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货物清点责任合同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5年订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运单”指根据“2025年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格式填写的货物运输单证。本协议所称“货物”指由托运人委托承运人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装货港”指货物开始装船的港口。“卸货港”指货物结束卸船的港口。“收货人”指在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提取货物的个人或单位。“托运人”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运单所记载的货物运输全程,并特别规定了货物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清点责任及相关事项。
2、
第三条 装货港货物清点
1. 货物在装货港的件数,由托运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装船前进行清点确认。
2. 承运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装货港对装船过程进行监督,并记录装船完成的件数。
3. 装货港清点完成后,托运人或其授权代表与承运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就确认的货物件数在运单上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经双方确认的运单上记载的件数,作为运输合同项下关于货物件数的初步记录。
4. 除因承运人原因(如装卸设备故障、承运人操作失误等)直接导致的明显件数错误外,承运人对装货港托运人清点确认的件数,以及因托运人原因造成的装货港件数错误,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装货港件数错误,承运人应在收到托运人提供的有效
3、证明后,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卸货港货物清点
1. 货物在卸货港的件数,由收货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货物卸船完成后进行清点确认。
2. 承运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卸货港对卸货过程进行监督,并记录卸货完成的件数。
3. 卸货港清点完成后,收货人或其授权代表与承运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就确认的货物件数在运单或相应的卸货记录上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经双方确认的件数,作为处理运输合同项下货物件数相关事宜的依据。
4. 收货人应在卸货港发现货物件数与运单记载不符时,立即停止卸货(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卸货完成之日起____小时内,具体时间由双方在运单中约定或根据港口惯例确定)向承运人
4、提交书面异议,书面异议应详细列明不符之处、收货人清点记录、参与清点人员签字等证据。
第五条 货物件数不符的责任承担
1. 卸货港收货人提出有效异议后,如确认存在件数不符:
* 若发生短少,且非因收货人自身原因(如计数错误、收货清单制作错误等)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及处理方式按运输合同约定执行。
* 若发生溢余,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运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
2. 卸货港收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有效异议,或收货人清点与运单记载相符,则视为货物在卸货港的数量符合运单记载,收货人不得事后就件数问题提出异议。但承运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运单或
5、卸货记录上的件数记录准确无误,非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的记录错误除外。
3. 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因卸货港件数清点问题而影响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证据认定
处理与货物清点相关的争议,应以运单的记载、双方确认的记录、以及能够证明货物件数状况的其他有效证据(如照片、视频、港口官方记录等)为依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运输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例如,提交指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运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在运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时生效,并与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是运输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运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运输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协议一式____份,托运人执____份,承运人执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