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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413工伤.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13章 工伤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出台,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参考文献,1.孙树菡.工伤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葛蔓.工伤保险改革与实践.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9,3.吕学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2,4.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4,5.刘钧.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2,6.刘波,孟辉.社会保障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8,吕学静(作者单

2、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外若干典型国家工伤保险费率概述。,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概念及原则,一、工伤的含义,(一)定义,1.工伤,也称职业伤害、因工伤害、工业伤害。,“工”指工作,“伤”指伤害。,是,与职业有关的对人体的伤害,。,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一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工作中,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和职业病。,2.职业病,广义上: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所谓职业病,是,法定职业病,。,“工伤”一词较为规范的界定,出自1921年国际劳

3、工大会的公约中,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不包括,职业病。,(二)工伤的两种划分,1.第一种:因工,意外,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体器官及其生理功能受损。,2.第二种:,职业病,伤害。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而导致的身体慢性损害。(即: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小结,:第一种属于突发性(偶然性)伤害;第二种属于长期性(缓发性渗透性潜移默化、体内器官功能损伤、不可逆性即难以痊愈)伤害。,(三)从病理角度把工伤分为三种,1.一是“伤”。因工负伤,即工伤事故发生后,经过治疗可以痊愈;,2.二是“残”。工伤致残,即发生工伤事故后,

4、虽经治疗也难以痊愈,形成无法恢复的永久性人体残损;,3.三是“病”。长期工作在有害的职业环境中,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二)工伤保险的实施目的,1.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规定,实施工伤保险的目的:“为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为残废者安排适当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2.中国2011.1.1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简述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答:工伤保

5、险制度由工伤预防、工伤赔偿和工伤康复三个有机部分组成。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一个缓和乃至使工伤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的良性循环体系。,工伤预防的任务是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来预防工伤事故发生,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及其危害后果;工伤补偿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保障受伤害者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医治,同时对其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以补偿;工伤康复则是通过医疗手段的延伸促使受伤害职工的身体康复,并通过相应的职业再培训来帮助其恢复职业能力,促使其重新从事相应的工作。,三、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1.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即劳动者负伤后,,不管过失在谁,均可获得收入补偿,。但并不意味着,对工伤事故造成的后果不予追究责任

6、也叫,绝对责任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不追究责任补偿原则,。,2.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雇主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因:生产中,劳动者为雇主创造财富,也承担了受伤、死亡的风险。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明显的“劳动力修复与在投入”性质,属于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运用大数法则,计算企业缴费义务,形成基金,通过互助互济的方式,分担风险。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金的调剂使用。,可以缓解部分企业、行业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过重负担,从而减少社会矛盾。,4.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任何生产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这也是工伤保险的,根本任务

7、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除了赔偿之外,还需要做好预防和康复工作。三者结合已是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5.区别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条件、职业特点有直接关系,待遇较高,也不受年龄、性别、缴费限制。,“因病”、“非因工”伤亡,与劳动者职业因素无关的事故补偿,待遇较低。,6.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对“因工”,失能、,死亡,的职工及遗属,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安慰亲属、保障亲属的基本生活、平衡工伤补偿与民事补偿的关系)。,对受害者及,遗属,,要支付,长期,抚恤金,(保障未来生活),直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7.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保险待遇是根据伤

8、残和职业病等级确定的。,德国“康复先于补偿”原则:即先治疗、康复,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依此补偿。,第二节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一、受害工人个人负责阶段,1.资本主义前期,工人受到事故伤害的一切后果,都有本人承担。,2.亚当斯密“,风险承担理论,”认为:工人工资中,已包含了对工作岗位风险的补偿。该理论,成为雇主推卸工伤责任的重要依据。,二、雇主过失赔偿阶段,1.工业化早期,工伤事故日益增多,危害程度增强。同时,工人运动蓬勃发展,雇主迫于压力,开始实行有过失赔偿办法。,2.雇主,过失责任,型工伤补偿:雇主按照过失责任比重,给予相应的赔偿。即必须证明雇主存在过失,受害人才能获得赔偿。,这样的

