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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复习.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目录,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第二章 卫生法律关系,第三章 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第四章 卫生行政执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第六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第十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第十三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法律制度,第十八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第二十章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第二十一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制度,第二十二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卫生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

2、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的特征:,1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以及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2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性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虽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二章 卫生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

3、系是在卫生活动中产生的,且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依法进行卫生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被管理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3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履行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对于自然人来说,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行为能力

4、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能力。,注意:精神病人有权利能力,无行为能力。,自然人以行为能力为标准,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及业务范围所决定,并与其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其成立,终于其消灭,4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物、行为和智力的成果。,生命健康权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最高层次的客体。,物是指能够被人所控制和支配、卫生法律允许其进入卫生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财富。,行为是指卫生

5、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5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针对特定的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权利: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图,实现自己的利益的可能性。包含以下三个含义:,享有权利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在卫生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卫生管理和卫生服务活动。,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或者不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时,

6、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人民法院等)予以保护。,义务: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关系,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意义,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第三章 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1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卫生法的实施主要有卫生法的遵守和卫生法的适用两种方式。,2卫生法的适用: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卫生法律规范创造性的运用到具体的人或者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卫生法具有一下几个

7、特点:权威性、目的特定性、合法性、程序性、国家强制性、要式性,3卫生法的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不溯及既往原则,第四章 卫生行政执法,1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具体卫生行政事务,将卫生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2卫生行政执法的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2)职权的法定性,(3)行为的主动性、强制性、可诉性,(4)对象的特定性,(5)依据的法定性,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卫生行政执法

8、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职权性执法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授权性执法主体,3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必须合法、,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必须合法、,卫生行政执法的相对方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和合理、卫生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卫生行政执法的形式必须合法、,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确认的事实必须符合法定条件。,4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在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过程中,作出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行为。,5卫生

9、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次审查,准予其特定活动的行为。,6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情况予以查看、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7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8卫生行政强制性措施两种,即时性强制措施,如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强制隔离,对疫区的封锁,对违法食品的监控;对非法食品生产经营、非法行医的取缔等,执行性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收藏。,9卫生行政监督,广义:一切有

10、权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卫生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活动是否依法、合理进行监督,狭义:仅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第一节卫生法律责任,1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具有以下特点:卫生法律责任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结果。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法定机关予以追究。,2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罚(对外)和行政处分(对内)两种。,

11、民事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生工作人员或者从事与卫生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该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过错责任推定的原则。),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认定卫生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除外),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第二节 卫生行政救济包括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赔偿,1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2行政复议

12、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性质不同,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审查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律效果不同:行政复议以后仍可以提出诉讼,行政诉讼是两审终审。,第三节 卫生行政复议,1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2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有错必纠原则、诉讼终局原则。,3垂直管理:公安局

13、海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决定不服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害其财产人身权的。,其他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4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期限申请人管辖受理决定,5一审(被告和原告);二审(诉讼人和被诉讼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实施危害社

14、会的人,2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3犯罪的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第四节 卫生行政诉讼,1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2基本制度: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相对人选择复议。,第六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989.2.21颁布、2004.8.28修订,1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15、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范的总和。,传染病是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2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外交人员无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3对于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甲类:鼠疫、霍乱。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是属于丙类传染病,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

16、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的病人。,5传染病预防预案: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处置传染病爆发流行的事先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6传染病检测预警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检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检测计划和工作方案。,7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的生物制品。,8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该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9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免费)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

17、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的经费中安排。,因为接种第二类疫苗(自费+自愿)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10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11传染病疫情的控制:,一般控制措施:医疗机构采取的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措施,紧急措施,限制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被污染的食品、控制或者捕杀动物、封闭扩散的场所。,疫区封锁,其他措施

18、隔离措施、物品消毒和交通检疫、人员和物资的调集、尸体的处理、疫情调查分析、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12艾滋病的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1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是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的传染病疫情,群体行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

19、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症,也可能是某种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突发性、具有公共卫生属性、危害性,分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的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知识教育、监测和预警、应急储备、急

20、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应急状态的终止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的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应急状态的终止需要批准后才实施。,第十三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1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药品作用的双重性,药品使用的专门性,药品质量的严格性,药品鉴定的科学性,3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5年。,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且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21、药品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切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有关的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医疗机构及个人。,4二级以上的医院应该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事管理组。,5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条件是: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6严格禁止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7处方是指由注册的职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得医疗文书。,8药品标准是指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

22、的技术性规范,由一系列反映药品特征的参数和技术指标组成,是药品生产、经营、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定根据。,9新药是指未曾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已上市销售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也是按照新药管理。,10仿制药品是指仿制国家已经批准正式生产、并载于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11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并须在医务人员的指导和监控下使用的药品。,12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13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和国家药品标准

23、规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14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应、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以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的基本药物。,第十四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制度,1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2医疗器械的使用旨在达到下列的目的:,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代替、调节;,妊娠控制。,第十五章

24、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1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定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因此“非法医疗机构”这个提法是错误的。,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依据。,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100张床以下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500张床以上的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配置。,4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5开展诊疗活动的原则,加强医德教育,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按照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尊重患者的权利,规范设计人的生物医

25、学研究,传染病等特殊患者的处理,加强药品的管理,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依法发布医疗广告,6开展诊疗活动的基本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按照规定收费。,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的标识的使用、病例的保存。,7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第十六章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法律制度,1医师是指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2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

26、独立从事相应的医疗工作的人员。,3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的健康,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实施。适用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职业的专业医务人员。,4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考试的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5注册是指对具备医师

27、资格者进行的执业活动的管理。,医师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专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患者的权利:,生命权、身体权、知情同意权、自主决定权、隐私权、名誉权、赔偿权。,第十八章母婴保健法律制度,1母婴保健法是调整因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3母婴保健法

28、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提供母婴保健指导、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4孕前保健,是指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或者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孕前保健的内容:,1有关生理和心理的保健知识,2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3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的活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对生育的影响,4出生缺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6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7终止妊娠:,条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的缺

29、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以,危及,孕妇的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的健康。,8母婴保健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9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公民或者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结论有异议的所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公民若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诊断结果证明之日起15天之内,提出申请。,必须有5个以上的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10医疗保健机构

30、是指根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其他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二十章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1、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实施。共24条。,2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3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辖市,应该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血液中心。,4在设区的市级人们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规划设置一所相应的规模的中心血站。,县级的为中心血库。,5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高不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得少于6个月。,6临

31、床用血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了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7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献血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血源,临时(医院具备采血执业证),血站(,查验血源质量,),血站血库(复检中心),法定进行血液检查,医院(,自采血查验血源质量,),(,对血站供血检查血型,),患者,三种献血的方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献血法只对临床用血进行

32、管理,不对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进行管理。,第二十一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制度,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调整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公民生育权的行使,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3生育调节是指以经济、行政、法律、医学手段调整人类的生育行为。,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计划生育技术的指导和咨询、临床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控制。

33、第二十二章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罪:,主体:医务人员,主观上:过失,客体: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权以及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损害就诊者的身体健康。,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中(含诊疗护理工作、后勤和管理工作)发生的,医疗事故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物质

34、精神),。,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常常是多因单果),注意以下事项:,因违约而导致候诊时病人死亡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活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包括取得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不仅限于肉体的损害,还包括精神的损害。,3医疗事故的分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和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4医疗

35、事故的预防:,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执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造成不利的后果。,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6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处理的决定。,7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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