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以治疗方法为特征的医药用途发明专利审查标准探讨,专利复审委员会,医药生物申诉二处 张颖,2012,年,10,月,17,日,主要内容,一、国外相关制度考察及背景介绍(美国,/,欧洲,/,日本),二、我国医药行业发展状况及专利审查实践,1,、国内医药行业发展概况,2,、我国现行审查标准和规定,三、分析和结论,1,、各国当前做法及其考量因素的比较分析,2,、国内审查标准和现状的思考,3,、可选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
2、美国相关制度考察,目前的美国专利法对于医疗方法的态度,任何医疗方法类专利均可授权,专利法中设置了医生的免责条款,只要法规完善,医疗方法具有可专利性的空间。,欧洲相关制度考察,对于第一药物用途可以以产品权利要求的形式提供绝对保护,对于第二药物用途给予越来越细致的保护,EPC2000,的生效导致权利要求形式发生变化,对于新的化合物以及已知化合物的第一药物用途,其撰写形式可以为:“用作药物的产品,X”,。,对于第二药物用途权利要求,可接受的撰写形式为:“用于治疗炎症的物质,/,组合物,X,。”或者“用于治疗疾病,Y,的产品,X,,其中该产品通过皮下施用。”,G02/08,判决的出现确定了给药方案能
3、够赋予权利要求以新颖性,符合医药领域科学研究发展的趋势,新药开发难度增加,热度降低,老药新用等研发方向越来越受重视,日本相关制度考察,医药用途发明范畴逐步放开,05,年审查指南:只有在作为治疗对象的患者群或者作用部位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情况下才具备新颖性,09,年审查指南:将对药物的用法用量等作出改进的发明纳入专利保护对象,是基于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公众利益所采取的一种妥协式的国家政策,提高国家竞争力,促进,iPS,细胞技术发展,国内医药行业发展概况,研发能力较低、资金有限,自主创新的原研药非常少,以生产仿制药为主,申请专利保护的研究成果通常是已知药品的改进产品、改进剂型、制备方
4、法和第二药用,药品研发活动主要集中于对即将过期的有价值的专利技术进行仿制,是否赞成对此类研究成果提供专利保护,是否需要对改进已知药物的用法或用量方面进行研究,企业调研情况,企业调研情况,39.1%,29.0%,31.9%,25.3%,45.8%,28.9%,此类研究投资少,易出成果;,对此类研究成果提供专利垄断保护、有助于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有助于定价、技术转让或与外国公司的谈判,能够增加商业谈判中国内企业的筹码;,会导致国外公司持有的专利增多,将进一步拉大与外国公司之间的专利鸿沟;,不利于国内企业对国外药品核心专利进行改进,将会压缩国内药企成长空间;,此类研究受制于专利法第,25,条,容易
5、陷入专利纠纷,在此方面创新积极性不足。,国内审查实践,主流观点,新适应症、新的给药途径,/,应用部位可能给制药过程带来影响,允许用其限定制药用途型权利要求,给药剂量,/,给药方案等治疗方法特征不会对制药过程产生影响,不允许用其限定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相关案例的收集和分析,认为治疗方法特征对医药用途发明不具有限定作用的决定占,90%,各国当前做法及其考量因素的比较分析,社会伦理环境因素,技术国情因素,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国内审查标准和现状的思考,反对观点,会导致国外公司新一轮专利圈地运动的出现,陷入专利纠纷的可能性增高,不给予保护有助于通过短平快的方式冲破专利壁垒。,支持观点,有助于建立新的专利圈,
6、打破国外企业在药物领域的垄断地位,可变相延长原有药物的保护期,使企业自身获利,国内审查标准和现状的思考,对以治疗方法为特征的医药用途发明给予保护,有利于促进医药用途方面的创新,从而在核心专利的基础上构建周边专利,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福祉、公众健康有益,可能会导致国外相关专利申请大量授权,造成核心药品专利过期后的保护期延长,出现妨碍医生治疗行为和公共卫生事业成本上升的情况,可选方案,方案,1,:直接放开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并通过立法免除医疗从业人员的侵权风险,可以拓展专利申请范畴空间;有利于对医生、医学院的日常研究成果给予专利保护,需要通过立法对现有专利法做较大调整;我国的医药领域的科技水平较低
7、前期占据有利地位的仍将是国外大型制药企业,可选方案,方案,2,:允许以用途限定产品的形式来撰写权利要求,给药剂量、给药方式等治疗方法特征对产品具有限定作用,符合国际审查政策的变化趋势;不涉及立法层面的大幅度修改,只需对,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即可,对已知物质授予专利权,其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会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可选方案,方案,3,:沿用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给药剂量、给药方法等治疗方法特征对于用途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符合国际审查政策的变化趋势;不涉及立法层面的大幅度修改,只需对,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即可,修改幅度较方案,2,更小;不会面临新颖性判断标准的难题,可选方案,方案,4,:继续沿用现行审查标准,仍采用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治疗方法特征对用途和产品不具有限定作用。,与国际的发展动态不相适应,有利于保持我国审查标准的稳定性;有助于维持医药用途专利性的高标准要求,防止国外企业变相延长其核心专利的保护期,更为符合国内企业发展现状,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