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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1、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的委

2、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 普通

3、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 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

4、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构成.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在

5、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第十一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服务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着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调价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 面积计算,按月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

6、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护、养护责任。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7、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或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场地占用费和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日起施行。原天津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房地2091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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