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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docx

1、协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协议违约责任】从民法上看,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也许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行的某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性,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同时产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对的认定民事责任,充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根据竞合行为的性质与类型,从法律上拟定责任竞合的条件、类别与原则。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规定协议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协议责任的合用范围。例如,《产品责任法》取消了传统的“协议相对性”规则的限制,允许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协议当事人和第三人向加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提起违约之诉。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也允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受害人向其没有协议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在我们看来,协议之外的当事人,向协议的参与者提起诉讼,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提起协议违约之诉。在没有协议关系的情况下,不也许存在违约的关系,更不可以按照违约之诉提出请求。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事

3、先也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任意的套用协议法、民法或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亦只能按照侵权责任来解决,如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则法律亦成了任意性规范,等于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是局限性取的。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重要区别,可重点从责任后果、举证责任、时效等方面加以阐述。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后果的区别   要审查补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侵权损害补偿发生在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在此之前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都是对世权,其义务人并非特定的个人。违约损害补偿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权利是对人权,其债务人就是特定

4、的协议当事人一方。协议的义务内容是根据协议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拟定的。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协议法却也许尚未达成违法的限度,假如当事人提起协议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尽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消除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在法律上,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是依协议法提起协议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侵权与违约举证责任的区别   在协议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

5、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协议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被鉴定承担违约责任。最高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补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

6、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中还增长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合用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诉讼。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我国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的免责理由,行为人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在相对的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分派的一般规则,

7、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对于医疗事故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派原则。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时效的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补偿请求合用2年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补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补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合用1年的时效规定;货品买卖协议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对于侵权行为的最长时效,侵权特别法也有特殊规定,如《产品质

8、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规定补偿的请求权,在导致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消费者满2023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按照这一规定,产品侵权责任的最长时效为2023,不合用2023的最长时效,并且最长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的实体权利,而不是胜诉权。计算最长时效时应当注意,在2023时效中,假如产品的安全使用期超过2023的,则应以安全使用期的期限,计算最长时效的期间。实际在此明确的不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而是除斥期间,即超过该有效期间起诉,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协议的损害补偿责任重要是财产损失的补偿,不涉及对人身伤害的补偿和精神损害的补偿责任

9、且法律经常采用“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补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补偿不仅涉及财产损失的补偿,并且涉及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补偿,其补偿范围不仅应涉及直接损失,还应涉及间接损失,其损失补偿范围具有不可预见性。  二、有条件的责任竞合  侵权行为责任为不法侵害别人权利之行为,协议责任为债务人不履行协议义务而生之责任。若债务人之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之要件时,即发生协议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协议法律制度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不是想竞合就竞合,想不竞合就不竞合。竞合受到法律条款的限制,受到协议签订、履行环境的限制。竞合也不能存在任何一类协议、任何环节之中。在产品责

10、任案件中,一般合用的是侵权责任之诉;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案件中,合用的一般也是侵权责任之诉;不少人认为,在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案件中,按侵权责任解决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无疑这是对的,但又是不全面的。由于,第一,这类案件所形成的关系在以前是不完备的,甚至是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现成的书面依据可循;第二,关于补偿的方式和范围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可操作性,需要通过诉讼进行完善;第三,即使没有书面规定,或者有内部类似的规定,往往对受害者是不利的,不便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例如,关于电视机,往往规定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换,如没有发生伤亡事故是可行的,一旦发生了伤亡事故,以一台电视机

11、作为补偿代价,就难以支持受害者所付出的代价,因而有必要通过侵权之诉填补协议之诉的局限性。所以,往往竞合的前提是既有财产损失,又有人身或有生命力的标的物的伤害。综上,对协议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有限制和制约的,仅对少量的协议关系合用,大多数情况下不合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协议中未明确设定侵权责任,则不应当推出必然要追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协议关系中可以、也许产生侵权责任,但不是在存在违约责任的同时,必然就存在侵权责任。第二,协议中追究侵权责任,应当具有不可预料性,例如机器因劣质而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导致停产或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等。可以预料到的情况,应当视为违约责任,就应当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第三,对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合用竞合只能是一次,不也许是多次的反复合用,也不允许当合用一种责任失败或者局限性后,又补充合用此外一种责任。当选择了一种责任形式后,不能允许回头来再选择此外一种责任形式,这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相一致的,也是在合用竞合时应坚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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