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零售餐饮服务业预付卡合同2025年规范文本 鉴于甲方(发卡机构)计划发行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乙方(收单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丙方(持卡人)拟购买和使用预付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金融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所称预付卡是指由甲方发行,记载了一定金额,甲乙丙三方约定可以用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预付卡。 1.2 预付卡类型为记名、有密码、电子形式。 1.3 本协议所称持卡人是指合法购买预付卡并持有预付卡的丙方。 1.4 本协议所称发卡机构是指甲方,即预
2、付卡的发行主体。 1.5 本协议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乙方,即接受预付卡支付的机构。 第二条 预付卡发行 2.1 甲方负责预付卡的发行,包括卡面设计、印制、系统开发与维护等。 2.2 预付卡卡面值分为人民币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四种。 2.3 预付卡有效期为自激活之日起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4 预付卡的使用范围限于甲方及其授权的商户(以下简称“合作商户”)。 2.5 甲方应通过官方渠道或授权经销商销售预付卡,销售过程中应向购买人充分披露本协议相关条款及风险
3、提示。 第三条 预付卡充值 3.1 预付卡购买后需激活方可使用,激活方式为通过甲方指定的线上或线下渠道输入初始密码。 3.2 充值是指持卡人向预付卡账户内存入资金的行为。 3.3 预付卡支持以下充值方式:现金充值(仅限甲方指定网点)、银行卡充值、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 3.4 单笔充值金额最低为人民币______元,最高为人民币______元。 3.5 单日累计充值金额最高为人民币______元。 3.6 持卡人累计充值金额最高为人民币______元。 3.7 充值资金应实时或于______个工作日内划入预付卡账户。甲方保证充值资金安全,并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管理。 第四条 预付
4、卡使用 4.1 激活后的预付卡可在甲方或合作商户接受预付卡支付的范围内使用。 4.2 预付卡可用于购买甲方或合作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接受其服务,但预付卡不得用于购买不动产、投资理财、烟、酒类商品(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境外消费等。 4.3 预付卡不得与其他支付方式合并使用。 4.4 合作商户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金额,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 4.5 单笔消费金额最高为人民币______元。 4.6 预付卡仅限持卡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出售。 4.7 消费时,持卡人需输入正确的密码。如使用密码错误超过______次,预付卡将被临时冻结,持卡人需按甲方规定流程解冻。 第
5、五条 预付卡挂失与补卡 5.1 预付卡遗失或密码遗忘,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办理挂失。 5.2 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消费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消费损失由甲方承担。 5.3 挂失手续办理成功后,甲方应在______小时内冻结该预付卡。 5.4 挂失成功且经核实非持卡人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后,甲方应提供补卡服务。补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补卡后的新卡号与原卡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5 因持卡人原因导致预付卡无法使用(如密码遗忘且无法验证身份),甲方有权拒绝补卡申请。 第六条 预付卡退款 6.1 预付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持卡人可申请退款: (1)非
6、记名预付卡遗失,持卡人提供有效证明; (2)记名预付卡挂失成功后,原持卡人申请退款; (3)甲方因经营原因终止发行预付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 持卡人申请退款时,需向甲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遗失证明或挂失证明等相关材料。 6.3 甲方应在收到完整退款申请材料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将退款金额返还至持卡人原充值账户或甲方指定的其他账户。 6.4 退款金额为预付卡内的余额,不包括已发生的消费金额。 6.5 退款过程中,甲方不得收取手续费。 第七条 资金安全与监管 7.1 甲方必须为预付卡资
7、金设立独立的结算账户,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督。 7.2 甲方应按不低于预付卡发行总额的______%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处理预付卡风险处置和退款等事宜。 7.3 甲方应建立预付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第八条 免责条款 8.1 因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8.2 因网络故障、系统错误、黑客攻击等非甲方原因导致预付卡无法使用或交易失败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修复系统并恢复服务。 8.3 持卡人使用伪造、变造的预付卡或进行
8、欺诈性交易的,甲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8.4 因持卡人泄露密码或未按规定保管预付卡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9.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可解除: (1)持卡人提供虚假信息办理预付卡,经核实后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没收预付卡; (2)持卡人利用预付卡进行非法活动,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9.2 因甲方经营不善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预付卡业务的,甲方应提前______日通过官方渠道公告,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或监管规定处理预付卡余额。 9.3 因监管政策变化或监管机构要求,甲方需终止预付卡业务
9、的,甲方应提前______日通过官方渠道公告,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或监管规定处理预付卡余额。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0.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递送、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本协议首部列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11.2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______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甲乙丙三方对于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持卡人个人信息等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12.2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13.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4.3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