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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doc

1、附件2: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规范的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和营业机构负责人、经办人,要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2、和必要性,对于违规为客户开立账户或账户管理失控造成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第六条 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柜台经办人对开立银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第七条 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一名,负责本行所属各营业机构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包括账户的开立、撤销、年检以及账户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保管各营业机构各类账户档案。第八条 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负责本机构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机构负责人。第九条 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

3、执行和落实情况。第十条 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工作的安排布署、培训、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假名开立存款账户。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在开立储蓄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以实名开立账户。所称实名,是按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具体包括:(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

4、行证件;(五)外国公民,为护照。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开户行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办理小额存款。开户行要将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第十四条 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开户行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

5、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开户行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要告知存款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开户行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第十五条 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开户行经办人必须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证件复印留存。第十六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在为存款人开立账户时要严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开立账户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核查后要打印核查结果。第十七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

6、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十八条 单位银行账户中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核准类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开立以上账户必须报人民银行批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核准类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第十九条 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为备案类账户。其中个人结算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备案和撤销。第二十条

7、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负责审核开立账户的完整性、合规性,同时登录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或报备。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一)营业机构为存款人开立基本账户时,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组织(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

8、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开立账户。(二)营业机构对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非法人企业,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出

9、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5、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8、外国驻华机构,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12、其他组织,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3、存款人为

10、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1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15、法人身份证原件。1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17、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要逐一审核,对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式两份复印件,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四)经审核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由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账户性质选基本账户。营业机

11、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五)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并填写账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的开户证明文件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符合开立账户在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时,开户行不得为存款人

12、办理业务。在取得开户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只能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办理支取业务,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七)存款人在取得开户许可证后,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交存款人保管。(八)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二联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资料由账户专管人员保管,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信息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第二十三条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一、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向开户行出

13、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三)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四)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二、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要逐项审核,对证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份。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三、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开户性质选一般账户。营业机构负

14、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四、开户申请书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并填写账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一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的开户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后账户管理员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的人民银行审核意见下的经办人处签字,同时报支行分管副行长审批,审批后由账户管理员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报备。五、支行账户管

15、理员将报备成功后的一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留档保管。其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一联支行随开户档案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第三联交存款人保管。六、账户报备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存款人保管。第二十四条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符合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特定资金用途为:(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四)粮、棉、油收购资金;(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16、;(七)信托基金;(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向开户行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二)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四)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五)单位银行卡备用金,按照中国人民银

17、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七)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九)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十)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一)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十二)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要逐项审核,对证件及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

18、审核。四、对符合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账户性质选专用账户,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五、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审核后的开户证明文件统一以A4纸格式复印一式两份,存款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上签注“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六、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审核符合开立专用账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

19、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七、支行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开户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非预算单位账户由账户管理员在开户申请书上的人民银行审核意见下的经办人处签字后报分管行长审批,审批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报备。非预算单位专户报备成功后,开户申请书第一联和开户资料由账户管理员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第三联存款人保管。八、预算单位专用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开户申请书第二联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档案由账户管理员留存。开户许可证、密码信息

20、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九、经人民银行核准和报备的专用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交存款人保管。第二十五条 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一、符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机构:(一)设立临时机构;(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三)注册验资。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向开户营业机构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

21、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五)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要逐项审核,对证件和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式两份。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四、对符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

22、请书”开户性质选临时账户,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企业在申请书上“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五、开户申请书填制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证明文件。六、在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

23、人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账户管理员保管,一份交存款人留存。七、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联开户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档案由账户专管人员留存。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信息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八、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账户管理员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九、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第二十六条 个人储蓄账户

24、的开立。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凭存折或存单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一、储蓄账户的开立(一)营业机构经办人在为存款人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按照存款实名制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人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身份证件交营业机构负责人进行核查。(二)营业机构负责人依据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规定,对客户提供的证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打印核查结果。并按照存款人提供的证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三)对符合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要将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

25、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一、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一)营业机构经办人在开立个人结算存款账户时,必须按照存款实名制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人核对,核对无误后交营业机构负责人进行身份核查。(二) 营业机构负责人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规定对客户提供的证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打印核查结果。同时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留存复印件。(三)对符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由客户填写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签署意见。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

