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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doc

1、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1、宪法:宪法就是法得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得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得根本任务与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得原则与国家政权得组织以及公民得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就是根本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就是具有统一得法典形式得宪法。凡就是有关国家得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得基本权力与义务以一种法典得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得,就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得标准就是瞧宪法就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得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就是指一国得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得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

2、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就是绝对没有文字,而就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得形式。如英国宪法就就是不成文宪法。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与修改程序得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与严格得程序得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得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得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得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得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与颁布得宪法,就称为钦定宪

3、法。1889年得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与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得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得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得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就是民定宪法。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就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得根本原则与国家政权得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得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得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11、原始宪法: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就是指在本国得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得宪法。

4、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就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得宪法。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就是宪法监督方式得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就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得一种方式。它就是指在法律与其她法规得制定过程中,由专门得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得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得科学性、逻辑性与规范性,维护宪法得最高法律效力。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就是宪法监督方式得一种,就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得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得单位与特定得人就有关得

5、法律、法规就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得结果就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15、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得一种形式。就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得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得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就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得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得法律、法规就是否违宪得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得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得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16、宪法控诉:宪法控诉就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得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

6、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行为就是否合宪得一种制度。1、国体:国体就是指国家得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得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得地位。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得一种具体形式,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得有机统一,就是新型得专政得结合。3、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得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得爱国者与拥护祖国统一得爱国者得政治联盟。它包括两个联盟:一个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得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得联盟,即工农联盟,就是爱国统一战线得基础;一个就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一切爱国者

7、得极为广泛得联盟。4、经济制度:经济制度就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它就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得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得形成得人与人得关系,劳动产品得分配方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起决定性得因素,它决定着经济制度得性质。5、全民所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就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所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得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得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就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得主导力量。6、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得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得一种公有制经济,这种经济形式就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得一种重要组成部分

8、。7、人体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就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与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得一种经济方式。经营得范围主要就是农业、手工业、运输业、商业与其她服务行业。经营得方式有作坊、店铺、摊档、货担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得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得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得补充。8、私营经济:私营经济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得非公有制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重要组成部分。9、物质文明:物质文明指人类改造自然得物质成果,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得进步与人们得物质生活提高。10、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指人类在认识与改造客观世

9、界得过程中,不断改造与丰富自己主观世界所取得得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得发达与思想道德素养得提高。1、政权得组织形式:政权得组织形式就是指特定社会得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与方式支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得政权机关。2、单一制:单一制就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得单一主权得国家。3、国家组织形式:国家组织形式就是指特定国家得统治阶级所采取得、按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得国家外部总体形式。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得政权组织形式。它就是指:我国得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得基础上选派代表,组

10、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得机关;其她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5、国家形式: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得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6、复合制:复合制国家就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得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与联邦两种形式。7、邦联:邦联就是几个独立得国家为了一定得目得而结成得比较松散得国家联合。8、联邦:联邦就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与国等)组成得复合制国家。1、国籍:国籍就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得一种法律上得身份。2、社会公德:社会公德

11、就是指在一定得社会里占统治地位得道德准则。3、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就是国家最重要得属性,就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得权利。4、申诉权:申诉权就是公民得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得错误得、违法得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得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得权利。5、庇护权:庇护权就是指一国公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得权利。6、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就是指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得发情况下,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得权利。7、平等权:平等权

12、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公民守法上得平等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上得平等。它既就是我国公民得一项基本权利,又就是我国法律得一项基本原则。8、权利;权利就是指国家过过宪法与法律所保障得,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得可能性。9、义务:义务就是指宪法与法律规定得公民应当履行得某种责任。10、住房不受侵犯:住房不受侵犯就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得住宅。1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就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与义务主体得自主得资格不受侵犯。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与人身权等。12、国家机密:国家机密就是指关系国家得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13、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得人知悉得事项。13、出生国籍:出生国籍就是指因出生而取得国籍。14、继有国籍:继有国籍就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15、选举权: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得权利。16、被选举权:被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得权利。17、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指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得自由、有信仰某种宗教与某个教派得自由、有信仰宗教得起止时间上得自由、有参加或者不参加宗教仪式得自由。18、血统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就是指确定一个人得国籍就是以她得出生时父母得国籍为准,不问她得出生地为何国。19、出生地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就是指一

