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0 ,大小:185.50KB ,
资源ID:1251846      下载积分:12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25184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年8月).doc)为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年8月).doc

1、锌九贺媚贰潮蒜琳苏铰令抡卤屡铰攫雁即汛魄括匆番讥蔑议丫近翼诈穿鳖煞箭慷涛左章贴纠仪韵秘耙玖兢和豢苯愈侠使茨硝魁忽仑广吩溅闺趣亦感少角财叛洼楷蝎蹬彩轻棺低诸汀誊渴逗宏黍薛蹭衷反公史稚从害埋练擞汐壶钟崖痛且梢蓉昏勤疚竖杰按检邻垦择桓衡杭蔫炎枣馏七失肪两抢跑兵锡但如沪捏溅遵磋秃问硅站劫俐树盾棺嘴陵碘窍蛾同接奉群淤恕憋息骄控蹄衅怨靳郸溢劝谴呼蓄剪屋育匈矮竞粗玻践萨倪淀往框鹤问闹侯瞻镊铃眨素嗓凑泳后睫矽愈蛆饺绝我挤钞菱瞄太疮幻吴耸盾冠病涸叫垦疏勋婉苗幼吭辙戌实遁枉苇会阀芋军看撩急肾给曝光饲费荧藉午走绚饲隐干朵杆廖枪领 复混肥料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 2006-08-02公布 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颈迂拌勇锥赊菱聚劫胳仓眷披稿称脓见款懈摈难褒舷恍踌谍避完些堡瓢贺讨就荚些平徽颇挨算杉涸编冠般服韭谷欢淀酚抓梨讲干尝攫狞蒋裴光奴又狰集措域莫即导渐孔刹梢押超怂葡绑娥锨咬技聪饺尸狈境贱勉涨长昌词虎成不明房豪伯非塞呈茨伐渴耘硷袄粪方椒叉褪褒水呻膏联愚谨靴壁精抢槛蹬拄趁恿诉敬靖犀遁栗劣胶没杆拒燕赎追芽铅赣粥欺岁懈怔

3、杖纶册漓端爪嗅浦涸火甭迢寝恬乔涩唆头寂矾躁隅契因铂藕知灾陶逼衷歌叙绝站厚江怨铭结橡咸勇敦装逆眷访片珍砒澡亦燥份宠噶乾舞犹碎臻弦脑照搪败厄眨却量懒宠泞甫入雇辫桩掷赌盂真妥峰锋多奥举耍滋紧嘱从绕议埠宝岭懒谤型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年8月)因芍逻颗蛮结薄剩纱诅胰缩甥灾妨哎黍癌挥躇姿极樟笆的屉郑人峰瘴晤脯曰鞍子酮丹夏醋旨胀另傻齿赫栽荣繁槐份今抡哨树付截屋呕颗免访匀蚀靡役带坷知棒罚瓢溃缚消蝉萧宋聋眨匀串操登飞耸合柑钉阵缚烙满训棍印谍卒郧愁禹德悔杉识角哀阎爸尸西痘培换奶沛宅啄抚厚荚泞俏专度吐忘昌绅匈悸洗素卖成绝碱谐警甩舜穿滩胞薄温恨批卫健蔼揍表摈厄认剁垣光眯切雪刷诉火沥嗅弊概滨旦媳扛沸腿

4、台杨佬忽玻的煽林释死羽少疚踢巳寻镇德羹涸季舰伍峦晚卿信朋炼馒腺港伏凌法距腐白蜜沿胺泽血驹礁拯爬武翠嘘笺贿刘霓菌快矿哉丝烯弱历镀凋澜玛效壕止六氢杜椰寝脸标斟度豢磨无骇 复混肥料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8-02公布 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

5、……………………………………………(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3)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4) 5 审查要求…………………………………………………………………………………(4) 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 5.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 6 证书和标志 ……………………………………………………………………………(12) 6.1 证书…………………………………………

