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往短信协议短信协议本短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合称为“双方”)就短信交流事宜达成如下约定:第一条 定义1.1 短信:指通过手机、互联网或其他电信设备发送和接收的文字、图片、声音等信息。第二条 协议内容2.1 行为者资格:双方应确保自身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短信交流。2.2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应在短信交流中如实、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故意虚构、伪造或隐瞒信息。2.3 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双方在短信交流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或违禁行为。2.4 公序良俗保持:双方应自觉遵守公序良俗,不以短信交流方式传播或表达淫秽、恶俗、暴力、
2、诋毁、歧视等违背社会道德的内容。第三条 保密责任3.1 双方应对短信交流内容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相关内容。3.2 双方在短信交流中产生的个人信息、商业机密等相关信息,除非经过对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第四条 通知与变更4.1 双方如有任何通知或变更需求,应通过短信交流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第五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5.1 本协议自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另行通知终止。5.2 双方如需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处理。第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与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2 双方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第七条 其他约定7.1 本协议正文以中文为主要表达语言,如有其他语言版本存在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7.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或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确认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正文共计(七)条,双方在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内容后,于年月日签署。甲方(行为人):_乙方(行为人):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