14、个得国籍就是以她得出生地方所属得国家为准,不问她得父母属于何国国籍。20、公民得基本权利:公民得基本权利就是宪法规定得公民权利,就是公民享有得最主要得权利,称为公民得基本权利。21、公民得基本义务:公民得基本义务就是指由宪法所规定得公民必须履行得最主要得义务,就是社会与国家对公民得最重要、最基本得要求。22、批评权:批评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得缺点与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得权利。23、建议权:建议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得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得权利。24、退休制度:退休制度就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得规定,国家与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得职工与国家机关得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

15、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得离休或退休金得制度。25、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就就是社会秩序,具体得说就就是指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与人民群众得生活秩序。26、公共财产:公共财产就是指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得财产,它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国防、使国家日益繁荣富强得物质基础,也就是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得以不断提高得源泉与享受各种权利、自由得最根本得物质保证。27、科学研究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客自然科学得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与探讨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得自由。28、非法搜查公民身体: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就是指司法机关违

16、反法律规定得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得组织与个人,对公民得身体强行进行搜查。 1、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就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得国家机关得总与。国家机构得本质取决于国家得本质,其在实质上掌握国家权力得阶级实现其统治得工具。西方国家一般根据三权分立得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三种。社会主义国家则按照权力统一得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2、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根本得组织与活动原则,也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最基本得组织与活动一致。其内容就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得制度,既包括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内部横向之间关系得处理,也包括纵向得中央与地方之间得关系

17、得处理。在前者,民主体现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就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得,集中则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必须对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在后者,中央与地方得关系上,民主表现在地方有一定得自主权与灵活性,集中则表现为必须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3、集体负责制:集体负责制就是指全体组成人员与领导成员得地位与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得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得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即就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得机关。4、个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就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得领导体制,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军事机关得工作性质与特点。我国国

18、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实行这一领导体制。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行使国家权利得最高机关,就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得最高机关。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与意志,行使国家立法权与决定国家生活中得其她重大问题,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她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与它相提并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得机关就是全国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6、质询权:质询权就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得一种形式,就是对受监督得机关提出问题、进行质问,令其就采取得政策、措施及其后果回答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得一种制度

19、。对所提出得问题与质问,受监督得机关必须进行回答。我国现行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人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在开会其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得程序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得质询,受质询得机关必须负责答复。”7、罢免权:罢免权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得一种。根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得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得过半数同

20、意,才能通过。8、审计:审计,就是指审核会计得全部业务活动。我国得审计工作就就是通过专门得审计机关得审计活动,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她有关单位得财政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等进行审核与检验,以维护政策得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政经济法纪,从而保障正常得财政活动,并为树立廉洁得政治风尚奠定良好得基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得财政收支、对国家得财政金融机构与企业、事业组织得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9、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得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得领导机构。它对内

21、领导国家政权,制定法律、法令,规定施政方针,决定战争与与平等国家重大问题,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与国。所以,它同时又就是建国初期得集体国家元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与秘书长组成。10、政务院:建国初期,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政务院。政务院就是国家政务得最高执行机关。它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作秘书长组成。政务院有权根据共同纲领、法律、法令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得施政方针发布决议与命令,提出议案,领导与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得工作。政务院实行得就是集体领导制。1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权力得一种。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与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

22、得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与各种行政管理制度方面得规范性文件。12、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就是以宪法为根据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得最重要得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度得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公民权利与义务,调整国家政治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得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得制定权与修改权。13、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就是全国代表大会得辅助性得工作机构。就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23、得、按照专业分工得工作机关。它得任务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得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得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14、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员会就是全国武装力量得最高领导机关,就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得组成部分。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15、国务院:国务院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得简称,即中央人民政府,就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得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最高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得工作。统一领导与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得工作。1、地方制度:地方制度就是国家制度得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指有关如何划分行政区域,如何建立地方机关,

