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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8章.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1,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第,8,章 国际税收协定,8.1,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8.3,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8.4,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1,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8.1.1,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8.1.2,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8.1.3,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1,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8.1.1,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

2、性,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state A and state B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capital),。,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1,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3、3.,通过加强国际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现象。,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1,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8.1.2,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国际税收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演变(国际联盟财政委员会),1928,年,27,国参与的四部双边税收协定范本:,理论上赋予所得来源国相当大的征税权。,1935,年的,跨国经营所得分配的税收协定草案,为纳税人在几个国家的经营所得如何划分制定适用规则。,1943,年墨西哥范本,提倡将非居民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所得)都划归所得来源,国征税。照顾拉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1946,年伦敦范本,总体结构类似于墨西

4、哥范本,但条款更有利于发达的资本输出国。,1970,年代,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1,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1971,年,经合组织财政委员会发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织范本,。,强调居民管辖权,对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有所限制。,经合组织协定范本草案的两个基本前提:,1.,居住国应通过抵免法或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2.,所得来源国应力求缩减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围,并且,大幅度地降低税率。,1979,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发表,关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

5、全面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1,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主要差异:,联合国范本,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

6、得税,以及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仍,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1,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8.1.3,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大多数国家规定,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美国)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1,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国际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举例:

7、法国,税收法典,第,209B,条款是所谓的受控外国子公司条款,它规定,法国母公司应从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当年计入法国母公司的应税所得,向法国政府纳税。在受控外国公司没有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法国政府对外国公司的利润课税。,根据法国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第,7,(,1,)条的规定,瑞士居民公司的利润不得在法国纳税。这样,法国的国内税法就与国际税收协定有了冲突。,2002,年,6,月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定:当,税收法典,209B,条与税收协定冲突时,税务部门必须按税收协定的要求办理。,为了使,209B,条能够得以实施,法国税务机关在与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国

8、修订税收协定时都加进了实施,209B,条款的内容。,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1,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我国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税法:,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1,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国际税收协定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举例:,美国财政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指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国内税法中的条款哪一个都不具有优先地位。,根据美国的法律

9、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都是最高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则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例,办理。,当美国后颁布的税法与以前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相冲突时,按“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就会违反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除非协定国同意中止或部分中止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否则美国无权单方面免除其协定义务。,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894(a),节也承认,法典条款的使用应当考虑到美国签订的任何税收协定的义务。,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8.2.1,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8.2.2,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8.2.3,税收协定

10、的冲突规范,8.2.4,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8.2.5,有关特别规定,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8.2.1,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2.,协定涉及的税种,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在两个协定范本中,都把协定包括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以及基金会等)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我国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个人、公司或其他团体等),两个协定范本规定:除了协定的个别条款,(,无差别待

11、遇条款、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的退休金等,),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均使用了“,受益所有人,”概念。,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协定涉及的人是否应包括合伙企业,?,联合国范本没有包括涉及合伙企业的特别条款,缔约国可以在谈判中自己决定这个问题。,经合组织的财政委员会,OECD,税收协定范本对合伙企业适用性,报告的观点:,合伙企业根据缔约国的法律属于纳税实体,它就具有缔约国的居民身份,并有权从税收协定中受益。,如果合伙企业只是一个途径,合伙人要就其分得的合伙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它就不在协定适

12、用范围之内。,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我国财税,20009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这表明合伙企业在我国已经不是纳税实体。,在税收协定中严格规定“人的范围”的重要意义,限制纳税人,不当地,使用税收协定。,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协定涉及的税种,在两个协定范本中均规定,协定仅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直接税,。,我国在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涵盖的我国税种主要是两个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尚未实行全面性的财产税收制度,因此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

13、中,除了少数国家(德国、奥地利、瑞士、挪威等)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列有财产税以外(仅适用于对方国家的财产税),其他的,一般都没有涵盖财产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8.2.2,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1.,居民,2.,常设机构,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1,居民,两个协定范本的共同定义:居民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经合组织范本,强调:居民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位于该国的财产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即并非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都为该国居民。

