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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投标法律制度.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一、概论,招标投标的特征,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强制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一)招标投标的特征,、合同订立方式,竞争性,、公共采购方式公开性,、一套严格程序程序性,(二)立法目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三)强制招标制度,、强制招标范围,、招标限额,、几点补充说明,()实践中的强制招标范围,()不能将强制招标范围等同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强制招标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

2、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返回幻灯片,4,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3、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返回,、层层降低强制招标限额,、不适当地扩大了强制招标范围,返回,(四)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五)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职责,、其他专业部门的职责,行政监督与招标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发展改

4、革委的职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法主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根据相关部门查处结果,依法暂行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负责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进行检查。,返回,其他专业部门的职责,、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

5、施办法。,、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 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的违法行为,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返回,二、招标,招标人,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标底,(一)招标人,、招标人的概念,、存在问题,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返回,招标人不明或缺位,、招

6、标人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人与代建制,、招标人与建设指挥部,返回,(二)招标条件,、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方案获得核准。,(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概念,()公开招标的范围,、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的概念,()邀请招标的范围,、两种招标方式的比较,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条第款),返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

7、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返回,(四)招标组织形式,1、自行招标,2、委托招标,3、招标代理机构,(1)性质和成立条件,(2)资格,(3)招标代理关系,(4)问题与设想,自行招标的条件,招标法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五号令规定的条件,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

8、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返回,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返回,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

9、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返回,招标法的规定,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国办200034号文件的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

10、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返回,1、资格认定过多过滥,2、机构资格与人员资格,返回,(五)招标公告,1、招标法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2、建立招标公告集中发布制度的主要考虑,(六)资格审查,1、招标法关于资格审查的规定,2、资格审查制度的意义,(1)确保投标人的质量,

11、2)提高招标效率,(3)节约社会成本,3、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返回,存在问题,1、对资格审查程序未作规定,2、不合理限制通过资格预审人数,3、资格审查方法不规范,改进(30号令的规定),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采取资格预

12、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返回,(七)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内容,2、招标文件的性质与地位,3、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4、存在的问题,招标文件的内容,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2、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3、投标报价要求,4、评标标准,5、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6、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返回,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1、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编制,2、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

13、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返回,(八)标底,1、招标法出台前标底的地位和作用,2、招标法关于标底的规定,(1)是否编制标底由招标人自主决定,(2)标底只是评标的参考因素而决定性因素,(3)标底审查没有法律依据,3、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无标底招标,三、投标,投标要求,联合体投标,(一)投标要求,1、投标人的要求,2、投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人不得从事的行为,投标人的要求,1、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2、符合国家或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返回,对投标文件的要求,1、内容要求,(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2)施工招标项目,还应包括相关人员简历、

14、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3)拟分包中标项目的,载明分包意图,2、形式要求,(1)密封,(2)签字或盖章,3、送达要求,(1)及时送达指定地点,返回,投标人不得从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返回,(二)联合体投标,1、联合体投标的概念及要求,2、联

15、合体投标的利弊,联合体投标的概念和要求,概念:,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3、承担连带责任。,4、组成联合体应当基于自愿,招标人不得强制,,也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返回,四、开标,开标概念及要求,开标的意义,实际操作中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一)开标要求,1、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

16、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3、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5、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6、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二)开标的意义,1、贯彻公开原则的体现,2、确保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被评审投标文件的同一性,(三)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关于投标人是否应当参加开标的问题,2、开标记录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问题,五、评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程序与,评标方法

17、一)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构成,2、对评标专家的要求,3、评标委员会的地位,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构成,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当于开标前确定。,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一般项目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返回,对评标专家的要求,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与投标人

18、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返回,(二)评标程序,1、评标准备,2、初步评审,3、详细评审,评标准备,十二号令,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返回,初步评审,1、排序,2、澄清,3、剔除不合格的投标,(1)存在违法行为的投标,(2)非实质

19、性响应的投标,(3)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4)拒不澄清、说明、补正的投标,4、初评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处理,返回,详细评审,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2、综合评估法,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

20、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六条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返回,六、定标,评标报告,中标标准,选择中标人,签订合同,(一)评标报告,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

21、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二)中标标准,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2、三)选择中标人,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签订合同,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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