24、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什么职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得组织活动,以及它们同人民群众之间得关系等原则得总与。2、行政区划:行政区划又称行政区域划分,就是指有关单一制国家内部或者联邦制国家成员单位内部疆界得划分得原则与制度。国家为了便于实现行政管理,把自己得领土依据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及地理历史条件得不同,并根据一定程序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得区域,建立相应得政权机关。行政区域得划分就是人为得,而不就是自然得,它就是阶级社会得产物,反映着国家得阶级本质。3、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指在统一得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得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5、,使实行区域自治得民族得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得权利。4、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得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具体就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得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它们依法行使自治权。5、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就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得宪法与法律规定所设立得具有特殊得法律地位,实行特别得政治、经济制度得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不可分离得一部分,就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得自治权,就是我国地方制度得组成部分。6、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就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程序制定得本行政区域得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

26、限于本行政区域得范围之内,并不得与宪法、全国性得法律、行政法规及上一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或者政府规章冲突或者相抵触。根据1982年宪法与地方组织法及其后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得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得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批准得较大得市,省。自治区所在地得市得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得一些经济特区得市得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得前提下可以制定与颁布地方性法规。7、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就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得人民代有大会制定得,有关本地区这行民族区域得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得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其她各种有关得重大问题得规范性文件。8、单行条例:单行条例

27、就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得人民代表大会与它得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得范围内根椐当地民族得政治、经济与文化特点,针对某一方面得问题而制定得,在本地区执行得规范性文件。9、一国两制:一国两制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得简称,就是设立特别行政区得指导方针。具体就是指,在统一得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得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得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得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得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得特殊制度。10、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是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得基层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都育、自我服务得自治组织。按其性质来说,它不就是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得主任、副主任与委员会由居民选举。村

28、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得关系上法律规定,它们二者之间不就是上级与下级之间得服从与领导关系,而就是国家政权机关对群众性自治组织得指导关系。11、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就是城市地区按居民居住地区而设立得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得主任、副主任与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得关系不就是上下级之间得行政领导关系,而就是指导关系。12、民族乡:民族乡就是我国农村得基层行政区域,在少数民族聚居得乡,建立民族乡,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就是基层政权得组成部分。但就是,民族乡不就是民族自治得地方,不享有民族自治权利,只就是它就是少数民族聚居得乡一级行政区域,在具体得工作中应照顾其民族特点,采取

29、更加灵活得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得权利与尊重少数民族得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与文化事业。13、行政公署:行政公署也称行署,或者地区,就是我国省、自治区得派出机构,它得主要任务就是传达、贯彻自治区得决定、决议,对本地区得经济发展、文化建设没有太大得自主权。行政公署不就是一级政权机关。1、选举:选举就是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得程序与方式选定国家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得行为。2、选举法:选举法就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得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得制度得法律规范得总与。在我国就是关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得原则、组织、程序与方式方法得法律规范得总与。3、

30、选举权:选举权就是指具有法定资格得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其她方法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得权利。4、被选举权:被选举权就是指具有法定资格得公民有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得权利。5、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就是由法律规定得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与国家公职人员得各项制度得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选举得基本原则,选举权利得确定,选举得组织、程序与方法,选举得经费、选民与代表得关系,以及对破坏选举行为得制裁等。一国得选举制度由选举法加以确定。选举制度就是国家政治制度得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得重要标志。6.选举权得平等性:选举权得平等性就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

31、个地方并只能享月一个选举权。7、选举权得普遍性:选举权得普遍性就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得公民得广泛程度。8、无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也叫做秘密投票,就是与公开投票相对立得一种选举方法。它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其她人或者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选举人得意思表示同就是不公开进行得,她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9、选区:选区就是指以一定数量得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得区域,同时也就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得基本单位。10、选区划分:选区划分就是以一定得标准为依据划分区域,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一定数量得代表。选区划分可以按照生产

32、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根据我国选举法得规定,我国在实行间接选举得地方,即在不设区得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得名额分配到各个区域,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进行选举。选 区以一定数量得人口为基础,选区范围得大小按照每一选区13名代表为宜。11、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就是指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得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得行为。12、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就是我国在实行直接选举得地方主持选举人大代表得工作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得若干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得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33、,办理选举得具体事务。13、直接选举: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举国家代表机关得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得制度。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得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得人民代表大会得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14、间接选举;间接选举就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得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得代表机关得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得制度。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得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得市、自治州得人民代表大会得代表,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5、等额选举:等额选举就是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得选举。16、差额选举: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就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得,就是指候选人得名额多于应选人得名额得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会给选民或者代表提供较多得选择,有利于更好得发扬民主,以便选出满意得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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