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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2,、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这三个方面是具体在实践中对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分别从立法、执法、守法、适法等不同方面进行的理解。,当代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基本要求:,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

2、法制,邓小平,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江泽民,观念启示一:我国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实现了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作为大学生应当充分认识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

3、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观念启示二: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三者的辩证关系是: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党本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

4、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离开民主讲法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有可能是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是无政府主义。,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观念启示三: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以民主为理念,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为宗旨,坚持群众路线的立法原则。,在法的创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地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法的创制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和自觉遵守。,案例:物权法立法的标本意义,2005,年,7,月,10,日,三审过后的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

5、意见,这也是中国第十二部向全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截至,8,月,20,日,立法机构共收到,11543,件公众意见。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全民意见,仅仅是民主立法的一条路径。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还先后召开了一百多次座谈会,,并邀请一批专家学者就一些专业性难题召开了立法论证会。除了官方开辟的渠道,由高等院校、律师协会、社会团体乃至小区业主等自发举办的各种民间研讨会、意见会也是此起彼伏。这样的历程,不仅成就了一部利国利民的权利法典,也为转型期的中国贡献了一个教益深远的立法范本。,当代大学生应当正确理解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正确把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如

6、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二、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基本要求:,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1,)从来源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推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刑法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理念;民法中的,”,法无禁止皆自由,“,理念,等等。,(,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

7、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则是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

8、动的,一个是受动的。两者是互相排斥的对立面。,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一方面的存在发展以另一方面的存在发展为条件。,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互相包含。,(,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3,、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9、1,)权利的行使要合法,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思考:以下大学生的行为合法吗?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某大学生一男生宿舍,多次遭到窃贼的光顾,令同学们深恶痛绝,便设下埋伏,以期抓获小偷,功夫不负有心人,小偷终于被同学擒获,为解心头之恨,同学们你一拳,我一脚,对着小偷一阵猛打,致使小偷上医院治伤花去医药费共计,1000,多元,小偷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打人的学生赔偿损失。,大学生杨某借了,600,元钱给老乡田某,说好了一个月后归还,但田某到期后不仅不还钱,还多次找借口推托。杨某十分气愤,于是径直到其宿舍将他的电脑搬走,说是抵债。,某大学生甲,在宿舍丢失现金,500,

10、元,因怀 疑是宿舍同学所偷,于是心想:别人偷我的,我也偷别人的,反正这笔钱要想办法弄回来。于是趁宿舍另一同学抽屉没锁之机,盗取,500,元,结果被发现。,A,B,C,(,2,)权利的行使要合德,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为正义而主张权利,为良善而放弃权利,案例思考:荒唐的“生子协议”错在哪里?,某,偏僻乡村,王某久婚未育,就想请本村齐某帮忙生一个儿子。在征得妻子同意后,三个签订了一份,“,生子协议,”,,大意是:齐某帮助他妻子怀孕后,王某就付给报酬,2000,元,但从此齐某必须与王妻断绝关系,如果违约,齐某必须赔偿王某,5000,元。三个都签字按了手印。后来结果,王某的妻子在生下儿子后

11、与齐某有了感情,闹起了离婚。王某认为齐某违约,要求其按协议赔偿,5000,元,否则就要到法庭去告他。后来他真的提起了诉讼。,问题讨论:主张权利的道德性,有,一名消费者,在书店里买了一本书。买书者离开书店后,发现这本书中间少装订了几十页,于是重返书店要求换书,同时要求该书店支付一元钱的往返乘车费用。书店店员只同意换书,双方对这一元钱的乘车费用彼此与不相让,发生争执,这位消费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书店支付一元费用。,问,:你对此事有何看法?,案例,A,为正义而主张权利,不是斤斤计较!,问题思考:主张权利的道德性,有,一,名据台湾媒体报道:一位中学生出生时就患有先天性骨骼发育不全的瘫痪症,人称“玻璃

12、娃娃”。同学们基于爱心与善良,每天背他上下楼梯,学样也是基于有教无类的理念,收留了这个学生。这原来是一段动人的佳话。没料到一场小雨,让背负他上下楼的同学身不由己地滑了一跤,造成该“玻璃娃娃”头颅破裂,不治而亡。此事闹到对簿公堂,法官公事公办依法判决,对背负者和学校定为过失致死,予以惩罚。,问:,这种主张权利的行为值得提倡吗?,案例,B,为良善而放弃权利,体现容忍谦让!,(,3,)义务的履行要自觉,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法律义务是公民的社会责任,案例:自行申报纳税是对公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考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规定,所有

13、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都要到税务部门自行办理纳税申报。,2007,年,4,月,2,日,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落下了帷幕。据统计,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8706,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已缴税额,791,亿元,补缴税额,19,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人均缴税额,49733,元。今年,近,163,万纳税人进行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这一数额与目前税务机关按建档情况估计的应申报人数,170,万人左右比较接近。,当代大学生应当正确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内涵,确立法律信仰,坚持自觉守法,严格依

14、法办事。,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基本要求:,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案例思考:苏格拉底的慎重,对我们有何启示?,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由于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苏格拉底被人控告并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刑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

15、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饮毒。,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求。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任、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案例讨论:,“,杰出科学家,”,

16、杀人能否法外施恩?,年月,6,日,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董事长丁遐被害,案惊全国。两天后,警方传出消息,初步认定杀害丁遐的凶手系其丈夫,轻纺科技中心原总经理徐建平。案发后,杀人分尸的徐建平出逃外地。个月后,犯罪嫌疑人徐建平在广东被抓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就在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上书人中既有科技工作者,也有官员和普通公民。他们认为,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应当从轻处罚。一些国内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以“科学家杀人能否免死”为题,对徐建平案件的二审审理纷纷作了报道或转载。“科技有功人员犯罪

17、能否网开一面”,在社会上引起热烈的争论。,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注意两点:,第一,这种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制定法律时,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不反映少数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此外,在我国,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的。,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现为法律地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但不能完全保证结果平等。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公民个人具体情况的不同,公民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小结:,当代大学生要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包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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