14、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1,居民,对同时为双方自然人居民的解决方式:,一是按照两个协定,范本的规定,,在协定中列出判断规则,来确定其居民身份。判断顺序依次排列为:,(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所;,(4),国籍。,如按上述顺序还不能确定该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时,则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二是直接由,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协商,来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哪一方居民,不采用上述顺序判定法。,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1,居民,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法人居民的确定方式:,将其视为是其总机构

15、所在缔约国的居民。,承认上述总机构标准,同时指出总机构即实际管理机构。,以企业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为标准。如果企业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与总机构不设在同一缔约国,由两国协商确定。,同时列出总机构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但不明确指定,最终应采用哪种标准。,仅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居住国。,直接协商确定。,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常设机构,两个协定范本共同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常设机构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理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地。,国

16、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也包括持续一定时间以上(一般为半年或,1,年)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果一个办公室或车间为多个工程项目服务(非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而每个工程项目的持续时间未达到协定规定的时间标准,该办公室或车间也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建筑工地应当被视作为一个整体。尽管它可能通过几个合同来建造,但如果一个建筑项目在商业上和地理位置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就应当把它看成是一个常设机构。,建筑或设备安装工程是跨地区的,一个项目有不同的施工地点,施工队伍在一个地点工作的时间可能较短,但如果整个施工

17、项目持续的时间达到了时间标准,该建筑或设备安装工程就构成了常设机构。,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常设机构,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1,)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场所,是一种在另一国的看得见,客观存在。,营业地点的固定性是指它具有一定的永久性,还意味着营业活动在一个特定的地理位置上进行。,营业地点可以是房屋、设施等看得见的客观存在,也可以是供企业支配用于其经营活动的场地。,如果一个经营性的固定场所已经构成常设机构,但该场所被划分为几部分分别进行经营活动,被分成几块的经营场所仍应从整体上被视为常设机构。,一些国家(澳大利亚)认为,尽管

18、机器设备不具有固定性,但重要的机器设备应属于常设机构。,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常设机构,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2,)外国纳税人对该固定场所有权长期使用。,如果经营活动的性质是短期的,而它在一个长时期内有规律地发生,则这种营业活动的场所属于常设机构。,即使一个企业不合法地占有一个场所并在那里从事经营活动,常设机构也可以是存在的。,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常设机构,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3,)该固定场所要服务于外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从属于其经营

19、活动。,外国企业在本国拥有几间房屋,,如果该房屋是服务于外国公司在本国经营的办事处、工厂、车间,就属于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如果这些房屋只是从属于外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存储货物或商品的库房,则这些房屋就不是常设机构;,如果外国公司通过这些库房对商品或货物重新粘挂标签,而这些活动又属于经营活动,则这些库房属于常设机构。,如果外国企业通过其在另一国的固定营业场所向第三方出租或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则该固定营业场所为外国企业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常设机构,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3,)该固定场所要服务于外国

20、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从属于其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在出租固定资产业务中提供人员到对方国家的承租企业,,如果该人员在承租企业安排下仅负责设备维修,则这些人员不构成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如果该人员参与承租企业与出租设备相关工作的决策,或在出租企业安排下进行设备维护,则这些人员在承租企业中的活动超过一定期限,就可被认定为外国企业在本国有常设机构。,如果一个企业将自己持有的固定经营场所出租给另一个企业,出租后该企业不再使用这个经营场所,该固定经营场所就不再是出租企业的常设机构。,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常设机构,两个范本中的否定目录:,被排除在常设机构

21、范畴的场所,(1),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联合国范本不含交货)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2),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联合国范本不含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场所;,(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场所;,(5),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6),专为上述第,(1),项到第,(5),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而且源于这种结合的固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质。,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

22、的主要内容,2,常设机构,一个自然人从事的活动能否成为常设机构?,两个协定范本都规定,如果一个自然人(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除外)在一国代表外国企业从事活动,即,他(她)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签署合同,(合同内容不含常设机构否定目录中的活动),而且习惯性地实施这种权力,则可以认定这个外国企业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规定:如果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而且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这种劳务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持续了,6,个月以上,则上述个人提供的这种劳务也应视为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的常设机构。,我国基本上采用了这一条款(可参见

