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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铁路局货物运单运输合同争议解决生效协议.docx

1、2025年铁路局货物运单运输合同争议解决生效协议 鉴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路货物运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就2025年度期间基于货物运单发生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与定义 1.1 本协议适用于2025年度内,由签约一方或双方承运/托运的,并以有效货物运单为凭证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所引发的各类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失、毁损、延误、错运、运费结算争议、服务不符等。 1.2 本协议所称“货物运单”是指承运人接收货物、承运人承诺提供运

2、输服务并交付货物的凭证,也是本协议所指运输合同的主要依据。 1.3 本协议所称“争议”是指本协议适用范围内,双方就货物运单相关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的不一致意见或纠纷。 1.4 本协议所称“承运人”是指提供铁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一方,即铁路局或其授权的运输单位。 1.5 本协议所称“托运人”是指填写货物运单、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单位或个人。 1.6 本协议所称“收货人”是指根据货物运单规定接收货物的单位或个人。 1.7 本协议所称“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或双方认可的机构主持下,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的方式。 1.8 本协议所称“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庭作出具

3、有约束力的裁决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二条 争议解决原则 2.1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争议解决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注重调解和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3.1 双方确认,在发生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争议时,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尝试解决。协商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如能在三十日内达成一致,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确认。 3.2 若协商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或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共同委托[请在此处填写指定的调解机构名称,例如:XX市铁路行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应自委托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双方应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尊重并遵守调解协议。如调解协议达成,该协议具有与仲裁裁

4、决或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 3.3 如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进行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请在此处填写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全称,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4 仲裁地点为[请在此处填写仲裁地点,例如:北京]。 3.5 仲裁语言为中文。 3.6 双方同意,仲裁庭应按照[请在此处选择并填写仲裁规则,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双方未在争议发生后三十日内就仲裁规则达成一致,则适用仲裁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3.7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自作

5、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 程序性规定 4.1 任何一方如欲根据本协议启动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协商、调解或仲裁),应另一方要求或主动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争议事项、事实与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通知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地址送达。 4.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按约定期限进行书面通知或采取行动,可能丧失相应的抗辩权或其他权利。 4.3 双方同意,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为解决争议所必需的外,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避免争议升级或对正常业务运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4.4

6、 双方应承担因参与争议解决程序而产生的自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律师费等。除非本协议或相关仲裁规则另有约定,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或双方约定承担。 第五条 法律适用 5.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6.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6.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能生效。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修改或补充,若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6.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7、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受影响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7.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8.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包

8、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发送至本协议首页载明的地址。 8.2 通知在以下时间视为送达: (a) 专人递送的,在交付时; (b) 通过挂号信或快递发送的,在寄出后第五日; (c) 通过传真发送的,在成功发送并收到确认回执时; (d)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在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邮箱时。 8.3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第九条 完整协议 9.1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双方就该事项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沟通、陈述、协议或谅解。 第十条 文本与份数 10.1 本协议一式[请在此处填写份数,例如:四]份,各方各执[请在此处填写份数,例如: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签章 甲方(承运人/铁路局):[请在此处填写甲方全称](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托运人/收货人):[请在此处填写乙方全称](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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