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受贿罪的公诉意见【六篇】 受贿罪的公诉意见1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被告人齐平景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亲笔供词,向出庭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宣读了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等客观性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充分说明了这些证据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而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平景犯
2、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进一步证实和揭露犯罪,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齐平景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一,证人李威、张宏、朱连奎等人证言和入股协议书、借款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国图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书证及被告人齐平景的供述和亲笔供词证实,被告人齐平景先后利用担任国图公司总经理、外文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翰宏公司在注册资金筹集、提供借款、借款担保、国有股转让等方面提供帮助,从而使翰宏公司得以顺利成立,并成功启动了纳帕溪谷这样的大型房地产项目,有效缓解了翰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屡次出现的资金压力,为翰宏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并给其带来了巨额经济
3、收益.正是为了对齐平景提供的上述帮助表示感谢,翰宏公司先后给予齐平景820万元的人民币和价值7.8362万元的装修材料.对此,被告人齐平景不仅明知,而且均予以接受. 第二,证人王鹤田、李杰、周文忠、孟祥杰等人证言,商品房买卖合同、金四季购物中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王鹤田工资统计表、国图物流公司董事会决议等书证及被告人齐平景的供述和亲笔供词证实,被告人齐平景利用担任国图公司总经理、国图物流公司董事长、外文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国图物流公司及王鹤田个人提供了大量帮助.在外文局已经下发文件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进行严格限制的情况下,齐平景应王鹤田请托,未经外文局批准即同意由国图公司为国图物流公司贷款
4、提供担保;当国图物流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齐平景又应王鹤田请托,积极协调,帮助国图物流公司取得了借款;当王鹤田向齐平景提出由公司为其购买房产、增加工资以及承接物业管理、担任国图物流公司董事长等请求时,齐平景也一一答应并为其提供了帮助.被告人齐平景的上述行为给王鹤田谋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王鹤田正是为了对齐平景所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先后给予齐平景人民币145万元、价值2.4508万元的房屋钢结构材料和9.1019万元家电款.对此,被告人齐平景不仅明知,而且均予以接受. 第三,证人郭颖贤、王京生、陈艳霞等人证言,国图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关于聘任郭颖贤为计划财务处处长的请示、通知等书证及被告人齐
5、平景的供述证实,齐平景在担任国图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时介绍郭颖贤进入国图公司并担任重要岗位负责人,后在其担任总经理后,又对郭颖贤委以重任,安排其负责国图文化大厦装修、纳帕溪谷项目等工作,用齐平景的话讲,郭颖贤对自己的安排非常满意,也非常感谢.也正是因为如此,郭颖贤才送给齐平景20万元,齐平景也欣然接受.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齐平景在收受财物时,明知上述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财物是为了对其所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而仍然予以收受.这一事实,不仅有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而且也得到了被告人齐平景在侦查阶段的多份供述材料和亲笔供词的印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6、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据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基于此而收受他人财物,即可构成受贿罪.至于行为人是为请托人个人谋取利益还是为与请托人相关的单位谋取利益,是在谋利时就产生了收受财物的故意,还是在谋利之后产生收受财物的故意,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综上,被告人齐平景的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齐平景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人王鹤田、邓少勇、葛平等人证言,国图物流公司、天津万力特公司的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等书证,以及被告人齐平景的供述证实,为解决
7、齐平景购房所需资金问题,经王鹤田提议并征得齐平景同意后,二人先从承建国图物流公司金四季购物中心项目的天津万力特公司支取60万元给齐平景,后由国图物流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天津万力特公司,从而达到骗取60万元公款的目的. 综上,被告人齐平景作为国图公司委派到国图物流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款的方式,骗取公款人民币6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贪污罪. 三、本案的警示 被告人齐平景作为国有公司、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但
8、齐平景却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侵吞公款,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其犯罪行为极大损害了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公诉人通过办理本案了解了被告人齐平景的成长经历,作为一个农村出生的孩子,其1971年即被以工农兵学员身份推荐入读北京外国语学院;大学毕业进入国图公司工作不久即被组织上公派出国留学;回国后逐步成长为国图公司总经理、外文局副局长.在其成长的轨迹里,处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的培养与信任.被告人齐平景本应勤勤恳恳、廉洁奉公、不辜负党和国家的期望,然而,齐平景的心理天平却随着职务的晋升、权力的增大而逐渐失衡.正如齐平景在其悔过书中写到的:“在纳帕溪谷项
9、目启动阶段,张宏和李威他们没有多少钱,但几年后他们都成了亿万富翁,而我还和以前一样没有钱.久而久之,心理产生了不平衡,甚至产生了当国企老总吃亏的错误想法.有了这种想法后,对于不该拿的钱则由最初的不敢拿,到后来感到不安,直到心安理得了.”最终,从最初的收受装修材料、家电款等小额贿赂开始,逐步发展到了一收就是几十万、几百万,仅仅为了给女儿成立公司一项就前后收受了翰宏公司700万元. 被告人齐平景作为国图公司总经理、外文局副局长,作为一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人才,曾有过兢兢业业,也曾有过勤奋自勉,但最终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面前,在“爱女心切”的心态驱使下,逐渐忘却了父母双亲的谆谆教诲,忘却
10、了入党时对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忘却了对党纪国法本应怀有的深深敬畏,贪污、受贿,最终导致了今天的锒铛入狱.作为一名受组织培养和信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被告人齐平景在职务不断晋升的同时,逐步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最终因心态失衡而毁掉了自己一生清誉,也毁掉了自己后半生的幸福,在令人扼腕叹息的同时,也给世人以深深的警醒. 我们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了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点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
11、行到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腐败犯罪,国法难容.今天,被告人齐平景的受审,再次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也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它警示世人,无论什么人,也不管其资历多老,级别多高,贡献多大,只要触犯了法律,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被告人齐平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公诉人对被告人齐平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齐平景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004.38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贪污公
