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建筑质量保修合同协议 甲方(发包方):[发包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 乙方(承包方):[承包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地点],结构类型:[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本协议所指的建筑工程为甲乙双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2、])项下的工程,具体名称、地点、规模、结构类型、开工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等详见该施工合同。 第二条 保修范围 1.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约定,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下列部分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地基基础工程; (2) 主体结构工程; (3) 屋面防水工程; (4)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 供热和供冷系统; (6)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7) 装修工程。 2. 上述保修范围具体包括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凡属上述范围内,经法
3、定或约定程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缺陷,均属乙方保修范围。 3. 以下情况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1) 甲方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结构用途造成的质量损伤; (2)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战争等)造成的质量损坏; (3) 乙方完成工程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破坏; (4) 材料本身固有的缺陷(非乙方选材或施工原因造成); (5) 维修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6) 设计变更或甲方提出的增加功能造成的质量问题; (7) 工程保修期满后的质量问题。 第三条 保修期限 1. 除本协议第二条第三
4、款所述情况外,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下列期限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3) 供热和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 (5) 装修工程:2年。 2. 保修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且工程通过最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最终竣工验收合格日晚于本协议生效日,则保修期自最终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 第四条 质量
5、缺陷的申报与确认 1. 甲方在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后,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并应尽可能详细地说明缺陷的具体部位、表现现象、发生时间以及可能的原因。同时应附有清晰的照片或视频等辅助证据。 2.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15]日内对甲方提出的质量缺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应书面通知甲方,明确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如确认属于保修范围,乙方应在通知中提出初步的维修方案和预计完成时间;如认为不属于保修范围,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甲方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3. 如双方对质量缺陷是否属于保修范围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
6、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鉴定,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定或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保修责任与维修方式 1. 经确认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乙方应在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制定的维修方案以及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并确保维修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2. 维修方案应科学合理,优先采用能最大限度恢复使用功能且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修复方法。 3. 乙方维修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维修作业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指派人员配合。 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或需要进入隐蔽部位的维修,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或监理单位(如有),并邀请其参与维修过程
7、的关键节点和维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5. 如因维修需要拆除已完工的部分构件或装饰,应由乙方负责,并确保拆除过程安全,修复后达到原有标准。因拆除造成的必要周转材料或措施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保修费用与支付 1. 在本协议约定的保修期内,对于确认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乙方进行的维修所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支付。 2. 保修期满后,工程正常使用下仍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维修服务的,可按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价格收取维修费用,该费用应仅涵盖维修过程中的人工、材料成本,不含利润。 3. 因甲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其维修费用由
8、甲方承担。若乙方维修时发现非自身原因导致的隐藏问题,有权向甲方提出追究相关责任或补偿费用的要求,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响应甲方通知或完成维修,给甲方造成使用不便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或金额],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2. 因乙方维修质量不合格,导致缺陷再次出现或引发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偿重新维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或金额]的违约金。 3. 甲方未能按时通知乙方质量缺陷或未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
9、维修工作,导致维修延迟或难以进行的,乙方维修期限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送的所有通知、文件等,均应按照本协议首页所列的地址或联系方式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地址,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信发出后[3]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发送成功时视为送达。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
10、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生效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条件的成就,但以工程最终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 2. 本协议的保修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且该工程未完全移交给甲方使用。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本工程质量保修事宜的专项约定,作为双方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与该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各项条款内容均由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达成,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其含义和后果。 甲方(盖章):[发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年[月]月[日] 乙方(盖章):[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年[月]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