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学习要点:,1、旅行社的设立,2、旅行社管理的有关规定,3、旅行社经营的有关规定,第一节 概 述,一、旅行社与旅行社立法,1、旅行社(,Travel Agency),的发展历史,1845年,英国人托马斯.库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旅游业务代办处。,1954年4月,中国国际旅行社是我国建国后最早成立的旅行社。,197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旅行社。,1980年,中国青年旅行社成立。,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China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
2、Head office,英文缩写:,CITS,)成立于,1954,年,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旅行社企业集团,荣列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是,500,强中唯一的旅游企业。,国旅总社在海外,1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14,家分社,在全国,122,个城市拥有,20,多家控股子公司和,122,家国旅集团理事会成员社,总资产,50,亿元。,第一节 概 述,到,2008,年末,全国纳入统计范围的旅行社共有,20110,家,比上年末增加,1167,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970,家,比上年末增加,173,家;国内旅行社,18140,家,比上年末增加,994,家。,2008,年,广东
3、省的旅游(外汇)收入达,91.75,亿美元,继续居全国第一位。按外汇收入多少排列,,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海南省位居第,20,位,2008,年,上海市的国际旅游(外汇)收入达,49.72,亿美元,居全国城市第一位。按外汇收入多少排列,,37,个旅游创汇大市中,三亚位居第,24,位,第一节 概 述,2、旅行社的概念,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1),安排交通服务;,(2),安排住宿服务;,(3),安排餐饮服务;,(4),安排观光游览、
4、休闲度假等服务;,(5),导游、领队服务;,(6),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4,)其他旅游服务。,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
5、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3.,条例,适用范围及监管部门,旅行社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旅行社的监管部门除了县级以上及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外,
6、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关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分类,1.,按照股东的责任范围,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按照公司的组织系统,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多数情况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3.,按照公司的控股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4.,按照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不属于中国公司。,5.,按照公司的信用标准,可分
7、为人和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美国称,close corporation,,英国称,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西欧称,private company),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即公司股本出资人,为公司成员。可以是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可以是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50,个以下的股东方可成立。,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必须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
8、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3,万元;,(,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E、,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美国称为,share corporation,英国称为,company,limitedby,shares,西欧称为,public company,日本称为株式会社)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9、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发起人即创办、筹备股份公司成立的人。其资格一般规定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应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F、,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3、旅行社立法,1985年5月,由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
10、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史上的第一个行政法规。,1996年10月,李鹏总理签署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国务院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国务院颁布修改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2008,年,我国公民出境人数达到,4584.44,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1.9%,。其中:因公出境,571.32,万人次,比上年下降,5.3%,;因私出境,4013.12,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4.9%,出境第一站按人数排序,列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香港、澳门、日本、越南、韩国、俄罗斯、美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二、旅行
11、社的设立及变更,(一)设立的条件(第六条),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
12、时间;,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企业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经营场所的证明;,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审批程序,1.,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审批程序(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
13、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出境旅游业务的审批程序(第九条),(,1,)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条件(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2,)审批程序,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
14、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四)旅行社的变更(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5、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例,:,某市的甲乙两家企业和私营业主刘某经过协商,欲设立一家旅行社,.,甲企业投资,60,万元,乙企业以房屋土地作价出资,30,万元,刘某投资,50,万元,.,三方将出资情况交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取得验资报告后,委派刘某持设立申请书,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M,旅行社,.,但工商局经过审核,没有批准他们设立旅行社的申请,.,请问为什么,?,三、旅行社的分支机构,(一)性质(细则,18,条),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
16、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即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二)设立分社的审批程序(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材料有:(,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分社的,营业执照,;(,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三)
17、设立服务网点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文件:(,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3,)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案例:某省
