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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处罚制度.doc

1、 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处罚制度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3)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违法、违章、违纪解决制度如下: 对于有下例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交于上级解决 (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导致事故的; (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事故的; (3) 发现险情,即不采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 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所有门限期整改的规定,导致事故的; (5)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用措施,致使

2、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事故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事故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营,对于拟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拟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元—200元。 (3)存在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告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拟定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无防护措施的,并未提供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负责人

3、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发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 在平常工作中,安全、质量问题经书面多次提出,但未及时整改,罚款500元/次。 2)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因人为因数导致损坏、污染的,按修复或重做费用补偿并罚款200元/次。破坏本工地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及防盗设施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解决。 3) 劳务分包班组未自检互检,或自检记录项目不合格,一般项目合格率<80%的,罚款200元。 4) 工作中不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 、指挥,甚至对项目部管

4、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处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解决。 5) 对偷窃工地和别人财产者,视其价值的5~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解决并逐出施工现场。同社会上轮流人员里应外合进行偷窃或给工程施工导致阻碍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解决,严禁把工地材料随意用做家具或个人用品,违者处罚100~500元,情节较严重者加倍处罚。 6) 现场施工,未及时覆盖施工材料导致施工材料浪费,处以照价补偿外 7) 未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人/次;安全帽不对的使用罚款30元/人/次; 8)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200元/人/次; 9) 现场未穿上

5、衣、赤脚罚款10元/人/次; 10) 穿拖鞋罚款50元/人/次; 11) 现场有带小孩的、邀请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罚款500元/人/次; 12) 现场吵架、斗殴者罚款200元/人/次; 13) 酒后上班者罚款1000元/人/次; 14) 随意破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除照价补偿外罚款500元/人/次,以上罚款除对个人以外,班组长承担罚款金额的50%; 15) 班组长违章指挥、对本班组的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责令班组长和违章人员立即纠正,视情节轻重罚款100元~300元,对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100元; 16) 班组长天天必须监督作业人员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否则对

6、班组长处以罚款200元/人/次,并立即整改; 17) 高处作业人员随意从高处抛建筑材料的罚款200元/人/次; 18) 各班组不按期进行安全活动或未做记录者罚款100元/人/次; 19) 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网等搭设未经安全建设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罢手续,对相关人员处以每人100~300元罚款; 20) 对于无视安全,妨碍安全检查工作者视其情节轻重罚款200~500元; 三、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导致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

7、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20%的罚款; (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20%的罚款; 四、火灾事故及隐患 (1) 火灾隐患规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者,每项按20元处罚负责人员。 (2) 重大隐患规定限期消除,逾期不整改者,对负责人员处以500~1000元罚款。 (3) 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告者,给予适当罚款。 (4) 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厉解决。 (5) 对导致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合并解决。罚款500~1000元。 六、对

8、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 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坚持不整改导致事故的。 (2) 违章指挥导致事故的。 (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现场,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的。 (4)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用措施,在一年内又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5) 收到“停工告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6)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导致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于处罚。 (7) 劳务分包人班组长在工序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罚款100元/次。 遵义医学院新蒲校区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项目部 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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