26、统中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账户开立后,柜台经办人员将所有的开户资料交营业机构负责人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第二十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对于注册验资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待开户手续完备后转为基本账户方可支付资金。开户行经办人在办理注册验资账户时,必须提示验资人,如中途撤销验资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验资期满后方可支付验资资金,验资期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最长不超6个月。验资期满后投资人将验资进账单原件,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验资证明交回营业机构,经支行分管行长审批,将以上证件附自制转账借方传票后做付款凭证

27、依据,同时将验资资金转入投资人账户。 第三十条 个人结算账户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一、个人结算账户资金的转入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文件规定执行办理。二、个人结算账户资金的支付。营业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到单位账户、个人银行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和异地汇款业务。(一)营业机构以转账方式办理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到单位结算账户。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取款凭条,先办理个人结算账户转账支取业务。如收款单位为同一开户机构的,需存款人填写“单位存款进账单”用于款项划转;如收款单位为异地或同城其它

28、金融机构,需存款人填写“支付结算凭证”用于款项划转。(二)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到个人结算账户或其它金融机构银行卡。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取款凭条,先办理个人结算账户转账支取业务。如为同一开户机构的划转,由营业机构经办人直接办理;如为其它金融机构的款项划转,需存款人填写“支付结算凭证”办理款项划转。3、个人结算账户暂不得使用个人支票支付资金。第三十一条 关于支票的背书。出票人到其开户行办理主动付款时,不需在支票后面背书。如为收款单位人办理必须加盖背书。第三十二条 储蓄存款账户不得办理转账业务。第五章 账户的变更第三十三条 账户信息的变更。一、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变更。(一)存款人需要变更基本

29、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信息的应向开户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变更后的证明文件原件。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变更证明文件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一式两份,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二)存款人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填写的变更银行结算申请书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存款人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存款人变更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存款人信息密码卡,变更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

30、账户管理员审核后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变更信息向人民银行报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变更后,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联变更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副本由账户管理员随开户资料留存。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款人信息密码卡、第三联变更申请书转交存款人。二、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账户的变更(一)预算单位和非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应向开户行提交变更后的证件原件、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一式两份,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字样,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存款人

31、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二)存款人填制“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变更业务申请书的填写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变更业务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存款人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将一式两份变更资料复印件和变更申请书,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审核后将变更信息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变更后,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联变更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资料由账户管理员留存。开户许可证正本、第三联变更申请书转交存款人。三、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一)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

32、的,应向开户行提交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展期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对存款人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制“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符合展期的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展期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将展期资料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审核后向人民银行报送。(二)经人民银行批准展期的账户,开户行留存临时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联展期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资料由账户管理员留存。开户许可证正本、第三联展期申请书转交存款人保管。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撤销第三十四条 核准类账户的撤销。(一)存款人申请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行核对账户余额,核对相

33、符后填制余额对账单,存款人在余额对账单上加盖业务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将各种剩余重要空白凭证交回开户行,由机构负责人核对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对于不能交回剩余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丢失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款人,要进行登报声明,声明后依据声明手续方可申请销户,同时将声明内容附传票后。(二)存款人在本机构有尚未清偿的债务的,不得为其办理撤销账户。(三)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1、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将基本账户原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信息卡交回开户行。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撤销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2、经审核后符合销户的由存款人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在撤销基本存

34、款账户的在销户原因处填写“销户或转户”,如填写“销户”原因的,存款人的证件信息将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注销,不论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不能开户,销户手续由开户行办理。如填写“转户”原因的,存款人需要到其他金融机构先申请开户,并填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同时由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销户手续。3、对符合销户的由营业机构负责人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副本、密码信息卡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支行账户管理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4、对符合转户的由营业机构负责人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副本、密码信息卡装档案袋交存

