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经纪合同协议本协议由下述甲方(以下统称为“经纪人”)和下述乙方(以下统称为“客户”)共同签订,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同目的1.1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证券经纪合作关系。第二条 定义2.1 经纪人:指持有相应证券经纪从业资格且能够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单位或个人。2.2 客户: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三条 服务内容3.1 经纪人应向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a) 与客户协商并达成证券交易的计划; b) 为客户执行证券交易指令,并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完成; c) 提供相关证券市场信息、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 d) 协助客户查询、管
2、理和监控证券账户的相关资产。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4.1 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a) 尽职调查客户的身份和交易意图,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b) 对于客户的交易指令,按照客户的授权和要求进行操作; c)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和建议; d) 保护客户的交易机密和个人信息; e) 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4.2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a)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意图; b) 缴纳经纪服务费用; c) 依法遵守证券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d) 执行经纪人的交易指令并向经纪人提供必要的授权; e) 对经纪人提供的投资建议和意见进行独立判断,并承担自行投资所带来的风险。第五条
3、 通知与沟通5.1 经纪人和客户之间的通知和沟通可以通过书面文档、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第六条 保密6.1 经纪人和客户应互相保守交易信息和个人信息的机密,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给第三方,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或依法必须披露的情况。第七条 争议解决7.1 经纪人和客户之间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第八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动续签。第九条 其他事项9.1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经纪人): 乙方(客户):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