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水路运输合同(GF-91-0404)新增服务协议
鉴于双方于2025年根据以下编号签订《水路运输合同》(下称“主合同”):GF-91-0404,为明确双方在主合同框架内就新增服务事宜的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下称“本协议”):
第一条 参考合同
本协议是依据主合同GF-91-0404(以下简称“主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主合同编号为GF-91-0404,签订日期为2025年[主合同签订日期]。本协议与主合同共同构成双方就水路运输及相关新增服务达成的完整协议。
第二条 新增服务内容
双方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间,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收货
2、人(以下简称“客户”)提供以下新增服务:
2.1 承运人应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站后,在[具体地点,例如:目的港集装箱堆场]为客户安排卸货作业,直至货物完全卸离承运人操作的船舶或指定设备。
2.2 客户应负责或委托承运人指定的合格第三方,在上述卸货地点将货物从承运人操作或控制的区域搬运至客户指定的[具体卸货地点,例如:客户仓库地址],相关装卸搬运费用由客户承担。
2.3 在卸货地点,客户委托的第三方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卸载、搬运及后续处理,并承担货物自承运人操作或控制的船舶/设备交货点至客户指定卸货地点期间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2.4 如因客户原因或客户指令,导致承运人需在卸货港/站进行货物临时
3、仓储,承运人可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仓储地点为[具体仓储地点,例如:目的港指定仓库],仓储期限自货物卸离船舶/设备之日起至客户提取货物之日止。仓储费用按[费用计算方式,例如:每天每平方米XX元]计算,由客户承担,并在每月[具体日期]前支付。
2.5 承运人应负责确保在提供上述新增服务(包括卸货、仓储等)过程中,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但不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担超过主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
第三条 费用与支付
3.1 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客户同意向承运人支付以下费用:
3.1.1 新增卸货服务费用:按[计费标准,例如:每标准箱XX元或按实际操作小时收费]计算,具体费
4、用以承运人开具的账单为准。
3.1.2 临时仓储服务费用:按2.4条约定计算。
3.1.3 其他因提供新增服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特定搬运设备使用费等),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2 所有上述费用应支付给承运人,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承运人账户名称],开户银行:[承运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承运人银行账号]。
3.3 费用支付期限:客户应在收到承运人就本协议项下费用开具的账单后[具体天数,例如:1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3.4 客户应确保向承运人支付的款项足以覆盖其应承担的所有新增服务费用。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承运人权利与义务:
5、 4.1.1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及主合同约定收取新增服务费用。
4.1.2 应根据客户要求或约定,在约定地点和时间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卸货、仓储等新增服务。
4.1.3 应确保新增服务操作符合当地安全规范,并采取措施避免对货物及周围环境造成损害。
4.1.4 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必要的货物信息、卸货场地准备、仓储空间确认等,以顺利开展新增服务。
4.2 客户权利与义务:
4.2.1 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新增服务。
4.2.2 应提前向承运人提供准确的卸货信息、仓储需求(如需)、场地详情等,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4.2.3 应
6、负责安排或委托合格的第三方进行货物的卸载、搬运和仓储期间的看管。
4.2.4 应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新增服务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
4.2.5 应遵守卸货地点和仓储地点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五条 责任限制与免责
5.1 承运人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新增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货物固有属性、包装不当、客户或其委托第三方操作不当、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延误或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5.2 承运人在提供新增服务时的责任,应按照主合同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约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责任限额的规定。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不影响主合同相
7、关责任条款的适用。
5.3 双方同意,对于因第三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港口设施故障、码头工人操作失误、仓储设施问题等)导致的损失或延误,责任归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主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条 期限与终止
6.1 本协议新增服务的适用期限为主合同的有效期内,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期间。
6.2 若主合同提前终止,本协议中尚未履行完的新增服务相关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已产生的费用按照本协议约定结算。
6.3 如客户未能按时支付本协议项下费用,经承运人书面催告后[具体天数,例如:15日]内仍未支付的,承运人有权暂停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新增服务,直至费用结清。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6.
8、4 双方同意,如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具体天数,例如:30日]内未能纠正,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选择仲裁或诉讼],[选择: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 向承运人/客户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新增服务事宜的完整协议,取代之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约定、谅解。
8.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后方能生效。
8.3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8.4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5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6 本协议一式[份数,例如:四]份,主合同签署方各执[份数,例如: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