9、证明谈何容易?实际结果是,职业伤害的一切后果几乎都有工人自己承担。,英国19世纪80年代雇主责任法:工人因工负伤,经法院审理判决获胜,可以得到一定的收入补偿。,三、雇主责任制(补偿不究过失)阶段,1.,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思想不断抬头,并成为法律思想的主流。19世纪末,英、法、德普遍认同了“无过失责任”原则、“职业危险”原则。,2.该原则内容:,(1)雇主的,经济活动有可能给雇员造成职业伤害;,(2),不论责任在谁,都有雇主赔偿;(3)赔偿金应是企业承担的一部分管理费用。,3.这一原则应用于工业伤害领域,标志着雇主责任保险(即雇主责任制)的开始。,4.雇

10、主责任保险:是指受伤害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赔偿,雇主直接向他们支付待遇。,5.雇主责任保险制分为两种:,(1),雇主自保;,(2),雇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6.雇主责任制的局限,:(1),如果雇主欠债、破产,失去责任能力,那么劳动者的赔偿难以获得。,(2)风险较大的企业,投保商业保险很难;支付赔偿金时,商业保险公司也是尽量逃避责任、降低给付标准。,四、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阶段,1.新技术应用、社会化大生产程度提高,事故发生率、严重性都在提高,法律思想和社会意识的改变,雇主责任制已显落后。,2.1884.7.6德国颁布工伤社会保险法,为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包括三项内容:预防、康复

11、待遇给付。,3.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克服了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病,为受害的劳动者提供了必要保护。,五、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阶段,1.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工伤保险项目。1995-1998四年间,50多个国家修改了工伤保险制度。,2.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1)覆盖范围上,从企业逐渐扩到农业、自雇者。,(2)工伤认定标准在逐步放宽,包括的事故范围在扩大,从职业病的认定上可看出来。,(3)整个制度设计上,对受害人既要提供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又要提供康复服务。,(4)由补偿为主,向预防优先、先康复后补偿三者结合发展。,工伤保险是如何建立与发展起来的?,答:工伤保险制度是德国于19世纪80年代颁布世界上

12、第一部专门的劳动伤害保险法得到确立的。在资本主义早期,工人受到职业伤害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大机器生产所导致的工伤事故日益增多,工伤事故造成的后果也日益严重;于此同时,工人阶级为了自身的正当权益亦掀起广泛的抗争运动。到19世纪末,法国,德国,英国等普遍认同了“职业危险”原则,认为凡是利用机器和雇员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主或机构,均有可能造成雇员受到来自职业方面的伤害;意外事故不论是由于雇主的疏忽还是由于受害者的同事的粗心大意,甚至根本不存在什么过失,雇主都应该进行赔偿;雇主支付的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就象是支付维修设备的维修费和付给职工的工资一样;赔偿金应该是企业所

13、承担的一部分管理费用。为了克服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病,许多国家逐步建立起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为受到企业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必要保护。,工伤保险的意义:,答:由于工伤事故的普遍性及其危害性,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无论对劳动者个人还是对国家和企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劳动者来说,实施工伤保险不仅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保障了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因工伤遇到生活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遗属陷入贫困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因此,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社会对劳

14、动者所做出的社会贡献的肯定。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工伤保险通过对遭遇工伤事件的劳动者或其遗属提供相应的收入与生活保障,实现了防止少数人陷入贫困和减少劳动争议的社会目标,对企业的正常生产也起到了保证作用。而工伤保险所具有的互助互济、分散风险的功能,对于企业与雇主尤其是财力有限的中小企业,无疑是一种成本较低的安全机制。同时,工伤保险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此外,工伤保险制度还是应对加入WTO新形式的需要。,第三节 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给付。,一、工伤,认定的含义,1.就是,区分负伤、致残、死亡、患病是“因工”还是“非因工”造成

