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保险案例,1.,1999年10月22日,林某为李某投保“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林某本人。2000年3月2日,被保险人李某因病身故,受益人林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纪念会死亡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经多方调查,了解到:被保险人有三个亲生儿子,与投保人没有任何抚养关系,李某只是林某远房的“五服”奶奶,而林在投保间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一栏中全部填写为祖孙关系。李某生前也不知道林某为其投保,被保险人在1990年就患有风湿等疾病。,保险公司以如下理由做出拒赔:1.无保险利益,2.投保人未告知
2、被保险人长期患病的事实。,受益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年11月,唐女为自己投保了十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10份,金额为5万元。受益人一栏是其丈夫徐男,次年两人离婚。第三年8月,唐女由于车祸死亡。此时,其前夫和唐女的父母都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给谁?为什么?,3.,某市亚泰汽车贸易公司采取分期付款和免费赠送保险等方式促销汽车。1999年5月12日,陈某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该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双方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险”及“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均为3万元。保险
3、期限自1999年5月12日0时起至2000年5月11日24时止。,1999年12月16日,陈某驾车送货途中因车祸致伤,住院治疗20天,共支出医疗费1672.40元。出院后,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用的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
4、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自杀而是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导致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5.,被保险人文某,30 岁,2002 年11 月12 日由珠海乘飞机至上海,文某在此之前,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20 万元。在飞机下降时,文某忽觉右耳疼痛,轰鸣不止,后经治疗,最后诊断为右耳突发性耳聋,听力丧失小于70 分贝。据此,文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
5、全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20 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文某突发性耳聋并不属于意外伤害责任范围,造成其耳聋的真正原因应该来自被保险人自身的内在因素,故而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6,A 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1995 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 4 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1995 年 9 月 14 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 A 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明确要求:“该厂电器与该类场所不符合要求,全部改为防爆型号;厂区内
6、严禁烧明香;车间内线路重新检查,线更换残旧部分并套管;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项 3 天内整改完毕;没有防雷设备,应安装避雷针;消防审批,待查。如果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全面停业,待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1995 年 9 月 26 日,A 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合计 136.2 万元,保险期限为 1995 年 9 月 27 日至 1996 年 9 月 26 日。1995 年 11 月 9 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
7、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的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特大火灾事故,报损金额约 120 万元。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而非法生产并造成特大火灾,公安机关于 1995 年 11 月 10 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 15 天及罚款处罚。,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 1996 年 5 月 21 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打火机厂于 1997 年 1 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1198595 元。,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分析与判决此案,请详细写出结论与原因。,7.,2000年10月27日,王金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淮安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王金虎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十一项免责条款,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的赔偿,被告可以对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03年8月6日,王金虎驾驶两轮摩托车因与侍海龙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而受伤。经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用20195.5
9、7元,该医疗费用由肇事车主支付了13600元,王金虎支付了6595.57元。此后,王依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元,保险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保险金6595.57元,拒付差额3404.43元。因此,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404.43元。,原告的主张是否合理合法?法官应如何分析与判决此案,请详细写出结论与原因。,8.,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
10、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就认定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应当如何分析与处理本案,请详细写出结论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