12、款人民币6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第二,被告人齐平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齐平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认真深刻的反省.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齐平景虽多次强调其为国图公司创造的效益和做出的贡献,对其受贿的主观恶性也进行了辩解,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13、没有提出异议,保持了比较好的认罪态度,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请合议庭综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齐平景依法作出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受贿罪的公诉意见2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单增德受贿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被告人单增德受贿案,是我省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今天,被告人单增德站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再一次向人民群众昭示了我党从
14、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坚定立场和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彰显着法律的正义与尊严。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本院指控被告人单增德受贿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的物证照片、书证等客观证据。这些证据,均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当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这些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科学、规范、完整、合法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的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单增德的指控。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治,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单增德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
15、定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实被告人单增德构成受贿罪的证据: 1、被告人单增德的任职情况、工作分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其实施犯罪时所利用的职务与职权; 2、证人吕某等26名证人的证言及扣押物品清单、依法扣押的银行卡、现金、金条、车辆、红木家具等物证,证实了吕某等26人向单增德送现金、金条、轿车等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及目的;. 3、具体经办人赵某等50名证人证言及单增德的签批文件、招投标文件等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亲自办理或安排
16、赵某等人具体办理的方式,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等方面为吕某等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事实; 4、物证照片、存取款凭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客观的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财物来源、特征、价值及单增德个人及其家人支取款项的事实; 5、被告人单增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供述全面证实了单增德明知其手中的权力能给他人带来利益,也明知吕某等人向其送财物的目的是通过其手中的权力获取利益,仍实施了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权钱交易显而易见。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是检察机关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真实可信,今相互印证,且经过法庭质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
17、明体系,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单增德犯罪的主要特点 第一,被告人单增德受贿次数多,时间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自2003年年初至2011年中秋前,被告人单增德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期间,无视党纪国法,先后索取、收受26个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最高一档的起点为10万元,被告人单增德受贿数额超过此起点70多倍,从单笔收受1万元发展至一次收受50万元,甚至索贿,足见其对金钱的贪欲有多大。 第二,被告人单增德受贿犯罪手段多样化。从受贿时机来看,被告人单增德大部分是
18、借他人有求之时和逢年过节、孩子上学等机会敛财;从行贿人员成分看,既有政府官员,也有企业经营者、个体业主;从贿赂的形式看,既有人民币,又有美元;不仅有银行卡,还有购物卡;不仅有黄金等贵重物品,还有价值不菲的车辆、红木家具。 三、被告人单增德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被告人单增德无视党纪国法,进行权钱交易,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被告人单增德作为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其权力能够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及方方面面的事,被告人单增德正是把这巨大的权力作为收受贿赂的筹码,行贿人一手奉上贿赂,另一手索取的是权力带来的利益。从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来看,既有职务晋升、干部提拔又有工作支
19、持;既有办理土地手续,又有工作安排;既有承揽工程,又有争取专项资金,方方面面无所不求,将权钱交易演绎的可谓淋漓尽致。 被告人单增德的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 被告人单增德从一名优秀的领导干部堕落为重大职务犯罪的被告人,究其原因,客观上确实存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其个人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没有及时深刻的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忘记了共产党员的崇高理想信念和宗旨,丢掉了作为国家干部的职业操守,从而导致道德上的滑坡,作风上的蜕变。 被告人
20、单增德的犯罪是严重的,留下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第一,“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犯罪离我们每个党员干部并不遥远,守不住自己的底线,把手中的权力当做捞取财物的资本,就在那一伸手之间,就沦为阶下囚。 第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检加强政治修养和党性锻炼,严于律己,防微杜渐,自觉与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长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以养德,洁身自好。同时在如何掌权、如何用权、如何对待权与钱、处理公与私这些原则问题上,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只有一心
21、为公,事事处于公心,才能坦坦荡荡做人。只有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永葆为民务实清廉的公仆本色,才能对党负责,为民尽责。 五、被告人单增德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被告人单增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37.04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单增德还有以下酌定从重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酌定从重情节。 1、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2、索贿犯罪4笔,金额66.9875万元,应依法从
22、重处罚; 3、单增德因生活作风问题被网络曝光并被大肆炒作,给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4、该案至今还有赃款160万佘元未追回,应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认定。 第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单增德被省纪委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交代了省纪委不掌握的其收受吕始勤等24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单增德对所有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单增德在纪委调查期间检举了某市某局原局长张某、某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受贿的犯罪事实。现李某、张某因涉嫌受贿罪分别被章丘市检察院、沂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其行为属于提供了具
