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以下简称“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根据民法总则、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协议目的1.1 甲方是一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获得相关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1.2 乙方希望委托甲方进行其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第二条 资金委托2.1 乙方同意将其资金委托给甲方进行投资管理并享有相关收益。2.2 甲方以诚实、谨慎、勤勉和忠实等专业素养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第三条 投资方式3.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操作。
2、3.2 投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股票交易、债券投资、资产配置等。第四条 投资限额4.1 双方约定委托资金的投资限额不得超过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时约定的金额。超过此金额的部分,需乙方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第五条 收益分配5.1 投资收益按照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5.2 收益分配以净值的形式进行,甲方将定期向乙方提供投资成果报告。第六条 费用扣除6.1 甲方享有按照约定比例从乙方的投资收益中扣除相应管理费用的权利,具体费用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清晰明细的费用计算及扣除细则。第七条 信息披露7.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基金投资相关的信
3、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净值、资产配置情况、投资策略等。7.2 甲方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八条 信息保密8.1 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协议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8.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第九条 协议解除9.1 协议有效期为_年。9.2 协议有效期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签或解除。9.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第十条 争议解决10.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10.2 协商不成的,提交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处理。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附则11.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11.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基金管理人): 乙方(委托人):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