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粮食仓储保险合同协议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投保人(Insurer): 法定名称:[投保人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注册地址:[地址] 联系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号码] 被保险人(Insured): 法定名称:[被保险人公司全称 或 个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姓名] 注册地址/住址:[地址] 联系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号码] 保险人(Insurer): 法定名称:[保险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
2、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鉴于: 被保险人拥有或经营粮食仓储设施,并储存有粮食(以下简称“保险标的”),为转移和分散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投保人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投保粮食仓储保险,保险人愿意承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险标的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位于 [具体储存地址] 的由被保险人储存的 [具体粮食品种,如小麦、水稻等] 粮食(以下简称“保险货物”)以及用于储存该粮食的仓储设施(以下简称“仓储建
3、筑物及附属设备”)。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承保范围内,保险人对因发生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洪水、暴雨、台风、风暴、龙卷风、冰雹、雪灾、冰冻、冻雨、地陷、地裂、滑坡、泥石流、海啸(仅限临海仓库); (二)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非核爆炸、非化学爆炸、非原子能爆炸、非可燃性气体爆炸)、翻车、倾覆导致仓库受损或粮食散落、飞石、坠物、碰撞造成的损失、因保险标的自身缺陷或保管不当直接导致的保险货物腐烂、变质、发热、霉变(须有明确约定且非由保险责任事故引起); (三)在发生本合
4、同第一条所述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 [具体比例]%。 本合同保险责任不包含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哄抢、盗窃、核辐射、污染、政府行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标的本身缺陷或自然属性造成的损失、仓储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内在品质变化、市价变动、保险标的本身价值减少以及本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除外责任 除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险责任外,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属于法律规定或者政策规定不得储存、运输或者使用的物品; (二)保险标的本身的
5、质量缺陷、内在瑕疵或自然损耗; (三)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家庭成员、财产继承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四)保险标的的市价波动、经营中断损失; (五)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采取施救措施或施救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扩大; (七)保险期间开始前已存在的保险标的损失或缺陷; (八)堆放、储存不当或违反安全规定操作直接导致的损失; (九)保险条款中明确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 [起始年] 年 [起始月] 月 [起始日] 日起,至 [终止年] 年 [终止月] 月 [终止日] 日止,共
6、计 [期限]。 第五条 保险金额 (一)保险货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金额] 元。该金额根据 [定值/定率] 方式确定,具体为 [详细说明,如:按保险货物入库时公量计算的重量乘以约定单价 / 按保险期间结束时的市场价乘以约定比例]。 (二)仓储建筑物及附属设备: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金额] 元。 (三)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金额] 元,或按实际发生额在人民币 [金额] 元以内赔付,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价值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其赔偿也按比例减少。 第六条 保费与费率 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风险因素确定。本合同的保险
7、费总额为人民币 [金额] 元。投保人应于本合同生效前向保险人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支付方式为 [现金支付/银行转账]。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就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存放环境、管理情况等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如有任何隐瞒或虚报,由此产生的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第八条 防灾减损 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管理措施等进行检查。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人可提出防灾建议,被保险人有责任按照建议采取相应的防灾减损措施。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合理建议采取行动,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于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出险通知与事故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
8、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和损失检验。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证明和资料。 (三)施救费用由被保险人首先承担,凭有效票据向保险人申请报销,但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施救费用赔偿限额。 第十条 损失赔偿 (一)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损失情况赔偿。若损失是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若损失是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以保险价值为限。 (二)仓储建筑物及附属设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9、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赔偿计算方式: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施救费用等因素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金额为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损失。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 (四)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若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则保险责任终止;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如有):对于 [具体险种,如: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 [金额 或 百分比] 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六)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的赔
10、偿金不得超出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若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该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但无需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除前款规定外,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保险人所在地/被保险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成立,自保险期间开始时生效。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
11、形式变更或解除。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已承担的保险责任部分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三)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条款内容与保险单、批单记载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三)与本合同有关的原始凭证、通知、批单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可在此处添加其他双方约定的特别事项]。 投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保险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被保险人(签章/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本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