18、一大型旅行社,下设,AB,两个分社2000年的3月,B,分社经理李某持该社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某企业签定了一份旅游合同.在组织旅游的过程中,由于,B,分社的疏忽,造成游客的滞留,该企业旅游团队遂向法院诉讼,要求赔偿.,B,分社要求总社一起参加诉讼.但总社认为:一是,B,分社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其余的效益都留在了分社;二是,B,分社的经理不是董事会决定委任的,而是总社总经理擅自委任,所以总社不予支持也不同意承担,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四、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界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
19、旅行社。,加入,WTO,后,我国政府承诺,:,不迟于,2003,年,1,月,1,日,允许外资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并取消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2003,年,6,月,12,日,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联合分布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2003,年,8,月,11,日,第一家欧洲在华外商独资旅行社,-,格里菲,(GTA),旅行社,(,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开业,.,截止,2008,年,5,月,获国家旅
20、游局批准的外商投资旅行社共有,35,家,在,2007,年经营旅游业务的有,24,家,占国际社总数的,1.31%,;外商独资旅行社,10,家、外商控股合资旅行社,7,家,中方控股合资旅行社,7,家;北京,13,家、上海,5,家、广东,4,家,云南、天津各一家。,2.,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21、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经营范围限制(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缴纳方式及数额(第十三、十
22、四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2.,旅游行政
23、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情形(第十五条),(,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3.,质量保证金数额降低的情形(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4.,质量保证金数额不足的规
24、定(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案例:2003年3月6日,福建某旅行社与某交通局18名女职工签定了,“,新马泰港澳游,”,合同,收取团款6.3万元。原定于4月9日出团,但因旅行社未办妥签证而无法出团。4月10日国家旅游局要求暂停组织新马泰旅游。游客遂提出退团要求,旅行社以受,“,非典,”,影响是不可抗力为由,拖延退款
25、请问:旅行社的理由是否合理?如何赔偿,?,案例:,孙某等25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桂林4日游,”,。合同约定:游客每人交团费1350元,旅行社提供,“,空调旅游大巴,”,,,“,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等,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降低服务标准,空调旅游大巴换成普通客车,双人标准间换成四人普通间、公共卫生间等。孙某等25人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数额为每人团费的一半。而旅行社认为降低标准是由于恰逢旅游旺季所致,属不可抗力,拒绝赔偿。经过旅游质监部门查实,交通工具的差额每人40元,住宿标准的差额每人60元。请问,如何处理?,六、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旅行社责任保险
26、与旅游意外保险的区别:,A、,保险标的不同,B、,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C、,保费来源、投保方式不同,D、,保险期限、索赔时效不同,E、,赔偿依据、赔付额度不同,案例:,2002年4月,一旅游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他们乘坐的大客车行驶在崎岖不平的上路上。行至一急转弯时,司机并未放慢速度,致使车碰在崖壁上,坐在车窗边的一位游客头部被撞伤,因诊治无效,致使右脸面部神经麻痹。据查,大客车在山路行驶时,车身颠簸厉害,而车上导游人员并未作出任何警示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要司机减速)。事后,该游客向旅行社
27、提出索赔要求。该旅行社认为,此事属于意外事故,因游客未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故不能得到赔偿。,案例:王某与一旅行社口头达成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并预付旅游费1000元,其中注明包含了人身保险费。8月5日晚,王某带着14岁的儿子到距下榻宾馆不远的海滨浴场玩,不慎被海浪卷走,经奋力救助仍未能生还。为此海滨浴场赔偿门票所含保险金额5万元和其他费用3万元。王某发现旅行社在出发前并未给其儿子投保,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此王某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意外保险的最高责任限额30万元。但旅行社认为王某已获得赔偿,且事故与自己无关,因而不承担责任。,第二节 旅行社经营,一、旅行社经营中的禁止行为,1.,旅行社向旅游者提
28、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细则,29,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细则,27,条),案例:,某国内旅行社在电台作了一期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节目,在节目播出中,字幕上打出了该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码、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并对该旅行社承办的国际、国内旅游路线以及目的地国家的景观做了介绍,但旅游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等以模糊的方式一带而过。同时节目宣称每月从游客中抽出两名幸运者,
29、退还全部费用。后经查实,三个月内抽奖三次,只抽出一次一等奖,还是该旅行社经理的亲戚获得。请问,该旅行社有哪些违法经营行为?,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1,)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2,)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第二十五条),3.,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
30、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4.,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第二十七条),二、旅游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旅游合同的条款规定,(二)关于购物和自费旅游项目的规定(细则,33,),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
31、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1,)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2,)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二)关于转让旅游者的规定(细则,35,条),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三、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一)旅行社委派合格导游、领队(第三十、三十一条),旅行社组织中国
32、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二)旅行社与导游、领队的劳动关系(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三)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和领队的禁止行为(第三十三条),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细则,36,条),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1,)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2,)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3,)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
33、时间的;(,4,)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细则,38,条),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
34、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四)关于低于成本价接团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细则,31,条),1.,垫付旅游接待费用;,2.,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3.,其他不合理费用。,(五)旅行社委托旅游业务(第三十六、三十七),旅行社(组团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地接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
35、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六)关于保险,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第三十八条),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