23、体犯罪线索的情形,符合立功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请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根据被告人单增德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当庭的供述及悔罪表现,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受贿罪的公诉意见3 西北政法大学2014年“天伦杯”模拟法庭比赛 G代表队 起 诉 书 目录 一、案件基本事实··········································3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认定····························4 (一)被告人白超具备抢劫罪的主体资格···········
24、···········4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5 1、认识因素···············································5 2、意志因素···············································5 (三)被告人白超的行为侵害了抢劫罪的客体··················6 (四)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客观方面······················6 1、白超对财物保管人使用了暴力的方法·················6 2、白超的行为是为
25、了当场强取他人财物·················7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的认定····························7 (一)犯罪嫌疑人张强构成对白超的教唆······················7 1、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故意···························7 2、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行为···························8 (二)被告人杨树与张强构成共同犯罪························8 1、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8
26、 2、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9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9 1、张强承担白超抢劫罪的责任····························10 2、杨树承担张强抢劫罪的责任····························10 四、附录·················································10 1、案件证据附录··········································10 2
27、本案涉及的法条法规····································25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杨树,男,19岁,1995年10月10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牛角尖村人,汉族,大专文化。西安市灞桥区张李村“网游”网吧收银员。无前科。2014年3月16日5时许,因涉嫌抢劫“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一案,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拘传。 被告人:白超,男,18岁,1996年9月7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人,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凤城五路“人人乐”超市员工。无前科。2014年3月16日12时许,因涉嫌抢劫“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一案,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逮捕,
28、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经调查,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14年3月5日至14日,犯罪嫌疑人张强与杨树预谋偷取“网游”网吧吧台现金,后因担心用偷取的方式,作为网吧收银员的杨树会因管理不善需要赔偿。在“网游”网吧网管赵全民的提议之下,张强、杨树二人最终决定找人用持刀抢劫的方式,抢劫“网游”网吧收银台。2014年3月6日至3月15日,张强联系白超邀其加入抢劫,白超同意并找到帮手史锋。2014年3月15日晚,经犯罪嫌疑人张强、白超、史锋三人商议后决定由杨树做内应,白超负责到网吧收银台实施抢劫,张强负责传递信息并在网吧门口接应,史锋负责联系出租车在外接应。抢完后钱平分,如果老板让杨树赔一半损失,
29、则将所抢赃物的一半交给杨树以作赔偿,其余赃款平分。 2014年3月15日晚,白超准备了用于作案伪装的口罩和帽子等物,并且张强、史锋在超市买了一把长约25公分,宽为2公分的水果刀。期间张强多次通过电话与杨树联系确定作案时间,2014年3月16日凌晨01:50,杨树打电话给张强通知可以实施抢劫,张强随即告知白超。不久,伪装后的白超携带刀具进入网吧,与杨树短暂对话后,白超来到放置现金的抽屉旁将里面的大额现金装入口袋。期间,杨树并未采取任何呼救或反抗措施。后来当白超想要继续将抽屉里的零钱和游戏点卡拿走时,与杨树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杨树被白超所持水果刀划伤,便不再阻止,后白超并未拿走零钱和点卡。逃走
30、前,当白超走到吧台出口时又拿刀指了下杨树遂离开。白超跑到网吧外面后,由张强接应,经小巷向村里跑,途中将作案时的口罩扔到路边居民院树上、将裤子和水果刀扔到路边房顶,帽子扔进墙外厕所内,搭上出租车后逃至田家湾一家旅社。此时杨树电话通知老板秦周吧台现金被抢一事,经核实共抢走人民币5450元。老板秦周看完监控录像后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杨树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3月16日5时许将犯罪嫌疑人杨树拘传讯问,讯问期间杨树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狄寨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3月16日12时许,在新城区田家湾村道将涉嫌抢劫的白超,史峰,张强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
31、下: (1)被害人秦周的询问笔录 (2)被告人白超、杨树的讯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张强、史锋的讯问笔录 (4)证人赵全民、赵舟的询问笔录 (5)“网游”网吧监控录像资料 (6)案发时所抢劫财物 (7)被告人白超的作案工具(刀、裤子、帽子、口罩等) 根据以上案情事实,公诉方认定被告人杨树、白超构成抢劫罪。下面,将对被告人杨树、白超构成犯罪的认定理由做具体分析和论述。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认定 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在刑法总则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是一般的犯罪构成必须
32、共同具备的要件。因此,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三)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我方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分别加以论述。 (一)被告人白超具备抢劫罪的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①。刑
33、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中的核心,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就不能成立犯罪主体,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②。判断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乃是依据行为时的年龄,或是行为时的精神状态③。一般而言,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因此,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便成为影响和制约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因素。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2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34、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① ②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页。贾宇:《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6页。 ③林山田:《刑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8页。 本案中,被告人白超系1996年9月7日出生,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满足本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的规定;被告人白超作案时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其学历水平及智力水平已达到足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论述,被告人白超行为时的年龄,及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认定其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白超符合抢劫
35、罪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人白超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①,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仍决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态度。由于抢劫罪不可能存在过失犯罪的情形②,因此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 抢劫罪的犯罪故意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故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由于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