15、的。,2.是指专门机构对特定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确认。,3.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4.工伤认定的4种结果:,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不视同工伤。,二、工伤,认定的程序,国家法律规定的确认因工(或因公)负伤,必须履行的一般步骤,。,包括:,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一)提出申请,1.工伤申请,“时效、主体”,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16、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申请“,提交材料,”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二)受理、调查核实,1.受理或不予受理“,时

17、效,”,之规定。,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出台,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8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调查核实(,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

18、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三)工伤认定之决定-作出工伤认定认定,1.工伤认定决定的“,时效,”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

19、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时效”,之规定,工伤认定办法第22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24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

20、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三、工伤(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认定范围,(一)工伤的范围界定,1.初期,工伤保险只包括,意外事故(工伤事故),。,2.后来,发展到,意外事故和职业病,。,3.总的趋势:不断增加新的内容。同时,从工作上扩大到,非工作原因,的事故,如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事故。,(二)职业病范围的法律界定,1.职业病范围的法律界定类型:,(1)原则确认法:法律只对职业病进行,原则规定,,,不确定具体的职业病名单,。范围太宽,操作难度大,易引发劳资纠纷。,(2)明确列士法,规定了,具体的职业病名单,:,一是“封闭式列表法”,即国家立法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在工伤保险的实际

21、操作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新发现的职业病不予承认。,二是“开放式列表法”,指规定了职业病名单,但还可以在实践中随时把那些已证明是由职业导致的新疾病列入职业病范围。,2.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及,诊断、鉴定,(1),2002.5.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法定,职业病由原来的99种增加到10大类115种。,(2),诊断之主体,:,医疗卫生机构诊断。,(3),鉴定之主体,: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三)ILO“职业伤害”的范围,1.受保人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工作地点附近,或在要求工作的任何场所发生

22、的事故(正在工作时的做工伤害);,2.在工作前后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搬运、收拾衣物等预备和收尾性工作时发生的事故(准备工作时的做工伤害);,3.工作场所与雇员居住、用膳等处所之间的直接路线上发生的事故(交通事故伤害);,4.职业病引发的伤亡(职业病伤害)。,(四)我国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23、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24、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2方面内容:一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认定范围。二是受保人的覆盖范围。,前者上面刚刚阐述,现在讲一下后者:,四、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即“受保人”范围),(一)受保人范围的总的变化趋势,1.工伤保险的直接目的,是覆盖所有雇员,因为每个雇员都有享受工伤补偿的权利。,2.初期,覆盖范

25、围仅包括那些靠,工资收入,生存、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者。,3.排斥脑力者、高收入者。他们职业危害小、化解能力较强。,4.小企业的雇员也被排斥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他们只能从雇主责任保险中得到赔偿。,5.总的发展趋势: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如消防、治安。,(二)中国工伤保险实施范围经历的扩展过程,1.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一个实施范围。,2.“文革”时的“企业化”保险模式,使得待遇落实不到位。,3.我国1996.10.1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发(1996)26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但,许多私营企业、县级企业并未参保。,

26、4.我国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5.,2010.12修订、2011.1.1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节 劳动能力(伤残程度)鉴定,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给付。,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含义,(一)劳动

27、能力,的含义,1.是指人的工作能力。是人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能力。,2.分类:(1,)一般劳动能力。,人能完成一般性普通劳动的能力,,如家务。(2)职业劳动能力。从事各种职业性工作的能力,如司机、焊工。(3)专业劳动能力。从事专门的较高学问技能的工作能力,如乐器演奏。,3.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个人因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而导致本人的,工作能力严重减弱,的状况。,4.按照持续时间,分为暂时、永久,失能2种。(1),暂时,失能,:损伤或疾病致使肌体功能障碍,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痊愈后,劳动能力可以恢复。,不在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之内。(2)永久,失能:,损伤或疾病造成劳动者劳动能力下降或丧

