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往短信协议
短信协议
本短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合称为“双方”)就短信交流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定义
1.1 短信:指通过手机、互联网或其他电信设备发送和接收的文字、图片、声音等信息。
第二条 协议内容
2.1 行为者资格:双方应确保自身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短信交流。
2.2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应在短信交流中如实、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故意虚构、伪造或隐瞒信息。
2.3 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双方在短信交流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或违禁行为。
2.4 公序良俗保持:双方应自觉遵守公序良俗,不以短信
2、交流方式传播或表达淫秽、恶俗、暴力、诋毁、歧视等违背社会道德的内容。
第三条 保密责任
3.1 双方应对短信交流内容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相关内容。
3.2 双方在短信交流中产生的个人信息、商业机密等相关信息,除非经过对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四条 通知与变更
4.1 双方如有任何通知或变更需求,应通过短信交流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
第五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5.1 本协议自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另行通知终止。
5.2 双方如需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处理。
第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与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双方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 本协议正文以中文为主要表达语言,如有其他语言版本存在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
7.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或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确认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文共计(七)条,双方在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内容后,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行为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行为人):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