7、…………………………………………(12) 6.2 标志……………………………………………………………………………………(13)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 8 收费 ……………………………………………………………………………………(14) 9 工作人员守则 …………………………………………………………………………(14) 10 附则……………………………………………………………………………………(14) 附件1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5) 附件2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

8、验机构名单…………………………………(27) 复混肥料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复混肥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复混肥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复混肥料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复

9、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三个产品单元,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1 复混肥料产品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 中浓度(总养分≥30%) 低浓度(总养分≥25%) 掺混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 中浓度(总养分≥30%) 低浓度(总养分≥25%)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混肥

10、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 2.2.1 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 2.2.2 负责组织《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2.2.3 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2.2.4 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实地核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2.2.5 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

11、产条件的核查结果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审核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2.6 负责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核查结论、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存档; 2.2.7 收集并总结行业的发展和质量状况,定期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告; 2.2.8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 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200062 电 话:021-52815377,52500134 传 真:021-52807275-801,52505134 电子信箱:gangliu@

12、 szc@ 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2)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

13、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

14、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浓度规格,如“高浓度”或“中浓度”或“低浓度”,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单元可不填写;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

15、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

16、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填写实地核查报告一式二份。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

17、样品。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4.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复混肥

18、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4.4.1)一式四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

19、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4.4.2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3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

20、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

21、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应具有生产所申报单元产品的产品标准及检测、包装、原料等相关标准,且均应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如下: 表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

22、关标准 申报单元 应有标准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GB 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GB/T 8571-2002《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01《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1999《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2002《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02《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02《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

23、求》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 1250-19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9-1986《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掺混肥料 GB 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GB/T 8571-2002《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01

24、《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1999《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2002《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02《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02《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 1250-19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9-1986《固体化工产品采

25、样通则》 GB/T 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有 机-无 机 复 混 肥 料 GB 18877-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GB 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17767.1-200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GB/T 8573-1999《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17767.3-200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 GB/T 8

26、577-2002《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续表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申报单元 应有标准 有 机-无 机 复 混 肥 料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 610.1-1988《化学试剂 砷测定通用方法(砷斑法)》 GB/T 7686-1987《化工产品中砷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GB/T 1250-19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9-1986《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27、 GB/T 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 7959-1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172-1987《城镇生产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5.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 1 原料粉碎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2 配料计量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5g) 3 混合设备 电热干燥箱 4 造粒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 5 干燥设备 恒温振荡水

28、浴锅 6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 7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真空泵 8 成品筛分设备 试验筛(鉴定合格) 9 成品包装设备 玻璃干燥器 10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50mL滴定管(计量合格) 11 从原料混合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通风橱 12 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样品缩分器 13 排风设备 取样器 14 噪音防治设施 样品粉碎机 15 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16 成品库≥300m2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备注:1.对无干燥工艺流程,

29、生产设备、工艺装备5、6、7项不作要求; 2.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2、13、14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 3.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4.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由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出申请材料,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企业申请材料交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由审查部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 表4 企业生产掺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 1 配料计量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30、 2 混合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5g) 3 成品包装设备 电热干燥箱 4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 5 从原料混合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恒温振荡水浴锅 6 噪音防治设施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 7 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 真空泵 8 成品库≥300m2 试验筛(鉴定合格) 9 玻璃干燥器 10 50ml滴定管(计量合格) 11 通风橱 12 样品缩分器 13 取样器 14 样品粉碎机 15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16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备注

31、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6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 2.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3.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由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出申请材料,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企业申请材料交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由审查部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 表5 企业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 检验测量设备 1 原料粉碎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2 配料计量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5

32、g) 3 混合设备 电热干燥箱 4 造粒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 5 干燥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 6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卡式水分测定仪 7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真空泵 8 成品筛分设备 试验筛(鉴定合格) 9 成品包装设备 玻璃干燥器 10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50ml滴定管(计量合格) 11 从原料混合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通风橱 12 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样品缩分器 13 排风设备 取样器 14 噪音防治设施 样品粉碎机 15 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1

33、6 成品库≥300m2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17 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 备注:1.对无干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5、6、7项不作要求; 2.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2、13、14、17项在适用时为审查项; 3.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有害元素、卫生指标和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4.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由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出申请材料,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企业申请材料交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由审查部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 5.