28、失,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仍然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劳动能力。,4.ILO对工伤所致的,失能的4种,分类:,(1,)永久完全,失能,。(2)永久部分,失能,。,(3)暂时完全,失能。(4),暂时部分,失能。,(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含义,1.含义:,评价工伤职工,受伤的程度,。,由专门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利用科学方法,对工伤职工,失能程度,作出的判断结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2.作用:,落实伤残,待遇,、安排职工,生产与生活,的前提。,正确处理,工伤争议,的客观依据。,(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21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

29、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见,基本条件有二:,1.,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不稳定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往往是不正确的。,2.,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没有残疾、不影响劳动能力的,是不需要鉴定的。残疾是,永久失能,,暂时,失能,不在,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之内。,(四),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1.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组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3.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4.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5.重新鉴定。,鉴定申请的提出:,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

30、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鉴定作出的时效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

31、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再次鉴定申请、复查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五)劳动能力鉴定的方法(标准),1.劳动能力测试(直接法):以同年龄、同性别健康人群的“,平均劳动能力,”为参照标

32、准,评价职工伤残后的劳动能力大小。,2.致残程度测试(间接法):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心理障碍、生活质量,几方面的分级标准,,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只能间接反映伤残者的劳动能力损害程度。,刘钧,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02,(六)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1.鉴定标准的制定: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制定。,2.失能等级鉴定机构:(,市、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4.,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一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

33、级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一、国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构成)项目,1.短期津贴:医疗费用、暂时失能的现金津贴(工伤津贴)。,医疗费用,。劳动者因工伤所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及相应费用。,工伤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为维持个人和家庭生活而获得的,工资中断补偿,。目的是保证职工在接受治疗期间的生活。,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停发工伤职工的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月支付标准:职工受伤前6-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工伤医疗期,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各国医疗期,规定,:一般是26周,不超过52周

34、同时,医疗期满后如需治疗,,可以延长,。,工伤医疗期与非因工负伤的疾病医疗期之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2)确定依据不同。前者考虑伤情,后者参照工作年限等。(3)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不同。前者从工伤第一天起计算,按照临床治疗需要确定医疗期;后者按照工作年限、病情需要确定。(4)终结医疗的病情状态不同。前者分治愈、有症状但无阳性体征、有症状有体征但无需处理。后者只考虑是否达到规定的疾病医疗期。,2.长期津贴:永久失能补偿的,伤残津贴,。,伤情稳定、医疗终结后,根据工伤鉴定机构鉴定的残疾等级,支付的工伤待遇。,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发伤残津贴。,3.遗属

35、补偿:,抚恤金,。,遗属津贴的支付对象: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有死者赡养的,父母,。,理由:劳动者因工死亡,家属往往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遗属更是经济与精神双重损失。,二、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治疗期间,支付给受伤者的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安装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劳动,能力鉴

36、定,费。,2.伤残待遇:,工伤,医疗期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发伤残津贴。,伤残,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月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1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37、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5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分为一次性补偿、定期补偿。,一次性补偿,:是对伤残人员的经济补偿。,定期补偿,:是对,永久失能,(完全永久失能、或大部分永久失能)需要退出工作过程的工伤人员的经济补偿。,3.死亡待遇:,属于一次性的;是长期的,。,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意义:安慰亲属、保障亲属的基本生活、平衡

38、工伤补偿与民事补偿的关系。,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月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4.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

39、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有哪些项目?,答:工伤保险的待遇主要有:医疗给付、工伤津贴、残疾年金或补助金、遗属津贴等项目。工伤保险的医疗给付。医疗给付是指对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者负担对其治疗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费用或直接提供医疗服务。工伤津贴。是指在工伤治疗期间支付给受伤人员的补贴,补贴标准在所有国家都是按照发生工伤事故前若干月内本人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残疾补助金。是指在伤情稳定、医疗终结后,根据工伤鉴定机构鉴定的残疾等级予以支付的一种工伤待遇。遗属津贴。劳动者因工伤死亡,其家庭成员往往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尤其是对遗属更是带来经济及精神上的双重损失。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在工伤保险制度中规定了遗属津贴的

