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协议甲方:委托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委托方住所地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受托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受托方住所地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养老基金的持有人,拥有相关养老基金的管理权,希望将部分资金委托乙方进行投资管理;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委托事项1.1 甲方将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事务委托予乙方,乙方作为受托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限额进行投资操作,以实现养老基金的长期稳健增值。第二条 委托条件2.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资金投资委托额度为 金额,委托期限为 期限。
2、第三条 投资管理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要求,进行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确保投资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3.2 乙方应根据投资风险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并向甲方及时提供投资报告。第四条 投资收益及费用4.1 乙方按照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管理能力,力争实现养老基金的长期稳健增值,并分享投资收益。4.2 投资收益分配比例约定为:甲方 比例%,乙方 比例%。4.3 乙方所获投资收益应按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第五条 保密义务5.1 甲方和乙方对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机密信息、财务数据等,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公开,除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事先书面同意。5.2 甲方和乙方在协议
3、期限届满后,仍应继续保持保密义务。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协议变更与终止7.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终止。变更或终止协议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7.2 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的义务或违反协议条款,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8.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变更和执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8.2 如发生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以上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协议正文,双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在本协议中表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甲方: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