防患于未然;三是引导家属做好监督管控。与帮教管控对象家属建立电话联系、外出报告、动向监控和心理监测分析制度,由管控对象家属定期不定期向司法所汇报其近期的思想表现和活动情况,做到情况随时掌握,活动随时受到管控;四是与村(社)基层组织联动跟踪。加强与帮教管控对象所在地基层组织的联络沟通,由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巡查防控,实行动态监控和静态观察,做到随时发现情况,

37、联合互动跟踪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律讲解,坚决从根本上预防出现重新违法犯罪;五是多种形式开展帮教活动。建立县、乡、村帮教组织联合互动帮教、村(社)与家庭协同帮教、定期开展心理矫正和法律辅导帮教制度。其一是从思想上帮教,坚持定期回访和面对面谈话教育制度,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从思想上引导启发,循序渐进,努力使社会重点管控对象从内心深处认识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其二是从心理上帮教,教育引导重点管控对象克服怕被别人歧视的心理压力,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和心态矫正,树立重新面对生活、面对亲人朋友的勇气和信心。其三是从生产生活上帮教,对一些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生活确有困难的矫治

38、管控对象,积极主动与民政、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当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六是加强帮教管控对象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帮教管控对象台帐表册,录入微机管理,对帮教矫治管控当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在册,对问题突出、有不良动向的重点管控对象及时调整个人帮教管控方案,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疏导、法律讲解和跟踪巡查等管控措施,实行重点对象结对帮教转化。今年以来,全县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44人,接收刑释解教人员33人,全部实行了安置帮教和教育矫治管控,没有出现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情况。突出公正廉洁执法,抓好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提升素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

39、织公证律师、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公证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新近颁布出台以及执业执法活动中经常适用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司法解释、执业执法程序和相关业务,履职能力和执业执法水平显著提升;二是加强教育,规范执法。采取学习教育、警示教育、抽查卷宗、案件评查、回访当事人等不同形式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服务态度、履职行为、廉洁自律适时进行跟踪督查,执业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三是严格执法,依法维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讲求事实,讲求证据,认真审查核实,做到有依有据,不编不倚,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和维护法律尊严,保

40、障社会公平正义;四是畅通渠道,接受监督。为保障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县司法局开通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干警办证办案的投诉举报,同时定期不定期对卷宗进行抽查,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各种不廉洁行为的发生。20xx年以来,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337件,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48件,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件,基层法律服务组织担任法律顾问83家,代理民事诉讼54件,代理非诉讼事务8件,调解民间纠纷77件,办理见证1件,代写法律文书60份,解答法律咨询3580人次。在执业执法和办证办案过程中,未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情况,未发现有司法行政干警、公证律师

41、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违规和不廉洁的行为。(四)结合岗位实际,加强自身建设。为提升全县司法行政干警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顺利开展,真心真情为民排扰解难办实事,确保司法行政维稳保障职能显著发挥。师宗县司法局联系实际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一是坚持理论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每周一由政工股和办公室组织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工作部署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理论学习与中心工作、岗位职能相结合,股室之间展开讨论,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本周工作。二是采取讲座、辅导等形式对新近颁布

42、出台和工作中经常适用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年以来重点加强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人民调解法的辅导学习。三是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重点工作事前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集体研究决定,民主科学决策,做到小事通气商量,大事严格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放手放权发挥班子成员和股室中层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具体工作由股室负责同志与分管领导研究办理,需要提请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股室负责同志与分管领导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主要领导开会讨论。四是加强履职监督制约,从源头预防滋生腐败。其一是加强财物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政策,专款专用;其二是加强廉政建设

43、,以廉政讲座、法规法纪和警示教育的形式,剖析典型案例,讲解政策法规,做到警钟常敲,防微杜渐;其三是加强对执业执法和办证办案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检查和抽查,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预防,对特殊岗位和窗口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执业执法纪律教育,防患于未然;其四是设置举报信箱、开设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五是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情况分析通报,加强对具体工作的督促落实,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二、存在的问题(一)司法行政队伍人员编制不足,存在一人一所和一人多岗的情况,现有的人员编制与实际工作需要不相应,不同程度影响和制约着司

44、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经费,工作开展难度大。(三)基层司法所缺乏办案经费。三、下步工作打算(一)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结合师宗实际,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六五”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抓好20xx年国家公职人员年度普法考试工作;二是以“法律六进”为载体,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开展送法下乡、进村讲法、印发宣传资料、咨询解答、学生带法回家等系列活动,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制化管理水平;三是紧扣“法治文化建设”,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法制宣传中心户建设,以示范村和和中心户为载体,推进广大民众自觉学法用法,充分发挥文化宣传中心户作用,把文化宣传中心户

45、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融合起来,在群众中编撰演出具有地方乡土气息又有法制宣传元素的民族歌舞、戏曲和民间舞蹈,易教于乐把法律法规传输到千家万户;四是结合农业农村工作、城市建设发展、资源优化配置、农村赡老养老、食品安全健康、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侵权责任维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广大民众依法维权,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二)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继续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处理化解各种民间纠纷,减少诉累,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二是加大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在萌芽状态排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三

46、是进一步加强百人以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的拓展延伸,解决发生在企业内部的各种民事纷争;四是落实好社会矛盾纠纷集中统一排查、定期联络反馈、领导接待、复杂疑难纠纷联合调处、回访反馈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五是提升人民调解文化,在巩固原有文化氛围的基础上,对基层人民调解室和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调解文化长廊再行包装打造,突出地方特色和乡土气息,进一步弘扬和彰显孔孟之道、儒家思想、伦理道德的传统尚和之风,从心灵深处感化教育广大民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六是积极与接边区域加强相互沟通,互通信息情报,交流经验做法,加强接边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做好经常性的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发现问

47、题,联动协作在萌芽状态消化解决,最大程度促进双边友好往来,共融互处。(三)抓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一是经常性抓好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摸排工作,掌握其思想动态、心理变化和活动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法规讲解、情感沟通交流和人生哲理讲解,从心理上感化,从行为上约束,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二是建立与村(社)基层组织及家庭联动监管体系,实行与村(社)组织联动跟踪、巡防调查、回访问查和委托家属监管、信息反馈、活动告知等监管机制,进行全方位动态掌控,做到及时发现苗头,消除隐患;三是继续巩固和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每周一次思想汇报、每月一次面谈交流、每季一次走访巡查活动,做到

48、情况清、底数明,活动受监督,行为有管控;四是抓好痕迹管理和档案存查工作。按要求完善接收衔接的台帐表册、教育矫治跟踪管控痕迹的录入存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沟通,完善矫治管控对象相关手续,做到见人见档,手续完备。(四)抓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抓好公证、律师、法律援助队伍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法规学习,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律服务的领域和空间,把工作的重点向基层一线延伸,紧扣发展和稳定主题,突出围绕经济建设、城市发展、工业经济、民生保障搞好法律服务,着力抓好困难家庭、农民工、企业职工、农村养老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工作,突出社会矛盾化

49、解,积极参与调处化解各类民间纠纷,保障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把开展法律服务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做到一手抓法律服务,一手抓法制宣传,相互促进,推进群众依法维权。(五)抓好司法行政队伍素质提高。一是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引导鼓励自主学习,支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轮训学习的基础上,采取中心组学习、理论辅导、法律讲座、教育培训等形式开展集中学习活动,把学习业务知识与岗位工作职能结合起来,学与致用,提高履职能力和办事水平;二是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突出在履行职责服务群众方面创先争优,在打造典型挖掘特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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