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联系人登记表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联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处本人担任企业联系人,对所填写内容予以确认,并承诺认真履行联系人职责。签字: 年 月 日 敬请留意:1.联系人职责:及时转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传达的信息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企业的需求或意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联系的及时畅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约见。 2.担任企业联系人的人员应是:A本企业正式工作人员;B企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C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投资人)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联系人应由首席代表或本机构聘用的雇员担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联系人应是其委派的代表。)3.以上栏目敬请如实填写。企业联系人一经确认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可以在企业年度检验时向所在地工商所提交。特殊情况有变化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企业联系人登记表。4.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所列内容,其中“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5.此表格需提交一式两份,可以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