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乡村民俗旅游合作意向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发展的原则,就2025年乡村民俗旅游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意向协议:
第一条 合作背景
为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民俗旅游产业发展,甲乙双方基于各自优势资源,拟在2025年开展乡村民俗旅游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合作原则
双方合作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合作范围及内容
双方拟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3.1 资源开发
双方共同参与甲方所在地乡村民俗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包括但不限于景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
2、特色产品研发、旅游线路设计等。
3.2 市场推广
双方共同进行合作项目的市场推广工作,包括品牌形象塑造、广告宣传、渠道拓展、活动策划等,共同提升合作项目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3.3 产品运营
双方合作运营乡村民俗旅游产品,包括门票销售、住宿接待、餐饮服务、导游服务、文创产品开发与销售、研学旅行等,共同提升游客体验和满意度。
3.4 品牌建设
双方共同打造乡村民俗旅游品牌,提升品牌形象,包括品牌名称、品牌标识、品牌故事等,共同提升双方品牌价值。
3.5 项目投资
根据后续具体合作协议,双方可能在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展开合作。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义
3、务
4.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并对乙方的市场推广和产品运营工作进行监督。
4.1.2 甲方有权参与合作项目的收益分配。
4.1.3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合作所需的乡村民俗旅游资源,包括土地、设施、文化IP等,并确保资源的合法性和可使用性。
4.1.4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市场推广和产品运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
4.1.5 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并对甲方的资源提供进行监督。
4.2.2 乙方有权参与合作项目的收益分配。
4.2.3
4、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合作项目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工作,提升合作项目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4.2.4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合作产品的运营工作,提升游客体验和满意度。
4.2.5 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合作期限
本意向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一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双方可协商是否续签。
第六条 收益分配
合作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由双方在后续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中详细约定。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合作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对方
5、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保密义务不因本意向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违反本意向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本意向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本意向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意向协议引起的或与本意向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
10.1 本意向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意向协议在合作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行签订
6、书面协议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本意向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的初步约定,具体合作内容以双方后续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为准。
11.2 本意向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3 本意向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意向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