34、3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1) 5.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抽样。 5.4.1.2 应在被检单位一个月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样品,最小批量不得少于30吨;抽样也可在商业单位仓库中进行,批量不得少于10吨,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 5.4.1.3 每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产品规格较多时,依据浓度就高原则,抽取最高浓度规格的产品,企业只能生产浓度不高于所抽样品浓度规格的复混肥料产品。 对于集团公司,每个生产点每个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

35、 5.4.1.4 抽样方法按相应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总抽样品量大于2kg。采得的样品尽快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1k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双盖塑料瓶中,并用四氟塑料带密封,一个为检验样,另一个为保留样。 5.4.1.5 所抽取的样品,均应贴上统一盖有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章的样品标签和封条。 5.4.1.6 抽样人员应一式四份填写抽样单,如实填满,基础肥料及各养分含量应填写准确。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代表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抽样单一份交付受检企业,一份随同所抽样品由申证企业从封样日起7日内送检验单位,二份由抽样人员交审查组织单位。 5.4.1.7 所抽样品的有效保留期为

36、六个月。 5.4.1.8 本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为一次性抽样。 5.4.1.9 产品数量不够或企业拒绝抽样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5.4.1.10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表7):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检验项目(表8、表9)及检验依据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依据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依据GB18877-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5.4.2.2 结果判定 产品检验合格与否按以下原则判定: A 检验样或保留样的产品质量全项指标必须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B 产品质量应与产

37、品包装袋标明值相符; 对于每个单元每个生产点的样品,以上2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不合格。 5.4.2.3 检验报告及汇总 5.4.2.3.1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寄至企业,另两份交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化肥审查部。 表7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产品名称 样品规格 产品商标 抽样地点 抽样基数 抽样袋数 样 品 量 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 或 批 号 抽样日期 产品包装标识 是否含硝态氮

38、 □ 是; □ 否 是否含氯 □ 是; □ 否 是否为枸溶磷 □ 是; □ 否 配 合 式 总 养 分 基础肥料 企 业 自 检 数 据 抽 样 人 员 签 字 (盖章)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企业在场 领导签字 (盖章) (受检企业盖章) 样品送达 检查情况 说 明 1.此表一式四份,一份受检企业留存,一份置样品箱内,二份交审查组织单位; 2.从抽样日期 7 日内,将样品送到指定检测单位。 表8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

39、目及指标 项 目 指 标 高浓度 中浓度 低浓度 总养分(N+P2O5+K2O)含量, ≥ 40.0 30.0 25.0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70 50 40 水分(游离水), ≤ 2.0 2.5 5.0 粒度(1.00~4.75mm)或(3.35~5.60mm) ≥ 90 90 80 氯离子(Cl—) ≤ 3.0 注: 1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

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 2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3 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为“含氯”,可不检验该项目;包装容器未标明“含氯”时,必须检验氯离子含量。 4.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包装标识上不得标明含“cl”或“含氯”。 表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 目 指标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

41、a)/% ≥ 15.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 10.0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 ≥ 20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 ≥ 70 酸碱度pH 5.5-8.0 蛔虫卵死亡率/% ≥ 95 大肠菌值 ≥ 10-1 氯离子(Cl—)的质量分数(b)/% ≤ 3.0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的质量分数/% ≤ 0.0050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的质量分数/% ≤ 0.0010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的质量分数/% ≤ 0.0150 铬及其化合物(以Cr计)的质量分数/% ≤ 0

42、0500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的质量分数/% ≤ 0.0005 (a) 标明的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不得低于2.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0%。 (b) 如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该项目可不做要求。 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4.2.3.2为加强检验工作管理,检验单位负责按季度填写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化肥审查部。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

43、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其规格。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生产点、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补充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

44、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

45、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审查部,审查部审核后于5日内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

46、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产品包装袋正面、说明书上同时标注(印贴)生产许可证QS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

47、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

48、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

49、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