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音乐表演合同甲方:_(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_(以下简称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就音乐表演相关事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合作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确保顺利完成音乐表演项目。第二条 表演项目描述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音乐表演活动,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会、演唱会等。2. 表演项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细节以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为准。第三条 权益保障与义务1.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等场所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行音乐表演活动。2. 乙方应按时、按要求完成音乐表演项目,
2、确保表演质量和效果。3. 乙方应保证表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条 费用及结算1. 表演费用由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量、标准和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2. 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和其他结算所需的证明文件。第五条 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六条 争议解决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履行中的任何争议。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履行。2. 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无法履行的情况,否则本协议不可单方解除。第八条 其他事项本协议正文部分不得涉及任何政治性内容,如需有关宣传材料,应由双方另行协商。第九条 附则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协议及其修改或补充,以书面形式达成,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