35、款人,由存款人交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5、经人民银行批准撤销的账户,撤销账户第二联交原开户行,开户行经办人收到撤银行销账户申请书第二联后,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销户处理,未交回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第二联的不得在核心业务系统做销户处理。核心业务系统销户后,营业机构经办人将撤销账户申请书第二联,余额对账单交账户管理员随开户资料集中保管。(四)预算单位专用账户的撤销1、存款人申请撤销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将专用存款账户原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信息卡交回开户行。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撤销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2、经审核后符合销户的由存款人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36、,在销户原因处填写“销户”。对符合销户的营业机构负责人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副本、密码信息卡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由支行账户管理员向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3、经人民银行批准撤销的账户,将撤销账户第二联交原开户行,开户行经办人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销户处理,未交回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第二联的不得在核心业务系统做销户。核心业务系统销户后,营业机构经办人将撤销账户申请书第二联,余额对账单交账户管理员随开户资料集中保管。(五)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1、存款人申请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将临时存款账户原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信息卡交回开户行。营业机构负责人对

37、撤销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2、经审核后符合销户的由存款人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在销户原因处填写“销户”。对符合销户的营业机构负责人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副本、密码信息卡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由支行账户管理员向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3、经人民银行批准撤销的账户,将撤销账户第二联交原开户行,开户行经办人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销户处理,未交回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第二联的不得在核心业务系统做销户。核心业务系统销户后,营业机构经办人将撤销账户申请书第二联,余额对账单交账户管理员随开户资料集中保管。第三十五条 备案

38、类账户的撤销一、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一)存款人申请撤销一般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账户,由存款人提交撤销账户申请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提供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存款人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营业机构负责对填写的要素进行审核,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二)审核后将撤销账户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支行账户管理员对撤销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审核后在撤销账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报支行分管行长批准。经批准后由账户管理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做销户处理。销户成

39、功后将撤销申请书第一联和撤销账户资料随开户资料由账户管理员留存,第二联交开户行留存,第三联转交存款人。(三)营业机构收到经支行批准的撤销账户申请书,由经办人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销户处理。(四)个人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提出撤销个人结算账户的,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账户性质。客户负责填写户名、账号并在撤销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机构负责人签注意见,加盖个人名章。(五)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经办人负责在核心业务系统做销户,同时将撤销账户申请书第三联交存款人。(六)营业机构负责人随后登录账户管理系统做撤销处理。(七)营业机构负责人将撤销后的撤销账户申请书

40、第一联和第二联随原开户档案保管。第七章 账户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 营业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资料由支行账户管理员统一按照“一户一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 营业机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开立账户日期“一户一档”由支行负责人保管。第三十八条 个人储蓄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按照开户日期顺序排列,将存款人身份核查信息和身份证按月装订,身份证复印件在前核查结果在后排列,每一百户装订一册,每月不足一百户的按一册装订。第三十九条 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账户管理员登记“账户档案保管登记簿”。第四十条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第四十一条 以开

41、立账户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营业机构必须留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四十二条 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储蓄账户的开户资料,在业务关系续存期间开户证明文件过期的要及时进行更新。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三条 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无折(卡)存款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要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四十四条 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要核对登记客户有效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42、并通过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将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背面相应栏内。第四十五条 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要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十六条 开立的核准类、备案类账户分理处次日上报支行,支行在2个工作日上报人民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变更和撤销工作。第四十七条 营业机构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营业机构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账户管理员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设置为“久悬”账户,同时营业机构柜台操作员按照久悬账户抄列久悬账户明细,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对久悬账户做销户处

43、理,并将久悬账户款项转入2621科目下设“活期存款久悬未取账户”专户管理。第四十八条 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账户支付时,必须由原法人代表来营业机构办理支付手续,经办人自制转账借方传票将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凭证后转个人结算账户。第四十九条 支行账户管理员负责对已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年检。核实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对需要更新的开户资料要及时更新,有变更信息内容的要及时变更,要确保账户开户资料真实、有效。人民银行定于每年1至4月为账户年检期,账户管理员务必在规定期间进行办理账户年检手续,逾期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会自动关闭。账户资料的更新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税

44、务登记证有效期为长期如在有效期的不用更新。账户信息的变更包括(账户名称、法人、注册资金、证明文件、经营范围)的变更。第五十条 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印章统一预留财务专用章和法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名章。第五十一条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更换预留印章需要向开户营业机构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印章的式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必须在申请书签字确认后,方可更换印章。营业机构将更换印章资料随档案保管。第五十二条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丢失预留印章,需要向开户营业机构提供书面申请,并经法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登报进行声明作废,营业机构凭登报手续办理印鉴更换。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我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五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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