40、待遇。遗属津贴一般支付给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过去一直有由死者赡养的父母。少数国家对死者未成年的兄弟姐妹,也规定可以享受遗属津贴。,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答:医疗待遇;工伤津贴;残废待遇;死亡待遇。,(二),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3种:,1.工伤,医疗期内,的原,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

41、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2.单位,按月,发给,56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单位,按月,发给,5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42、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终止,1.是指工伤职

43、工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没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四、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确定原则,1.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制度上充分维护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制度持续平稳发展。,2.暂时伤残待遇水平一般低于伤前的工资水平。,体现公平,保持在职工作人员的心里平衡;,节约工伤保险基金。,第五节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筹集是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管理可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对受害

44、者及家属给予经济补偿。,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特征,1.目的的特定性。,2.费用负担的差别性。工伤保险不实行统一费率,而是依据各行业的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实行差别费率。,3.待遇支付的损害补偿。待遇享有以劳动者的人身伤害为前提。,4.基金支出的综合性。,二、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1.负担方式。,2.来源:雇主缴纳、利息收入、依法缴纳的其他资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1.个人不缴费。,2.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考虑待遇支付的需要。,3.区别风险程度的公平合理缴费原则。可行的费率既要体现社会公平(不同风险、费率不同),又要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四、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工伤保险费

45、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工伤损失、管理费)与职工工资总额的比率。,费率的确定方式,主要有,3种:统一费率、差别费率、浮动费率。,(一)统一费率制,1.定义:以统筹范围内的预测开支(直接风险费用与管理费),与该范围内单位的工资总额比较,求出一个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单位都按这一比例缴费。,2.统计资料显示,实行工伤保险的110多个国家中约37%采用该方式。,2.平均费率的评价:,(1,),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分散风险,不考虑行业、企业实际风险的差别,体现了“社会调剂、分散风险”的社会保险一般原则。,(2)国际劳工组织精算专家小组认为,统一费率制、差别费率制,或两者结合,

46、更适合发展中国家。,(二)差别费率,1.定义:对某一行业单独确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比例。即表示每一类型企业的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伤损失与管理费的比率。,2.确定依据:以某一行业所有企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安全成绩)为依据。即依据各行业单位时间上的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及工伤费用需求的预测而定。,3.,差别费率的,评价:,不同行业的风险差别大,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缴费更,公平,。,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有利于促进改进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降低工伤赔付成本。体现了“,工伤预防,”原则。,它是应用广泛、效果明显的费率确定方式。目前,实行该费率的国家约占41%。,我国也采取

47、差别费率,的方式。,(三)浮动费率,1.定义:,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率、基金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应当(上、下)浮动的缴费费率。,浮动的幅度一般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40%。,2003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对行业划分、费率确定、费率浮动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

48、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我市拟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2006年12月01日05:40 深圳特区报,从1996年开始,我市的工伤保险就按行业风险分类来缴费,具体分成了三类,第一类是低风险行业,如服务业、银行业等,工伤保险费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交;第二类是制造业、建筑业等中等风险行业,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交;第三类是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交。,按照草案,,浮动费率,将,针对第二类和第三类,工伤事故发生风险较大的行业,对工伤事故多发企业,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

49、础上提高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调高幅度为原缴费比例的120或150;对无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较少的企业,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降低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下调幅度为原缴费比例的50或80。,2.浮动费率的评价:,浮动费率,体现了对企业安全工作的奖励和惩罚,可以起到促进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工作的作用。,下浮费率给基金支付带来一定压力,有的国家工伤预防机构为下浮费率预留了准备金:上年所有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定百分比;上年浮动费率缴费的 50-100%。,五、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一)统筹层次,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

50、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二)建立储备金,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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