36、险,。(细则,40,条),(七)旅行社的告知、报告义务,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2.,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第三十九条),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3.,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
37、约和礼仪。(细则,42,条),4.,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第四十条),(八)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细则,43,条),1.,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
38、随身物品;,3.,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4.,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5.,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第四节 旅行社的监督检查,一、对旅行社监督检查的部门(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二、旅行社公告制度(第四十二条),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细
39、则,48,条)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注销的,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旅行社违法经营或者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息,由处理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告。,三、旅游投诉(第四十三条),(细则,49,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1.,旅行社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2.,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
40、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3.,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决定,应当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处理旅游者投诉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一、出国旅游管理制度,出国旅游也叫出境旅游,指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包括边境游、港澳游和出国游。,1、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制度,2、出国旅游目的地的批准管理制度,3、出国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审批管理制度,截至,2008,年底,除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外,已有,93,个国家和地区成为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按市场正式启动的先后顺序,,89
41、个国家分别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越南、柬埔寨、缅甸、文莱、马耳他、印度尼西亚、土耳其、埃及、尼泊尔、德国、印度、马尔代夫、斯里兰卡、南非、克罗地亚、匈牙利、巴基斯坦、古巴、希腊、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芬兰、瑞典、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浦路斯、丹麦、冰岛、爱尔兰、挪威、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埃塞俄比亚、津巴布韦、坦桑尼亚、毛里求斯、突尼斯、塞舌尔、肯尼亚、赞比亚、约旦、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斐济、瓦努阿图、英国、智利、牙买加、俄罗斯、巴西、墨西哥、秘鲁、安提瓜和巴布达
42、巴巴多斯、老挝、蒙古、汤加、格林纳达、巴哈马、孟加拉、叙利亚、安道尔、摩洛哥、摩纳哥、保加利亚、乌干达、阿曼、纳米比亚、阿根廷、委内瑞拉、美国、台湾、法属波利尼西亚和以色列。,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3、出国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审批管理制度,4、实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管理制度,5、旅游团队的出入境管理制度,6、出国旅游经营规则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1、旅游者的权益保护,A、,对旅游者知情权的保护,B、,对旅游者经济利益的保护,C、,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安全权的保护,D、,对旅游者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时的外交保护,E、
43、对旅游者其他权利的保护,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2、旅游者的义务,A、,旅游者应持有效证件参加出国旅游,B、,旅游者应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C、,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3、出境限制,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A、,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B、,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C、,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E、,国务院有关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三、入出境有效证
44、件,1、护照,护照(,Passport),是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及到国外旅行、居留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籍证明。,我国政府颁发的护照分为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和因私普通护照四种。有效期限为5年。,我国外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由外交部授权的开放城市的外事办公室,负责颁发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因私普通护照。,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大、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以及其他外交部批准可持用外交护照人员等。,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公务
45、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机构中现职县(处)级以上官员,部分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驻外外交、领事机构和驻联合国组织和其专门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外交部批准可持用公务护照的人员。,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因公普通护照,颁发给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机构中的其他人员,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因公出国人员。,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居民。,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
46、应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2、可以代替护照使用的证件和颁发单位,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和海员证等可代替护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这种证件分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旅行证主要颁发给以下人员:,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A.,遗失外交、公务、普通护照需要回国人员;,B.,未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需要回内地的港澳特区中国公民;,C.,定居海外、未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D.,未持用澳门
47、特区有效证件,需返回澳门申请特区护照或旅行证的海外澳门中国公民;,E.,其他不能或不便持用护照而需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3、签证,中国签证是中国签证机关发给外国公民入、出或过境中国的许可证明。,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根据外国人的身份、来华目的,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有八个类别:,D,字签证:发给
48、来中国定居的人员。,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特点是停留期短,一般为30天,最长为90天,一般不能延期。,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要求持有前往国家的有效签证和联程客票。,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