23、国税函,2006694,号文件)。,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常设机构,一个代理人从事的活动能否成为常设机构?,两个协定范本都规定,企业的代理人如果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具有独立地位,其活动就不应被视为常设机构。,代理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1,)对企业负有的责任程度。,(,2,)被代理人的数量。,(,3,)代理人是否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两个协定范本都承认,子公司本身的存在并不能使它成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但如果子公司拥有并经常行使以母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利,则该子公司就可被视为母公司的非独立代理人,从而成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国际税收,(,第五版

24、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常设机构,我国的规定,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下列业务活动的应属于常设机构,其要就这些业务活动在我国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

25、机票、导游、联系食宿,),。,(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国税发,19972,号文件和国税函,1999607,号文件对上述规定做了进一步补充和明确,。,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常设机构,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常设机构并对其征税,例,1,:德国一家股份公司,M,公司,1998,年,2,月与我国一家电力公司签订了一项合同,由德国,M,公司帮助在我国建设一座发电站,价值,1,亿德国马克。根据合同,德方应向我国公司提供以下技术帮助:,(1),电站工程的设计

26、维修和保养,2000,万德国马克,(2),设施的操作技术,300,万德国马克,(3),附属设施的制造技术,400,万德国马克,(4),附属设施的制造图纸,4000,万德国马克,(5),接受中国工作人员在德国培训,300,万德国马克,(6),派人到中国对电站的制造和安装进行监督,德方技术人员在中国停留,6,个月以上,3000,万德国马克,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分析:,根据中德协定第,5,条第,3,款,即常设机构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这种工地、工程或活动以连续为期,6,个月以上为限。,德国,M,公司派人到中国对

27、电站的制造、安装进行监督,时间超过,6,个月,因而这种监督活动已构成德国,M,公司在我国的常设机构,我国对于,M,公司,3000,万德国马克的监督活动收入应征收所得税,(,允许扣除必要的费用,),。,M,公司向我国电力公司提供的第,(1),、,(4),、,(5),项技术帮助,根据中德税收协定备忘录第,1,条,(b),中的规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缔约国进行的与其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的常设机构有关的计划制定、设计、建设或研究活动以及工程规划服务所取得的所得不应归入该常设机构,我国不对其收入,(,共计,6300,万德国马克,),征税。,M,公司向我国电力公司提供的第,(2),、,(3),两项技术所取

28、得的,700,万德国马克的特许权使用费也不应归入其在我国设立的常设机构,但我国要对这两笔特许权使用费征收,10%,的预提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例,2,:德国,X,公司在北京设有一办事处,该办事处无权代表,X,公司签订合同,它的工作范围仅是为,X,公司来华人员提供翻译、汽车、司机、住宿等帮助,同时还进行广告和市场分析工作。这个办事处每年的开支为,50,万人民币。,分析:,X,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在我国为其总机构提供的翻译等帮助和广告及市场分析工作属于辅助性或准备性活动。,根据中德税收协定第,5,条第,4,款,(5),的规定,即常设机构不

29、包括“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该办事处不属于德国,X,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我国不对该办事处征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例,3,:施密特先生是德国一家公司的雇员,他被公司派到北京工作,任务是在整个东南亚地区推销本公司的产品。公司授予他签订合同的权力。一年之中施密特先生有一半时间要在中国香港、菲律宾、韩国等地推销产品。,分析:,根据中德税收协定第,5,条第,5,款中的规定,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代表企业签订合同,除了该个人是一个独立代理人的情况外,应认为

30、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由于施密特先生是德国公司的雇员,并有权代表本公司在我国签订销售合同,因此应认为这家德国公司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我国可以对施密特先生在我国境内推销产品的盈利征税,但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推销产品的盈利不用向我国纳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8.2.3,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1.,不动产所得,2.,营业利润,3.,投资所得,4.,资本利得,5.,劳务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6.,财产,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1.,不动产所得,两个协定范本共同规定,,所得来源国征税权优先,于财产所有

31、人居住国的征税权。,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营业利润,对于一般行业(工农业、商业、服务业)的营业利润,协定范本遵循的是,居住国征税原则,,即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一般只能由该企业的居住国对其行使征税权。,但是,对,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利润实行,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两个协定范本对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规定了两个具体办法:一是实际所得方式(,联合国范本,明确常设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佣金和利息不准列支),二是比例分配方式。,两个协定范本对特殊行业的营业利润,国际运输利润的征税权作了单独的规定。承认国际运输企业的居住国对