36、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因此,对于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将从白超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进行认定。 1、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对法定行为对象明知,对行为性质明知,对危害结果明知三个方面的要素。在认识因素上,白超符合犯罪故意的要求。 (1)对法定行为对象构成明知。“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为网吧所有人的私人财产。被告人白超为认知能力健全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且白超受教育程度达到初中水平,已具备基本文化与法律素养。另外被告人白超在公安机关的讯问口供中明确提出“抢网游网吧营业额一事,是张强打电话提出。”(详见证据附录一)可知,被告人白超明知非法占有
37、的财物是网吧的营业额,归他人所有。 (2)对行为性质构成明知。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被告人白超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精神障碍,能够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白超在持刀进入“网游”网吧抢钱时是白超在能够辨认和控制的基础之上自主完成的行为,对于自身行为的内容,白超有着清醒的认识。并且白超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表示他在本案中所负责的是进入网吧实施抢劫行为(详见证据附录二)。因此,白超对于其抢劫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性是明知的。 (3)对危害结果构成明知。抢劫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白超伪装并持刀具进入网吧抢钱,目的就是为了占有他人财产且构
38、成非法性。并且,在口供中,白超多次向张强询问作案是否安全(详见证据附录五)。可知,其对进入网吧实施抢劫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权被侵犯的违法结果是明知的。 结合上述论证,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上,白超构成“明知”。① ②贾宇:《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8页。《刑法》第15条第1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受贿罪的公诉意见4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39、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
40、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当庭发表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案由:受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07)第53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
41、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 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42、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
43、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
44、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2001年7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02年3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主持工作),2005年10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灵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
45、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民币91800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臵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12038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第二节杜新灵向矣某某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就本节事实而言,杜新灵供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实
46、其一,当时是杜新灵主动提出叫矣某某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杜新灵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杜新灵后,杜新灵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产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杜新灵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1万多元钱给杜新灵。其二,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时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杜新灵,正因为如此,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杜新灵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综上,杜新灵的行为符合索贿的基本特征,即杜新灵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应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车,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
47、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受贿罪的公诉意见5 被告人:某某案 由:受贿起诉书号:xxxx检刑诉(2011)X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受XXXX市XXX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两次的庭审,法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详尽的调查。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部分证据未提出异议。下面公诉人结合案件的庭审情况,从证据、事
48、实、法律层面,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一、被告人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应当采信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经过庭审质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公诉人列举的证据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公诉人在举证阶段出示了XX组证据,其中包括了大量检察机关复核的证据和根据被告人要求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的获取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证据都查证属实,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且每个证据的内容都对案件事实做了强有力的指控证明,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
49、二)公诉人列举的证据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举证,起诉书指控的每节事实都有证据证实,每节事实中被告人参与的犯罪行为都有两个以上的直接证据相互印证,且有的直接证据是检察人员根据被告人的要求收集的。另外,公诉机关所运用的证据都不是孤证,都是有两个以上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本案的证据无论从证据能力、证明力、还是证据数量上讲,都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故本案事实清楚。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构成自己写。 四、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较轻主要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造成后果、社会影响方面论述。 五、对被告人适用的法律和量刑建议这个标题就够具体了,法律适用:实体法
50、程序法上的规定,量刑的规定:考虑实体法、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请合议庭在评议时采纳。 受贿罪的公诉意见6 被告人:某某案 由:受贿起诉书号:xxxx检刑诉(2011)X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受XXXX市XXX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两次的庭审,法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详尽的调查。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部分证据未提出异议。下面公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