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鉴于双方(以下简称“披露方”和“接收方”)可能需要就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进行交流与合作,为保护披露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保密信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 “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以书面、口头、电子或其他形式披露给接收方的,与披露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相关的,或者披露方明确标识为保密或根据其性质应被合理理解为保密的所有信息、数据、知识、技术、流程、列表、设计、方案、软件、文档、资料以及其他
2、任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该等信息是否已登记或注册。 b) “披露方”是指本协议中披露保密信息的主体,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代表其工作的员工、代理人、顾问等。 c) “接收方”是指本协议中接收保密信息的主体,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代表其工作的员工、代理人、顾问等。 d) “知识产权”是指根据中国法律及有关国际条约产生的任何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商业外观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任何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申请权。 e) “使用”是指接收方为任何目的查阅、复制、存储、修改、分发、披露、许可、转让、反向工程或
3、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的行为。 f) “披露”是指接收方向任何第三方口头、书面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转述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的行为。 1.2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协议内容的解释。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 2.1 接收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选择:五(5)年 / 永久】,对披露方披露的,或接收方因履行本协议而接触、获取的,且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信息的范围的所有信息,均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2.2 保密信息的具体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a) 技术信息:设计、规格、图纸、模型、配方、公式、算法、源代码、目标代码、软件架构、数据库、技术文档、研究数
4、据、测试结果、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设备参数等。 b) 商业信息: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定价策略、营销计划、销售数据、财务信息、预测、预算、商业策略、内部报告、合同条款等。 c) 知识产权文件:专利申请文件及审查意见、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相关法律文件、许可协议等。 d) 其他:与上述信息相关的任何注释、评论、分析、推断或衍生信息,以及为保护前述信息而采取的安全措施信息。 第三条 接收方的义务 3.1 接收方同意并承诺,将以不低于保护自身对外部第三方披露的同等重要性保密信息的谨慎程度,且在任何情况下均采取合理的物理、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所有保密信
5、息,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复制、披露或丢失。谨慎程度应至少包括采取密码、访问控制、安全存储等措施。若接收方认为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比其自身保密信息更重要,则应采取不低于披露方要求的谨慎程度。 3.2 接收方仅可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3.3 接收方应严格限制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范围,仅限于那些“必要知悉”以履行本协议相关职责的员工。接收方应对该等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并确保该等员工知晓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同等保密责任。接收方应对该等员工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4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6、披露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a) 接收方根据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政府部门的要求或公共记录法的规定进行披露,且在披露前已尽力书面通知披露方,告知披露的内容、范围和原因,除非法律禁止事先通知;或披露方收到通知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阻止该等披露。 b) 接收方在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该保密信息时,该信息在接收方获得时已是公开信息。 c) 接收方能够证明,其持有或披露该保密信息是基于其在披露方披露前已经合法拥有或控制该信息。 d) 接收方在进入破产、清算、被接管或类似程序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向有关方面披露该信息,且该等披露是其参与该等程序的必要
7、条件。 3.5 接收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反向工程、反编译或试图推导出源代码,除非披露方书面同意。 第四条 例外情况 4.1 以下信息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 a) 披露给接收方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b) 接收方在从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该信息时,该信息在接收方获得时即已成为公众信息,且接收方在获得该信息时不知晓且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晓其保密性。 c) 接收方独立开发,未使用或参考任何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获得的信息。 d) 接收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 e) 接收方接收后,通过合法的公开渠道(如出版物、会议、公开数据库
8、等)可以合法获取的信息。 4.2 本协议的条款、条件、披露方的身份信息以及本协议的签署、修改、终止等事实,本身不应视为保密信息,但接收方仍需保护本协议文本的保密性。 第五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 5.1 所有保密信息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均属于披露方或其关联方的财产,并受中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 5.2 接收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新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和权益的归属,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如无另行约定,则视为属于接收方,但接收方同意授予披露方一项【选择:永久/非独占、可转让/不可转让、免费/有偿】的【选择:许可/转让】权,用于披露方【选择:内部使用/特定目
9、的,例如:在本协议框架内使用】该等新知识产权。 5.3 接收方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侵犯披露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期限 6.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如适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选择:五(5)年 / 永久】。 6.2 若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接收方仍有义务保护在此期间知晓的保密信息,直至该等信息根据其性质不再构成保密信息为止。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信息,保密义务应持续 indefinitely。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披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商誉损失)
10、以及为调查和纠正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7.2 若披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根据违约情况赔偿接收方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 通知 8.1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专人递送、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本协议首部列明的地址或邮箱。 8.2 通知在专人递送时视为送达;在挂号信寄出后【三(3)】日视为送达;在传真发送成功后【二十四(24)】小时视为送达;在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后【二十四(24)】小时视为送达。发送至一方指定地址或邮箱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有效送达该方。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9.1
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选择:披露方所在地 / 接收方所在地 / 指定仲裁机构名称,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选择:披露方所在地 / 接收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此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和承诺。 10.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
12、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后方能生效。 10.3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应协商替换为内容最接近、合法有效的条款。 10.4 本协议可由一方或双方以书面形式单独终止,但在终止后,接收方基于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别是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全部协议 双方确认,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和承诺。 第十二条 签署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下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如适用),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披露方:【公司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方:【公司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