32、国际运输利润,独占,征税权。,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3.,消极投资所得,两个协定范本对投资所得征税的总原则是,税收分享原则,,即缔约国双方对其都有征税权。投资者居住国要承认,所得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而所得来源国也要根据税收协定适当降低对投资所得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两个协定范本规定,适用于来源国预提税的投资所得,是指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而取得的所得,或虽然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但这些所得与之,没有实际联系,。,如果投资所得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则来源国(如中国)应将这些所得并入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或固定基

33、地的劳务所得对其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预提税。,如果常设机构将这笔利润汇回位于缔约国另一方(如新加坡)的总机构,总机构再据以分配股息时,缔约国这一方(中国)作为该项投资所得的来源国,不得征收预提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4.,资本利得,两个协定范本都规定:,A,国居民从转让位于,B,国的不动产取得的资本利得可以由,该不动产所在的,B,国,对其征税;,A,国企业转让其在,B,国常设机构经营财产中的动产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可以由该,常设机构所在,B,国,对其征税;,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所使用的轮船或飞机的资本利得以及转让从事内河水运的船只

34、及从属于上述交通工具的动产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应由运输企业的,有效管理机构所在国,对其行使征税权;,A,国居民转让位于,B,国公司的股票或股份,而该公司,财产价值的,50%,以上由位于,B,国的不动产所构成,,则这时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可以由,B,国征税,;,除了以上所规定的情况外,资本利得一般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征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5.,劳务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两个协定范本都规定:,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一般由该国居民的缔约国独占行使,居民管辖权,。,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即工薪所得),原则上如果该报酬是在,非居住国受雇,(所得来源国)取得,则由非居

35、住国征税。,董事的报酬所得,由该,公司所在国,征税。,艺术家、运动员的报酬,原则上由,来源国,(提供活动所在国)征税。,退休金所得,原则上由,居住国,独占征税权。,政府职员所得,原则上由,居住国,征税。,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报酬,没有明文规定。,学生和实习人员的所得,原则上,免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6.,财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都规定:,A,国居民拥有的,位于,B,国的不动产,,可以由,B,国,对其征税;,A,国企业,在,B,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所拥有的经营财产中的动产,可由,B,国,对其课税;,从事国际运输所使用的轮船或飞机以及从事内河水运的船只

36、及从属于上述交通工具的动产,只能由运输企业的,有效管理机构所在国,对其行使征税权;,一国居民拥有的上面所没有提到的其他财产,只能由该居民的,居住国,对其征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8.2.4,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协定范本都提出用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各国在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时,一般有三种组合方式:,缔约国双方都采用抵免法;,缔约国一方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另一方采用抵免法;,缔约国双方都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我国迄今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还没有采用这一方式。,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8.

37、2.5,有关特别规定,1.,税收无差别待遇,2.,建立相互协商程序(,MAP,),3.,情报交换,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1.,税收无差别待遇,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避免纳税人受到歧视,。,国籍无差别待遇,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费用扣除无差别待遇,对外资企业税收待遇无差别,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建立相互协商程序(,MAP,),该条款的主要目标:通过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的行政协助,以解决协定在执行中出现的纠纷,达到消除双重征税以及防止或减少国际间偷逃税和避税行为的目的。,两个协定范本提出的争议解决机制:,双

38、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的主要内容:,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需要双方通过协商加以,解决。,相互协商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在纳税人居住国提交案情,某些情况下可在纳税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进行;,双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解决争端。,协定范本并不要求两国一定要达成某种协议。,由于,MAP,对纳税人而言不够透明,经合组织正考虑建立一个解决争议的辅助机制(,SDR,S,),包括仲裁和调解。,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2.,建立相互协商程序(,MAP,),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

39、规定:,当中国居民(国民)认为对方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时,可以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与对方缔约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纳税人提出启动,MAP,的申请,应在有关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税务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3.,情报(信息)交换,交换税收情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为贯彻税收协定所需要的情报,与税收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防止偷逃税和避税的情报,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

