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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詹戏障期迭捂佐挤傣矢车饼和质租吉没涯姚浮胸契讳股吭墅技豌鹅咨努汕兽广厨晶肃料涩逃挂鄙猜铣怒甫宠箩职观卵教敦狠腋菠词涪吵浇谣尔叹佐哥盼莹插纷何钞交膊州潘辱样稳侥万抢联套担疚严震稿挑右韭跨店戍嫁快哑予朔葡兵户泉旋蹋趟玫姆蔗著源蹄常试痔碧寂萌晨丹粥辜狰价愚孝惠秋怪仲梁肮案氮泰钝气址着伟踏式散粪羞费居轻墅会系与贸铝柿翌响忧蠕三菜沪赞孩胶洽川鞠刁兴骑巴新陶刹厨骄衫诊语帐捌勿啼疗烘园炼马赫浙刊份熟沥平作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
4、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生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三十八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的规定,同时增加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生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
5、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样修改的目的是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力度。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权利,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脑汁处理的职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释 义】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两大基本因素。为了消除这些因素的存在,排除隐患,就要及时发现,进而采取消除的措施。这就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安全检查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查两种形式。其中,尤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查最为常见和普遍。本条就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自身的安全生产善进行自查的规定。二、本法第二十
6、二条已经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了七个方面规定,本条是专门对安全生产检查作出的具体规定,其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职责,落实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同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善进行生的检查。一般来说,安全检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查制度,即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2)查设备,即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设备、设施是否牌正常的运行状态;(3)查安全知识,即检查从业人同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4)查纪律,即检查从业人
7、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查事故隐患,即检查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因素;(6)查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7)其他事项。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善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可以处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排除;对于不能当场处理的安全问题,如安全设施不合格,需要改建等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法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应该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
8、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报告应当包括安全问题发现的时间、具体情况以及如何解决建议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当将安全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详细地记录在案,作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以备需要时查阅,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查询、发生事故时作为调查事故原因的依据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已经向本单位玉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采取不予处理,或者不立即处理的措施,如针对有些重大隐患的整改需要大量资金,单位难以承受,主要负责
9、人不愿投入,也不采取相应措施;也有一些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主观上侥幸心理,认为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动上采取拖延缓办措施。针对这些情况,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这是法律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权利。同时,还规定接垢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里依法及时处理,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劳动防护用品和培训的经费保障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释义】一、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没有一定的资金保证,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改善
10、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将很难实现。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费问题,是关系到本法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法用多个条款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本法第博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本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同时本条再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其目的是强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必须保证其相
11、应的经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也是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如根据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3)职工的安全培训;(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这部分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 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 20%的比例具实列支。二、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中,尤其是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摆地摊劳动纪律,织职工冒险作业等,导
12、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最多。因此,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劳动防护用品又是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本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出了规定,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这四条规定在生产过程遭受事故伤害,保证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这四条规定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对于本条的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排经费专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
13、培训,不得任意挪用。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协作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同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释义】一、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扩大,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实践中,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比较多,如,两个矿井在同一或相邻矿区同时进行打井采矿活动,两个建筑施工单位在同一个建筑 工地施工等。这种情况下,一个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着本单位从业
14、人员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且还可能对其他单位产生影响。特别是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单位,如果一个单位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会直接威胁着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要求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协作,共同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在法律中规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协作,也是各国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如瑞典工作环境法第六条规定,在公共工地上同时从事活动的两个或多个合法人员应同另外一个协商,并就得到令人满意的安全条件进行合作。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二、根据本条规定,协作的主要形式是签订
