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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

1、神东煤炭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对外租赁、委托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股权代管单位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

2、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公司法人代表或行政正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公司分管安全、建设、技术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监察局;各单位(包括租赁、委托经营单位)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各单位必须明确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第五条 职责(一)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

3、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5.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抢险突击队。(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1.拟定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工作。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督促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6.将更新公司消防安全设施、整改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建议,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7.组织管理公司专(兼)职应急抢险突击队。8.组织召开公

4、司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9.提出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奖励建议。 10.依照消防法规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三)安全监察局职责: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国家消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两级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2.负责制定公司消防管理办法,编制企业内部消防技术标准和检查标准。3.参与公司所属各单位消防类工程立项审核、方案审批、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工作。4.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报审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负责与 政府消防部门业务对接、协调。5.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地面建筑消防安全、井下

5、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工作,针对消防安全方面存在问题,会同有关单位及部门制定解决方案和措施。6.监督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7.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8.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各单位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抵御火灾能力。9.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表扬或奖励建议,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10.组织消防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11.监督检查承包商消防安全工作。12.负责对应急管理和灭火救援队伍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四)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

6、法,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2.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与生产、经营工作,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5.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6.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7.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公司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1.拟订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修订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

7、督促其落实。3.编制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投入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负责落实本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按期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本单位应急抢险突击队。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建立并完善消防档案,配合安全监察局和 政府消防机构开展工作。9.对本单位违反消防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10.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8、人负责实施。第六条 公司对外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场所,应向承租方或受托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场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 消防设施的年度检测由实际使用单位负责,公共部分的消防设施检测由消防管理主体单位负责。第八条 各驻矿(处、厂、中心)服务单位、承包商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安全通道的维护管理)自行负责,被服务单位负责监督。第九条 在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办公或生产的,资产所属(或产权)单位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资产所属(或产权)无法落实,则占用面积数量较多的单位为消防管理主体单位。同一院落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办公或生产的,则生产或

9、建设项目的主体单位为该区域消防管理主体单位。消防管理主体单位必须与共用单位之间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对于无法拆分管理或未明确部分应由消防管理主体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有权利对其他消防设施共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消防管理主体单位委托矿业服务公司或物业单位管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矿业服务公司或物业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委托单位应与矿业服务公司或物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范围和责任。委托消防安全值班的双方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及应急响应程序。第十条 各区域消防设施和

10、器材的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大修等消防安全责任如下:(一)各生活小区公共消防管理主体单位为矿业服务公司,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大修工作;生产区域各单位围墙内的消防设施由该生产单位负责;两个单位之间无围墙等明显标志的,原则上按照建筑间距中线或开关阀门节点划分其责任范围。(二)地面消防供水与生活生产供水合用的管网系统,其主管网的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大修由矿业服务公司负责,消防管网进入建筑物后由各使用单位负责。(三)各煤矿、选煤厂等单位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建筑实际使用单位。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宜委托矿业服务公司或物业单位对其日常维护、保养。 (四)各煤矿、选煤厂等单位的

11、宿舍、食堂、浴室、洗衣房、换热站、锅炉房、生活污水厂、净水厂等生活后勤设施的消防管理责任为矿业服务公司。 (五)综合性办公楼(例:公司办公楼、科技大厦、李家畔综合楼)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矿业服务公司;综合性区域公共部分(例:专业化服务基地)的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为矿业服务公司。(六)生产、办公和专有生活区域的消防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大修由资产所属(产权)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由主办单位依法向消防部门提前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

12、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依据消防法规和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矿业服务公司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内部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车道进行标识,并保障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道畅通。(四)培养神东专业化消防维保队伍,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五)保障高层建筑地下室的消防安全。(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七

13、)建立并完善消防档案。(八)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提高值班、维护保养人员岗位技能。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工程管理部在地面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涉及到消防设计时,应在设计阶段通知安全监察局参与。在组织召开建筑工程施工图纸会审前两个工作日交安全监察局一份图纸,并通知安全监察局消防管理人员参加图纸会审。(二)地面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由公司规划发展部办理,工程建设许可手续由工程管理部办理,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手续由安全监察局办理。上述手续应在工程开工建设之前办理完成。(三)建设工程设计审核(备案)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所需工程资料,由安全监察局负责报 政府消防部门审

14、核,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设计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存在的问题。(四)涉及到消防施工的工程项目在内部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安全监察局参加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对该工程进行消防检测。(六)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检测合格后,安全监察局负责办理验收备案或验收申请。(七)工程消防备案或验收手续应由项目单位移交档案室保存,并复印一份保存备查。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人员应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到具体人员。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

15、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第十七条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监察局备案。管理人员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补录。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隐患、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

16、所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消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防排烟、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治安保卫处负责管辖范围内停车管理,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煤矿防灭火管理必

17、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落实日常维护管理职责,确保完好有效。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应按照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并结合矿井规模合理配置。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抢修突击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

18、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 防火检查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每日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部门、人员、内容和频次,对其它场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防火检查。各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第二十六条 公众活动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第二十七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值班、检查和维护保养。(一)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根据消防

19、设施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同时由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原件报安全监察局备案。灭火器的使用及检验严格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组织并做好记录。井下使用的灭火器首次维修后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二) 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规定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应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有人能按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三)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严格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执行。2.值班人员

20、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设备运行情况。3.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四)落实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内容、方法和要求,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在下达整改措施

21、时应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各单位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产、停业。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属于 政府消防部门检查限期整改的隐患还应当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上述部门。第三十一条 涉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及消防设施维修改造的项目,项目单位须提出改造方案报安全监察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应向安全监察局申请验收,未经验收不准投入使用,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22、,对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第三十三条 矿业服务公司、新闻中心、企业文化中心等单位应在公众聚集场所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不断借鉴、推广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方法和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以适应消防安全工作需要。第三十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

23、,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安排宣传活动。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各单位在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安全监察局参加,安全监察局对演练过程给予指导和评价。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地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

24、及时更新内容。消防档案应统一管理、备查。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二)建筑物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 政府消防部门出具的各类审核、验收意见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的整改

25、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工作考评办法。(十)消防奖惩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一)(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时间、部门、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公司将在年终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性评价,对管理效果明显的单位给予奖励。第四十三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落实不力,违反消防安全职责或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进行通报处罚。第四十四条 奖罚标准严格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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