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港口船舶引航合同协议 鉴于引航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依法有权或负责在[具体港口名称](以下简称“本港”)提供船舶引航服务,船方(以下简称“乙方”)拟使用本港引航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安全高效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引航范围与请求 1.1 甲方同意为乙方在本港范围内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从指定锚地或水域引领至港内泊位、装卸区,或从港内泊位、装卸区引领至指定锚地或水域及离港出海等。 1.2 乙方如需引航服务,应至少提前[例如: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
2、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甲方指定的电子平台)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交引航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船名、呼号、国籍、船舶类型、总吨位、吃水、航向、目的港、预计到达引航起航点时间、特殊货物(如危险品、溢油等)、船方指定的引航员(如有)及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资料。 1.3 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申请信息、港口当时实际情况及航行安全需要,指派具备相应资质的引航员为乙方提供引航服务,并告知乙方引航员预计登轮时间及登轮方式。 第二条 引航费的计费与支付 2.1 乙方同意按照本港引航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引航费。引航费根据船舶类型、吨位、引航航程、引航时间或固定费率计算。具体费率或计算方式详见本港
3、现行有效的引航收费标准,或由甲乙双方在申请确认后另行书面约定。 2.2 甲方应在提供引航服务结束后[例如: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符合规定的引航费账单。乙方应在收到账单后[例如:十]个工作日内,核对账单内容。如对账单有异议,应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异议或异议解决完毕,乙方应按照账单所示金额支付相应费用。 2.3 引航费应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甲方全称] 开户银行:[甲方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甲方银行账号] 2.4 乙方支付引航费时,有权根据本港规定或双方事先书面约定,在应付引航费中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港口拖轮
4、费、移泊费、系泊费、装卸费等港口费用。具体可扣除项目及金额应以双方确认的账单或港口规定为准。乙方扣除相关费用应提供有效凭证。 2.5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引航费。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例如:千分之零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例如:三十]日,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后续引航服务,并保留向乙方追偿所有应付费用及违约金的权利。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准确、完整地提交引航申请,并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3.1.2 有权在符合安全引航条件时,指派合格引航员登轮提供引航服务。
5、 3.1.3 引航员登轮后,乙方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 3.1.4 引航员应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相关航行条例及港口特定规定,以专业能力安全引导船舶。 3.1.5 在引航过程中,如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船方违反引航指令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甲方有权中止引航服务,并及时通知乙方。 3.1.6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引航费及相关服务费用。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 有权在符合本港引航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并获得引航服务。 3.2.2 应提前足额支付引航费及应扣除的港口费用。 3.2.3 应确
6、保引航员登轮前,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船员配备符合要求,所有航行设备齐全有效。 3.2.4 应在引航员登轮后,立即通知引航员起航准备,并严格遵守引航员的指令进行操纵。 3.2.5 应指定一名代表在船上与引航员联系,负责传达引航员指令及船方情况。 3.2.6 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真实的船舶信息,并对信息失实可能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3.2.7 在引航过程中,如需改变原定航程或采取特殊操作,应事先征得引航员同意。 第四条 引航服务时间与延误 4.1 甲方应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指派引航员,并开始引航服务。引航服务自引航员开始在船上指导船舶操纵时起,至船舶驶离引航
7、员结束引领的水域时止。 4.2 因甲方原因(如指派延迟、引航员无法按计划登轮等)导致引航服务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延误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如支付延误赔偿金)及计算标准(如按船舶吨位和延误时间计算)可参照本港规定或双方事先书面约定。但甲方承担的责任应有合理上限,或约定特定情况下的免责。 4.3 因乙方原因(如船舶未能按时抵达引航起航点、未准备好登船条件、未遵守引航指令等)导致引航服务延误,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如引航员等待费)应由乙方承担。 4.4 因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海啸、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引航服务中断或无法完成,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情况
8、并协助乙方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条 安全责任与豁免 5.1 自引航员开始引航时起,至船舶驶离引航员结束引领的水域时止,在引航过程中因引航员的专业操作过失直接导致的船舶碰撞、搁浅、损坏或人员伤亡,甲方应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责任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乙方追偿。 5.2 上述责任免除条款适用于:因乙方或其船员、引航员(如乙方指定引航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船舶不适航、船员操作不当、违反引航员指令、隐瞒重要情况(如船载危险品未如实申报)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5.3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或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或鹿特丹规
9、则等)规定的承运人或引航人的责任上限。甲方应有权援引适用的责任限制规定。 5.4 甲方应保证其引航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乙方应保证其船员遵守引航员指令。 5.5 双方均有权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并应在发生事故时相互提供必要的保险单据或保险信息。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及协议终止后[例如:二年]内,对于因合作所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港口操作信息、引航费率、船舶信息、商业策略等)负有保密义务。 6.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商业秘密,亦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此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七
10、条 争议解决 7.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例如:本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8.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在[例如:一年]内有效。期满前[例如:一个月],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续展[例如:一年],续展次数不限/或续展次数不超过[例如:两次]。 8.3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8.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可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终
11、止;本协议期限届满且未续展;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例如:十五]日内仍未纠正。 第九条 适用法律 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首页所列地址或双方后续书面变更的地址送达。 10.2 通知或通讯在寄出后[例如: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但发送方应保留发送记录。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约定、谅解
12、和承诺。 11.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11.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协议一式[例如: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例如: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