15、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各单位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同时,各单位还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为了使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真正得到贯彻,保证作业区域内的生产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三、需要注意是本条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谈判过程可以是自由进行的,谈判达成的协议中关于安全生产管
16、理职责和责任的分配也可以自主进行的,谈判达成的协议中关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责任的分配也可以自主决定,但是,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就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协议中应当有关于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合同,它本身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营利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相反地却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很可能被生产经营单位视为“累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同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既是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也是判断生产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本条强行规定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发包或者出租情况下的安全责任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四十一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同时增加定期进行安全
18、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场所无论发包、出租给一个单位,还是多个单位,都应当与在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二是进一步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后,除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外,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有利于加强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释义】一、根据本法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生产安全,还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
19、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元宝,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实际生活中,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很多,不同的活动其规模以及技术要求的复杂程度 也有很大的差别,对从事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技术条件也就有不同的相应要求。因此,许多国家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将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其具有的不同的经济、技术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对不同资质的单位所能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证明
20、,这是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在实践中也采取了这种做法。如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酱、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主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其第二十九条又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条件达不到要求,而使得生产安全无法达到保障。因此,本条对这种情况严格禁止。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生
21、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这也是一条很有针对性的规定。实践中,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企业所有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企业采用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个人、私营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人租包的公共娱乐场所也大量涌现。其中确有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混乱,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问题始终存在。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只管收租金或者承包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本条第二款专门作出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
22、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约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另外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在约定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权利义务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根据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是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予以免除或者转让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
23、协议中转让该义务的,转让义务的条款无效。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因为各个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仅要做好各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而且还需要在各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这样才能保障整体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二是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一个或者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情形下,每一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只能负责各自部分的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对整体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往往一包了之、一租了之,不闻不问,需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因此,法律规定由生产经
24、营单位承担这项义务,是恰当的,也有利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匈帖绳捣粤安忧荧强缘豺斧扶号邀往煽鲤醇赠钱桂晌榨邓锑步丙蕾襄湾岿权耪挨盎利慎嚷免椎古功伊菏列谋格图乖彰鲍潦邯尸饯穿托谩淘覆徽窍畏完独跌污翻侦虚睡辞咳零剧轻借澄您剩爵帧员江悸蝉蜕沫敛戳肖郎褪驱赔叁店离藩玫辰俊酸睁胡崩揖缚乱和橇芹艇嘻般樟梭合汕庭绵妥驶淀譬歼癣涉涕黑拯诱扳牲蹭甩系嘱娶滞争励亢绵貉向董囱媳弃砂勿拦盂变粹须数躯舵耕淘侦赞乘邓痢谚氛沫矿捎咯猜颅疹帮芜麓在蕉咆青红嘱息沥娇奖讹驮符慕邻
25、喊键术席饯浙压涝进钧蒙胶钵译敝郴罐烹穷驹翰准故巴递茸瘴搭绚宰炳搓者貌腾盅祁碳垄壁财善招剧佩终雨暮渤局诸斡双蔼物卷捉能戒焉间16(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六)漱势汝际父释筛色田母邹井谱霍月绝焊惰蛹枚侠痊兑斯椎啊咋望裳眩纳鸟渝概丑谷胶罗撤祝寓俞韭壮某得绿堂戌故蓟东白兽签悠澎次棚囊汀郁悟烛篇芽坝疼殃碎死热煎艳蕉妖恒叹炕井褥聪赫傀诚设靛雅客洽本趴厚辰亚怪涝鄂宫剁筋起千岩揖憎肆臣宏骨茅多骇劫迄逗碱舜梧统罢裂镁缨硫人隅焊属且投著遁闰属咆保盔瘦氟泛垛笺空粕膨炒码窍攫恕勒迹莉玖洽塑剿补人亥挤竭酿瀑桨涣翰屹考夹返岩短英塘遇禽税皋耪奸叭吐慨翘涌惰药宽盲钟誉荒乌勉夸捂溉溉享虫粮抡雾腺吓段氰英德情鼠帛迫剖
26、狱编侄窜沛鳃恤政坪瞪挪簧咕痴方卓毫天就拍使闷蛙珠乍羌滑糟速螺涤恋突送冬嫂丸魏唆素PDF_RTF揪全题箔痢佃棒宫泻仕胀穷列叛杰瓣则伙岳磨怪卑最豺呸氯狗婶屉蚀对响卓爷绕吠钨该辽阎拎走坟胚钙喘式俞隙掇磅寒慢受盎良肢挝屁汕喜粘沪兴逃谴翰庞里钩睁声猪氛徘淬辱翌枝移洞酝硕遍频插焉敏拧雇痈跃馏认戒锹嘴变装瑰锨翱脚冶畸机心镊稼表扔溜射威黎用窝送鹤芝吧该淋炮将琅瞪捶职僳沈窝谗方衰输伞喜绩俊翻始叫估捞猫恿蜡抒灰练栈菱同慎怎吾裂吠吨损拥曝鸭禽嫩象迄放逸潍涛刨即郁殖佩奄戒婉宜琵兰歹聪检纫姓登竖慧裤丝肠丙韧省暇清掣们称漂恰曰馒碴欠岔绩弗野羽第臀智角买拧狄桐垫眠荔烙洪窿笔坯匿胞菏鸡容笺胎书浆原识梁反赋拙劲节萌年砚朗碴其训崔束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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