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监督协议(GF-2006-2503) 鉴于授予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决定授予被授予方在[供热区域]范围内,期限为[起始年月]至[终止年月]的城镇供热特许经营权,并签订了《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为保障主合同的有效履行,明确各方在监督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规范、有效的监督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供热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主合同及相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监督目的 本协议旨在通过监督机制,确保被授予方全面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供热服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价格管理、设施
2、维护等方面,保障供热区域内的供热质量和稳定供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监督范围 对被授予方履行主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主合同约定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保证供热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供热期内的供热达标率、温度合格率、热源保障能力等; (二)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供热生产过程安全; (三)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四)遵守主合同关于价格管理和收费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价格审批结果; (五)按照主合同及规划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更
3、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率和运行效率; (六)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如信息报送、用户服务、应急响应等。 第三条 监督主体与职责 (一)授予方为监督的主合同当事人之一,负责监督协议的组织实施,对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阅监督报告,并依据主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对被授予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和处置。 授予方有权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本协议规定,委派或指定监督方。 (二)监督方根据授予方的委派或指定,或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具体的监督职责。监督方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 1. 依照本协议和主合同约定,对被授予方的供热设施、运营数据、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4、数据分析、用户走访等监督活动; 2. 有权要求被授予方提供履行监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相关信息资料; 3. 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监督任务,依据监督情况,独立、客观地形成监督报告,提交给授予方; 4. 对在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5. 接受授予方的必要指导和监督,并按约定进行报告; 6. 依据本协议约定收取合理的监督服务费用(如适用)。 第四条 被授予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授予方有权获得授予方和监督方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提供的必要信息和支持,有权对监督方的监督活动提出合理建议,在认为监督方存在不当行为时,有权提出异议。 (二)被授予方必须全面接受
5、并配合监督方的监督活动,提供监督所需的工作便利。 (三)被授予方必须按照主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真实、完整地向监督方报送履行报告、运营数据、财务信息、安全生产记录、环境保护数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被授予方必须对监督方查阅的文件和资料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被授予方必须根据监督报告和授予方的决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或指出的违约行为进行整改,并向授予方和监督方报告整改情况。 (六)被授予方有义务承担因自身违约行为导致监督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配合监督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根据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监督费用)。 第五条 监督方式与程序 (一)监督方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
6、 1.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与抽查; 2. 监测并分析被授予方报送的运营数据; 3. 对供热厂站、输配管网、用户代表等进行实地核查; 4. 组织或委托进行用户访谈、满意度调查; 5. 查阅被授予方提供的运营报告、财务报表、会议纪要、检验检测报告等内部资料和记录。 (二)监督方应根据监督情况,定期(如每月/每季)或不定期提交书面监督报告给授予方。监督报告应包含监督依据、监督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意见等。 (三)授予方应在收到监督报告后[具体天数,如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阅,并可根据需要与监督方、被授予方进行沟通。授予方可依据监督报告和主合同约定,对被授予方发出整
7、改通知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六条 监督结果的运用与违约处理 (一)授予方依据监督报告和主合同约定,对被授予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绩效考核、奖惩、续期等决策的依据。 (二)如果监督报告指出被授予方存在违反主合同或本协议的行为,授予方有权根据主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要求被授予方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 (三)对于被授予方严重违反主合同或本协议的行为,或经监督确认存在重大违约情形,授予方有权依据主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供热业务、直至暂停或取消其特许经营权等处理措施。 (四)如果监督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监
8、督结果失真或未能有效发现问题,授予方有权要求其纠正,并可根据情况要求监督方承担相应责任或重新进行监督,相关费用由[约定承担方,如监督方或从其服务费中扣除]承担。 (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 提交至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起始日期]起,至主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可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本协议期限届满;
9、 3. 授予方依法取消被授予方的特许经营权; 4. 被授予方依法终止供热业务; 5. 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6.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九条 费用与支付 (一)如果监督方是第三方机构,其依据本协议提供监督服务应收取合理的费用。费用标准为[明确标准,如:每小时收费标准、按阶段固定费用、按年收费等],总额为[明确总额或计算方式]。费用由[明确支付方,如:被授予方/授予方根据约定支付]承担。 (二)支付方式为[明确方式,如:银行转账等]。 (三)除本协议约定的监督费用外,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如监督方因履行监督职责而产生的合理差旅费、资料打印费等),由
10、[明确承担方]承担。 第十条 保密 各方对于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数据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授予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 提交至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协议是主合同的重要附属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主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协议一式[份数]份,授予方、被授予方、监督方(如适用)各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