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合作协议样本:合作协议期限与终止条件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在 ______ 签订,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股东A):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股东B):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2、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更多股东)
鉴于:
各方有意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就公司的经营、投资及各方股东的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协议期限
1.1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______ 年,至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止。
1.2 协议期满前 ______ 个月,若各方股东无书面一致同意终止合作或变更合作方式的,本协议自动续展 ______ 年,续展次数不限。
1.3 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根据其内部决策程序或法律规定需要解散、清算,或各方股东书面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作,本协议自公司解散清算完毕
3、之日或股东会决议生效之日终止。
第二条 终止条件
2.1 协商一致终止: 经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及合作。股东同意终止的书面文件需经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2 违约终止:
(1) 任何一方股东未按本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经守约方股东书面催告后 ______ 日内仍未补足的。
(2) 任何一方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严重违反保密义务或公司章程规定,经其他股东书面提出质询或要求纠正,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的。
(3) 任何一方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继
4、承人或受托人明确表示不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参与公司经营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守约方股东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股东,单方终止本协议。违约方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配合公司进行整改或退出。
2.3 公司解散或清算终止: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散和清算,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解散、宣告破产的,本协议终止。
2.4 不可抗力终止: 因发生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将面临重大风险,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决定解散或无法继续经营的,本协议终止。
2.5 公司被并购终止: 公司被外部主体并购、合并,且导致原
5、股东丧失控股地位或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本协议终止。
第三条 终止程序
3.1 发生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何终止条件时,享有终止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终止通知。通知中应载明终止理由、生效时间等。
3.2 自终止通知送达全体股东最后一方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3.3 协议终止后,应设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或依法指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仅处理与清算相关的事务。
3.4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确认。确认后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四条 终止后果
4.1 股权处理:
6、 (1) 协议协商一致终止或因公司解散清算终止的,各股东的股权按其在公司最后确认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由股东协商确定,可以现金方式分配,也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但转让价格需按公司净资产评估值或双方协商确定。
(2) 协议因违约终止的,守约方股东有权要求违约方股东按照其在公司最后确认的出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回购价格可按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确定,或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违约方股东应在收到回购通知后 ______ 日内完成支付。
(3) 协议因股东个人原因(如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等)需要处理其股权的,其继承人或受托人应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根据本协议第四条(
7、1)或(2)款约定处理该股权。
4.2 财务结算与债务清偿: 公司终止时,应首先清偿所有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4.3 协议权利义务的终止: 本协议终止后,除本协议中关于保密、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的条款外,其他条款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4.4 股东责任的承担: 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协议终止后,各股东不再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存在个人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损失。
第五条 其他
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股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8、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均须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
5.3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4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5 本协议自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甲方(股东A):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乙方(股东B):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更多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