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水路货物保险合同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5年签订:
保险人(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鉴于被保险人有将下列货物通过水路从启运港运输至目的港的意图,并希望本公司根据所附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和本合同其他条款,承保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本公司同意承保该货物风险,承保条件如下:
第一条 保险标的
1.1 保险标的为:[请详细描述货物品名、数量、包装、标记、唛头、重量、体积等]。
1.2 保险价值:本合同项下保险价值为[币种] [金额],此金额[等于/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
1.3 如实际价值高于本合同载明的保险价值,被
2、保险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天数]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可据此增收保险费或加批合同,否则,对于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责任
2.1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和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海啸、洪水、地震、火山爆发、雷电、浪击、搁浅、碰撞、触碰、倾覆、火灾、爆炸、船员疏忽或故意行为、海盗行为等)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2) 在运输途中,因偷窃、海盗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3) 在装卸或储存过程中,因雨淋、渗漏、短量(非自然损耗)、串味、受潮、受热
3、冰冻等外来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2.2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险别和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3.1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2) 货物在启运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
(3)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额(若适用)部分损失。
(4) 由于战争、内乱、叛乱、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separators、交战双方或其同盟国的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政府拘留或管制、没收等风险造成的损失(除非本合同特别约定承保或附加了战争险)。
(5) 船舶不适航
4、不适航状态是在货物装船时已存在)或船员不适任。
(6) 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生锈、腐烂、发芽、变质、市价跌落、污染等。
(7) 由于包装不当或未按约定标明标记、唛头造成的货物损失。
(8) 保险条款和本合同特别约定不承保的其他风险。
3.2 对于本合同项下应由第三者负责的损失,本公司仅负责在赔偿金额限度内代位向该第三者追偿。
第四条 保险期间
4.1 保险期间自货物在启运港装上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船舷时开始,至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船舷时终止。
4.2 如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被保险人仍需储存,保险期间可按保险条款约定自动延长至[天数]日,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
5、但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本公司仅根据附加的存仓火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费
5.1 本合同项下保险费为[币种] [金额],由被保险人一次性/分期向本公司支付。
5.2 如保险价值高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应补交差额部分的保险费。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6.1 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条款与本合同的内容告知其货物受让人。
6.2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的情况给予真实准确说明。
6.3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尽力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6.4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天数]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提供事故报告、出险清单、检验报告、向责任方索赔
6、的证明等必要单证。
第七条 损失处理与赔偿
7.1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承运人及本公司。
7.2 本公司有权派人或委托检验机构对损失货物进行检验,确定损失原因和程度。检验费用由[本公司/被保险人]承担。
7.3 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供索赔所需的全部单证。
7.4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后,经审核属实的,应在[天数]日内按保险条款和本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7.5 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如保险金额低于货物实际价值,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7.6 赔偿方式为现金赔付。本公司赔付后,如经确认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本公司有权从赔偿金额中
7、扣除向该第三者追偿的权益部分。
7.7 对于重复保险,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特别约定
8.1 [可在此处加入针对特定货物、航线、风险的特别约定,例如:]
(1) 附加[具体险种名称]险。
(2) 免赔额为[币种] [金额]。
(3) 特殊条件:[具体内容]。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8、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自然终止。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续保,否则到期后不再承保。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保险条款和本公司相关保险规定执行。
11.2 本合同一式[份数]份,本公司执[份数]份,被保险人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被保险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