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仲裁答辩状
尊敬的仲裁员:
我是被告方,对于原告方的劳动仲裁申请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加班费的争议
原告方在申请中提到我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但是,我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与原告方确认,公司的加班费计算是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来计算,并在每个月的工资结算中给予发放。而原告方在公司工作期间主动申请加班,并且在部门主管的确认下进行加班工作,公司也确实给予了相应的加班费发放。故此,我公司已遵循政府规定,按照约定支付了原告方应得的加班费,不应再次支付。
二、关于工作时间的争议
原告方在劳动仲裁申请中提到,公司强制性规定员工需要提前半小时到达公司,并且加班时间超出了法定的工时范围。
2、实际上,公司向员工说明过,员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公司,以便进行工作交接和准备等工作。而加班时间我们在合同上也已经说明,超出法定工时范围的加班属于公司自愿加班,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加班或者调休。同时,公司会记录员工的考勤情况,遵循政府的相关规定,确保员工的加班时间得到规范合理的处理。
三、关于工资支付标准
原告方在申请书中还提到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书的规定进行工资支付。然而,在劳动合同中我们已经详细记录了支付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并据此进行了工资的支付,确保了合同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同时,公司的发放工资记录也对应了相应的工资标准,能够精确反映公司的工资标准与实际发放情况。故此,
3、原告方的此项质疑也毫无依据。
四、关于劳动关系存在的质疑
原告方在申请书中提到公司存在着没有签订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年终奖金等问题。然而,公司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与员工进行了支付,同时也规范缴纳公司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年终奖金我们也按照公司的规定发放,所有属于员工的奖金都得到了准确合理的发放。由此可证明,公司与所有员工之间都存在着明确的劳动关系,合同规定得到了严格执行。
五、关于原告方证据的真实性
原告方在申请书中提出的证据明显存在着不真实的情况,例如加班记录的单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工资支付明细等都仅表示部分事实,且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故而,这些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结言
在我公司与原告方的劳动关系中,我们一直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尽心尽责的执行各项规定。原告方提出的各项争议,均有充分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故此,我们坚决反对原告方的劳动仲裁申请。望仲裁委员会能够予以慎重审慎,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