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第,2,单元 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条,刑法分则第,1,章第,102-113,条,二、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1,、概念,危害国家安全与存在及相关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针对国家内部秩序的犯罪和针对国家外部秩序的犯罪),2,、,97,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历史沿革,79,刑法分则第,1,章,97,刑法分则第,1,章;共,12,条,,12,个罪名,最高院,确
2、定罪名的规定,3,、从反革命罪与到危害国家安全罪,反革命罪涵义不确定性,(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认定时强调人的主观性,(反革命目的如何认定?),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化需要,符合国际惯例,(政治犯不能引渡?),适应一国两制的需要,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1,、主体特征,1,)自然人,多为一般主体,无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无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构成犯罪,2,)背叛祖国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特殊主体,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特征,=,故意的形式,1,)多为直接故意,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罪,:,包
3、括间接故意,3,、客观特征,1,)概念:以各种形式危害中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祖国、颠覆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2,)危害方式:作为;不作为,3,)危害性质:行为犯或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刑法,102-112,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构成既遂。,Ex,:分裂国家罪,=,一般犯罪中的犯罪预备行为,在此罪中可认定为既遂。,4,)犯罪方法与手段:没有规定;但特殊犯罪,Ex,:武装叛乱、暴乱罪必须是采取武装手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采用造谣、诽谤方式,5,)只有犯意没有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此罪。,4,、客体特征,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统一,政
4、权及社会主义制度。,侵害国家某一局部的利益,不构成此罪,Ex:,贪污公款、妨害公务、破坏公共财物,2,)刑罚程度:严厉,10,个条文中,规定有死刑的有,7,个;,12,个罪名中,规定有死刑的有,7,个,(一)背叛国家罪,1,、概念:第,102,条,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2,、主体特征:特殊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主体的特殊性:担任国家主要职务,掌管国家重要权力,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人物。,Ex,:普通公民难以单独实施,但可以形成共犯。外国人可成为本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3,、客观特征,勾结:暗中接触、信电往来或以其他
5、方式通谋、商议或策划“外国”、“境外组织”: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或个人,Ex,:国际组织,=,属于境外组织;勾结港澳台,以背叛国家罪处罚,(四)武装叛乱、暴乱罪,1,、,概念,: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客观特征:,行为犯,武装叛乱,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武装暴乱,采取武装对抗形式,直接与国家或政府对抗。,3,、,罪与非罪的界限,杀人、抢劫、伤害、防火、破坏交通工具和设施等行为按一罪还是数罪处理?,(五)颠覆国家政权罪,1,、概念:第,105,条第,1,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2,、客观特征:,行为犯,政权不仅指中
6、央政权,也包括地方政府,3,、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主观方面:,颠覆罪主观上追求被颠覆的结果;分裂罪追求遭分裂的结果;,客观方面:,颠覆罪表现为政权的新旧交替;分裂罪表现为另立政府或割据一方。,4,、与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区别,二者都有暴力行为,但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颠覆政权是以推翻政府为目的的;武装暴力意图扰乱社会秩序、引发社会动荡。,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概念: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颠覆政府、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2,),客观特征,:造谣、诽谤、其他方式,(利用文化传媒;在公共场所书写、张贴传单、标语;以诗歌、漫画形式;公开演讲),3,),罪与非罪的界限,:
7、区分落后言论、不满言论、政治错误,(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概念:第,107,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2,、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对象不再限于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刑法修正案八),3,、主观:直接故意,4,、客观方面,:,提供金钱、财物、器材、设备、场所等物质条件,5,)与背叛国家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别,也是帮助犯的一种,但以独立罪名处理;,资助犯发生在实施之前或之中;帮助犯包括事后,资助犯的行为为物质条件;帮助犯还包括精神支持,资助犯有独立法定刑;帮助犯需依照所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构成定罪,(八)投敌叛变
8、罪,1,、概念:第,108,条。,2,、主体特征:特殊主体,即只能中国公民,3,、主观特征:故意,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如果虽然投奔敌占区,但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则不构成本罪,。,4,、客观特征,:,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5,、一罪与数罪:投敌叛变后,参加了间谍组织,又被派遣回我国境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应投敌叛变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九)叛逃罪,1,、概念:第,109,条。,2,、主体特征: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3,、主观特征:直接故意,4,、客观特征,:,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9、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5,、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主体不同:背叛国家罪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客观表现不同:背叛国家罪表现勾结,6,、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主体不同:投敌叛变罪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客观表现不同:本罪一定为履行公务期间,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则构成投敌叛变罪,7,、一罪与数罪:叛逃后随即向境外的敌对组织泄露国家秘密、提供国家情报的,只构成叛逃罪一罪。如果叛逃后,又被派遣、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应叛逃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十)间谍罪,1,、,概念,:第,110,条,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
10、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客观特征,:,行为犯,参加间谍组织(外国政府或境外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情报的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存在故意,(受到欺骗,不明真相参加组织者或从事单纯劳务性工作者不应认定此罪),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参加间谍组织后有时是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进行破坏行动,如何处理?(牵连犯,按一罪处理),答案:,B。,解析:此题考查的是叛逃罪和间谍罪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后,随即向境外的敌对组织、敌对势力泄漏国家秘密、提供国家情报的,则只定叛逃罪一罪;如果行为在叛
11、逃行为实施完毕后,受境外的敌对组织、机构的指使、派遣而又实施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的,则应按照本罪与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思考,:,甲乙两人系国家某重要外事部门工作人员,两人利用在国外出差的机会,擅离岗位,投靠境外的敌对组织,甲向该敌对组织提供多份国家秘密,乙受该组织指派潜回本国,从事间谍活动。下列对甲乙的行为性质表述不正确的是?,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间谍罪,C,乙构成叛逃罪,D,乙构成间谍罪,答案及解析:,C,刑法第109条规定了叛逃罪。本题中,甲是在出国探亲滞留境外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因此甲不构成叛逃罪,故排除,A、B
12、两项。刑法第431条第1款规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必须具备军人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甲不是现役军人,因此甲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排除,D,项。,思考,:,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概念:
13、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2,、客观特征:,必须有收信人。如通过互联网提供情报的,如向境外特定人,构成此罪;如果没有境外特定人(直接在互联网上粘贴情报的),则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对象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指边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的政党、社团以及企业及其境内分支机构;,如果在我国内陆有分支机构、且经过登记注册的境外机构,仍属境外机构。如果是境内的,则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个人:只要查明此人的身份是“境外”,不论他在国内或国外,都构成此罪,窃取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区别:,不是接受间谍组织任务,以本罪处理;参加间谍组
14、织后又实施本罪行为,择一从重处理,(十二)资敌罪,1,、第,112,条: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2,、客观特征:,必须在“战时”,供给对象必须是敌人,供给内容必须是武器装备,包括非法出售或有偿提供,3,、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区别:,资助对象不同,时间不同,供给物资的种类不同,案例分析,:,199,2,年3月,被告人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香港报记者梁某相识,梁为了获取中共十四大的报告稿,唆使吴某进行搜集。同年10月4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绝密版)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当日下午,吴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香港报报社。10月5日,香港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10月21日,梁付给吴某人民币外汇兑换券5000元。,问:对吴某应分别处何罪?,分析:被告人吴某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私利,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核心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