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铁路局货物运单运输责任合同协议 鉴于承运人(以下简称“铁路局”)同意根据托运人(以下简称“发货人”)或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要求,利用其运输设备、设施和人员,将货物从发站运输至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同意支付运输费用并遵守相关规定,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货物”是指托运人委托铁路局运输的任何物品,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除外。 1.2 “铁路局”是指提供本协议项下运输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 1.3 “托运人”是指委托铁路局运输货物的个人或单位
2、 1.4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由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的个人或单位。 1.5 “运单”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时填写的,是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接收单据和运费结算凭证的文件。 1.6 “发站”是指货物发运的起始车站。 1.7 “到站”是指货物到达的最终车站。 1.8 “运输合同”是指本协议以及依据本协议填写的运单共同构成的、规范铁路局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运输关系的完整协议。 1.9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铁路局承运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发货人通过填制有效运单并
3、按约定支付运费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承运人(铁路局)的权利与义务 3.1.1 铁路局应根据运单记载的货物名称、重量、体积、发站、到站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和铁路运输计划,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至到站。 3.1.2 铁路局应采取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措施,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 3.1.3 铁路局应在约定的运输时间内将货物运抵到站,或按铁路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将货物送达。 3.1.4 铁路局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或协议约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运输费用、保价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承担的费用。 3.1.5
4、货物运抵到站后,铁路局有权要求收货人凭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运单)办理货物提取手续。 3.1.6 除因托运人、收货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外,铁路局应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1.7 铁路局应遵守国家关于货物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1.8 铁路局应根据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提供货物追踪查询等服务(如适用)。 3.2 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3.2.1 发货人(托运人)有义务如实申报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体积、价值等情况,并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2.2 发货人应按照国家
5、或行业规定,对货物进行合理的包装和标记,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如需冷藏、危险品运输许可等)。 3.2.3 发货人应按时足额支付运输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3.2.4 发货人有权要求铁路局提供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必要信息和服务。 3.2.5 收货人应按照运单的约定或铁路局的要求,及时办理货物的接收手续。在接收货物时,有义务核对货物状态,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按照规定办理。 3.2.6 发货人/收货人应对其提供的货物负责,并承担因其申报不实、违反规定包装标记等造成的损失。 3.2.7 发货人/收货人应遵守车站和铁路运输的规章制度,配合铁路局做好货
6、物运输工作。 第四条 运输责任与赔偿 4.1 责任期间 4.1.1 铁路局的运输责任自货物按照运单载明的方式装车完毕时起,至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 4.1.2 对于需要卸货、保管或交付给其他运输方式承运的货物,铁路局的运输责任至货物按照运单要求交付给其他承运人或收货人时止。 4.1.3 危险品运输、保价运输等其他情况下的责任期间,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特别约定执行。 4.2 责任形式 4.2.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铁路局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按照造成损失的性质和程度,按照国家有关铁路货物运输赔偿的规定执行。 4.2.2 发货人
7、/收货人可以自愿对货物进行保价,保价运输的赔偿按照保价金额和实际损失比例(以实际损失为限)执行。 4.2.3 铁路局在保价运输中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价金额为限。 4.3 赔偿计算与请求 4.3.1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按照国家有关铁路货物运输赔偿的计算标准执行。 4.3.2 发货人/收货人应在发现货物损失后,按照规定程序向铁路局提出索赔,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4.3.3 索赔时效:发货人/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后____日内提出索赔;否则,铁路局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填写)。 4.4 免责条款 4.4.1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
8、的货物损失,铁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4.4.2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本身性质、合理损耗、未按规定包装、未提供必要文件等)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过错程度减轻赔偿责任。 4.4.3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战争、社会治安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造成的损失,铁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4.4.4 符合规定但无法避免的轻微损失,铁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4.4.5 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可以免除或减轻铁路局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费用与结算 5.1 运费计算 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现行铁路运输
9、价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5.2 费用支付 运费及其他费用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发货人应在托运时预付全部或部分运费;收货人应在接收货物时支付全部运费(如约定)。逾期支付可能产生违约金。 5.3 费用争议 双方对运费或其他费用的计算有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六条 货物交付与提取 6.1 交付程序 货物运抵到站后,收货人应凭有效运单或铁路局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办理提货手续。收货人应核对货物外包装状况,并在运单上签字确认。 6.2 延迟交付 因铁路局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约定时间交付的,铁路局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方式和标准按约
10、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6.3 无人提取处理 货物在到站存放一定期限后(具体期限按铁路规定或约定),如收货人仍不提取,铁路局有权按照规定处理该货物(如变卖、移交其他部门等),相关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第七条 保险与保价 7.1 铁路局可根据国家规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具体险种和保额由铁路局确定。保险的具体条款和理赔流程适用于保险合同。 7.2 发货人/收货人可以根据需要向铁路局申请保价运输,并支付相应的保价费用。保价运输的具体规则按照铁路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铁路局所在地
1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2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 9.3 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解除 10.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如确需解除,应
12、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双方在本协议中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通知、文件等均应按此地址或联系方式送达。 11.2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信发出之日起___日即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发出之日起___日即视为送达。 11.3 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仍按原地址送达。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2.1 双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客户资料等一切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2.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12.3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文本 13.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货物运输事宜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此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 13.3 本协议一式___份,铁路局执___份,发货人/收货人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4.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共有。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