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跨境电商数据安全合同 鉴于各方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处理个人数据,为明确各方在数据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符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及其后续修订或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 “个人数据”是指能够识别或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的数据,特别是结合其他信息识别自然人的数据;
2、 b) “数据处理者”是指为数据控制者的利益处理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c) “数据控制者”是指确定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d) “跨境数据传输”是指将个人数据传输至数据控制者或数据处理者位于欧盟以外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 e) “合理安全措施”是指为保护个人数据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包括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备份、员工培训、内部规程等,足以应对预期的风险并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 f) “数据泄露”是指未经授权的访问、披露、丢失、篡改或毁坏个人数据的事件; g) “通知”是指按照法律法
3、规及本合同约定,就数据泄露等事件及时告知监管机构、数据主体或其他相关方的行为。 第二条 数据控制者与数据处理者 2.1 [数据控制者名称](以下简称“数据控制者”)是本合同中提及的个人数据的最终决定者,负责确定处理目的和方式。 2.2 [数据处理者名称](以下简称“数据处理者”)接受数据控制者的授权,在数据控制者的指示下处理个人数据,并承担因其处理活动引发的责任。 第三条 数据处理的目的、方式与原则 3.1 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跨境电商合同、处理支付、提供物流服务、用户身份验证、商品推荐、市场营销、客户服务、风险控制、欺诈检测、合规报告以及维护和改进服务。 3.2
4、处理个人数据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并符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 3.3 处理个人数据的范围应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少数据相一致。 3.4 处理者应仅按照数据控制者的明确指示处理个人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处理目的、范围或方式,除非获得数据控制者的额外授权。 第四条 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保障 4.1 各方确认并同意尊重数据主体的各项法定权利,包括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数据可携带权、反对自动化决策权、拒绝营销权等。 4.2 数据控制者应建立畅通的渠道,保障数据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并应在收到请求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条件响应。 4.3 各方应协助数据
5、主体行使其权利,并在必要时提供合理帮助。 第五条 数据安全要求与措施 5.1 各方均应采取合理且充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合理安全措施”),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丢失、篡改或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 5.2 具体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对传输中的个人数据进行加密; b) 对存储的个人数据进行加密和访问控制; c) 实施严格的访问权限管理,遵循最小权限原则; d) 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渗透测试; e) 部署入侵检测和防御系统; f) 建立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 g) 定期更新系统和应用补丁;
6、 h) 对员工进行数据安全意识培训和考核; i) 制定并演练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5.3 各方应定期审查和更新所采取的数据安全措施,以应对新的威胁和风险。 第六条 数据跨境传输 6.1 跨境传输个人数据前,传输方(数据控制者或数据处理者)应确保传输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6.2 若传输至欧盟,应确保满足GDPR关于充分性认定、标准合同条款(SCCs)、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BCRs)、行为准则或认证机制等要求。 6.3 若传输至美国加州,应确保满足CCPA关于合规机制的要求。 6.4 若传输至其他地区,应确保该地区提供充分的数据保护水平,或采取其他合法的合规机制,如获
7、得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确保数据接收方提供与GDPR等相当的权益保护等。 6.5 接受个人数据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若无法提供充分的数据保护,传输方应采取额外的保障措施,如通过加密、技术中立标准合同条款等,并应将此风险告知数据控制者。 6.6 禁止将个人数据传输至未提供充分保护且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国家或地区,除非获得数据主体的明确、单独同意,且该同意应易于撤回。 第七条 数据泄露通知 7.1 各方应建立有效的监测、检测和响应机制,以识别或发现个人数据泄露事件。 7.2 一旦发生或怀疑发生个人数据泄露事件,相关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内部调查和评
8、估。 7.3 若确定发生数据泄露事件,且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通知监管机构的情形,相关方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例如GDPR要求72小时内)通知监管机构。 7.4 若数据泄露事件对数据主体的权益或安全构成风险,相关方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例如GDPR要求72小时内,或评估后无合理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数据主体,并告知其可采取的减轻风险的建议措施。 7.5 通知内容应包括数据泄露的基本情况(如数据类型、泄露原因、影响范围、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联系信息等)。 第八条 数据保留 8.1 各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合同约定以及业务需要,确定个人数据的保留期限。 8.2 除法律法规要求或
9、合同另有约定外,个人数据在达到其处理目的后、数据主体要求删除前、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留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删除或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确保个人数据不被用于识别特定个人。 8.3 对于需要长期保留的个人数据,应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并定期审查保留的必要性。 第九条 数据主体权利行使 9.1 数据控制者应制定清晰、便捷的程序,供数据主体行使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数据可携带权等。 9.2 数据主体行使权利的请求应通过电子邮件、官方网站上指定的联系方式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提出。 9.3 数据控制者应在收到请求后,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如GDPR规定一般为一个月内)响应,并可能
10、需要额外时间处理复杂的请求。 9.4 数据控制者或受其委托的数据处理者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主体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包括提供个人数据副本、删除相关记录、更正不准确信息等。 第十条 合规与审计 10.1 各方应确保其数据处理活动持续符合本合同约定及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 10.2 数据控制者有权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审计,以验证其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和法定职责。数据处理者应配合数据控制者的审计,并提供必要的文档和访问权限。 10.3 审计的具体安排(如频率、范围、方式)应提前与数据控制者协商确定,并应给予数据处理者合理的提前通知期(例如30天)。 第十一条 责任与赔偿 1
11、1.1 因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导致数据泄露、数据主体权利受损或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 非因该违约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或非因该违约方控制的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损失,该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1.3 各方对因第三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其员工、承包商或合作伙伴)导致的违反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责任,并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并在发生时及时通知并协助另一方控制损失。 11.4 对于因违反本合同或法律法规导致的数据泄露事件,各方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监管罚款等)承
12、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和上限可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与终止 12.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数]年,除非提前终止。 12.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可在有效期内提前[月数]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12.3 合同终止或一方服务关系结束后,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关于数据保护、安全、删除或匿名化、保密以及责任限制等方面的义务。 12.4 数据处理者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根据数据控制者的指示,安全地删除或返还个人数据,或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进行处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 13.1 各方应对从另一方获取的、或
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个人数据等所有未公开信息(“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3.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a) 接收方因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而必须披露的,应事先通知对方,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对方的意见或限制披露范围; b) 接收方已经合法获得该保密信息的; c) 接收方的员工或代理人因履行本合同需要而知悉该保密信息,且已被告知保密义务,并仅在必要范围内使用。 13.3 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应持续有效[年数]年或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14、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4.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选择仲裁或诉讼,如仲裁,则写明仲裁机构名称和仲裁规则;如诉讼,则写明管辖法院,通常为数据控制者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沟通、陈述、协议或谅解。 15.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5.3 若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5.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5.5 各方应确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十六条 通知 16.1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请求或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挂号信发送至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或邮箱。 16.2 通知在以下时间视为送达: a) 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在邮件发送时视为送达; b) 如通过挂号信发送,在邮件或挂号信寄出后[天数]日视为送达。 c) 如通过传真发送,在传真成功发送后视为送达。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