40、3 ,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8.3.1,常设机构的范围,8.3.2,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8.3.3,关于对船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8.3.4,关于对股息的征税问题,8.3.5,关于对利息的征税问题,8.3.6,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8.3.7,关于对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8.3.8,关于对退休金的征税问题,8.3.9,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3,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8.3.1,常设机构的范围,发展中国家主张,扩大常设机构概念,的范围,从而扩大其地域管辖权。,发达国家主张对,常设机构的范围从严规定,,以利

41、于纳税人的居住国征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3,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8.3.2,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关于对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如何征税,联合国范本,主张采用“引力规则”,理由:,实行“归属原则”,企业容易通过独立代理人经营方式在常设机构所在国避税。,常设机构所在国难以分清哪些利润应归属到常设机构,哪些利润则不该归属。,经合组织范本,主张实行“归属原则”。理由:,实行“引力原则”,会干预企业的经营模式。,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3,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8.3.2,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关于常设机构的应税所得如何计

42、算,两个协定范本都允许常设机构将其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行政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联合国范本,规定常设机构以特许权使用费、特定劳务或管理费(佣金)、借款利息(银行业除外)等名义支付给企业总部或其他关联机构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合组织范本,规定常设机构支付给企业总部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不包括,劳务费或借款利息。,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3,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8.3.2,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关于常设机构是否应向企业总部支付管理费,联合国范本,主张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经合组织范本,主张应当允许常设机构将支付给企业总部的管理费冲减其

43、应税利润。,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3,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8.3.3,关于对船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强调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垄断征税地位,联合国范本,采用可选择的,A,和,B,两个方案:,A,方案与,经合组织范本,完全相同。,B,方案,对国际空运的所得征税主张与,经合组织范本,相同。但对国际,海运,业务所得,主张由两国分享对国际海运利润的征税权。,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3,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8.3.4,关于对股息的征税问题,两个协定范本都主张对股息可以由股息支付公司的所在国(股息来源国)和股息受益人所在国分享

44、征税权。,如果股息受益人直接持有股息支付公司的,股权比重超过一定比例,,则股息来源国应对股息征收较低的,税率,,否则可以使用较高税率。两个协定范本对此有着不同的具体规定。,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3,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8.3.5,关于对利息的征税问题,两个协定范本都主张由利息的来源国(发生国)和利息收款人的居住国共享征税权。,两个协定范本对利息来源国使用的税率限制有着不同的具体规定。,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3,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8.3.6,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实行,居住国独占征税权,原则。规定应由特许权

45、使用费的收款人所在国课税,而支付这项费用的公司所在国无权课税。,联合国范本,采取,税收分享,原则。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人所在国和支付方所在国都可以对其课税,但支付方所在国征税时应使用限制税率。,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3,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8.3.7,关于对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关于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课税,经合组织范本,规定,个人和公司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要归属到,常设机构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联合国范本,根据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的人的停留时间及所得金额,划分征税权。,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3,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

46、区别,8.3.8,关于对退休金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范本,限制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联合国范本,的规定较为灵活。列举了,A,、,B,两种方案,供缔约国双方选用。,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3,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8.3.9,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联合国范本,在情报交换的内容上比,经合组织范本,多了几条内容。前者对情报交换的主要目的,防止国际偷逃税,规定得更加明确。,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4,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8.4.1,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进展情况,8.4.2,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

47、4.1,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进展情况,我国重视对外缔结国际税收协定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从,1981,年,1,月起,我国首先同日本就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了谈判。中日税收协定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止,2008,年,12,月底,我国已先后同,90,个国家缔结了全面性的双边税收协定,从而是我国成为世界上对外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较多的国家。另外,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还分别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4,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8.4.2,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除国际运输和政

48、府职员等个别条款外,我国不接受任何居民管辖权处于无条件的独占地位的要求。,一般倾向于参照,联合国范本,。,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更注意强调居住国的税收利益。,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8.4,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8.4.2,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灵活对待税收饶让原则。,在与发达国家谈签税收协定时,会坚持要求对方国家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使我国的税收优惠规定切实起到鼓励作用。,在与发展中国家谈签税收协定时,只要双方都同意给对方投资者的减免税视同已征税待遇,我国也承担税收饶让义务。,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 编著,复习思考题,1.,名词解释,:,国际税收协定 受益所有人,2.,签定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3.,协定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判定。,4.,税收无差别待遇的主要内容。,5.,在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上,两个协定范本主要存在哪些区别?,6.,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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