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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企业人员刑事风险.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略谈企业人员刑事风险,概 述,综观近几年我律师所办理的几类相关案件,企业人员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罪名)主要有以下四种:,罪名一.职务侵占罪,罪名二.挪用资金罪,罪名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略谈企业人员法律风险,2,罪名一: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

2、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3,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

3、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

4、罪论处。,4,2、必须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

5、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5,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6、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6,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处 罚,犯本罪的,数额较

7、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7,罪名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8,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8、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其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9,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

9、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

10、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10,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处 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1,罪名三.公司.企业人

11、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赌罪),概念,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2,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些人员身份

12、不一,不同于传统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完全适用刑法第385、386条的规定容易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企业的职工打击过滥的现象。所以,本条针对当前公司、企业职员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的形势,设立了本罪,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现在已将该罪名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人受赌罪。,13,客观要件,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索取或收受了贿赂,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

13、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在索取贿赂中,犯罪人为主动的,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但在收受贿赂中,送取贿赂的人却是主动的,而犯罪人则是被动的。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14,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行为人利用了职务

14、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15,收受他人财物,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

15、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同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16,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

16、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17,探,讨,:,1、,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2、,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18,处 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罪名四:,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

17、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 3 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0,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 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

18、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21,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1)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2)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3)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4)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5)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三、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2,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美富勒,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美德沃金,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美罗尔斯,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波洛克,23,讨论与提问时间。,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电话:28135222,传真:281353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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