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5年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财务管理协议(GF-2004-2501)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以下简称“城市”)为保障城市供水服务的持续、稳定和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城市供水条例、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决定授予[特许经营者名称](以下简称“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区域]从事城市供水特许经营业务(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业务”)的权利。为明确经营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原则、标准、程序及双方权利义务,特依据主特许经营协议,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经营者:指根据本协议获得城市供水
2、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者名称]。 1.2 主管部门:指负责监督管理本特许经营业务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1.3 特许经营区域:指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者提供城市供水服务的地理范围。 1.4 供水价格:指根据[相关定价办法或协议约定]确定的供水价格标准。 1.5 财务报告:指经营者按照本协议约定编制的年度、季度或月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1.6 内部控制:指经营者为达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实施和维护一系列政策、程序和措施而形成的风险管理框架。 1.7 会计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双方另行约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第二条 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2.1
3、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与特许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有效性。 2.2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城市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选择并应用恰当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核算方法的一致性,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可比。 2.3 经营者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季度或月度财务预算,明确收入预算、成本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预算编制应基于合理的经营预测,并充分考虑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和运营计划。 2.4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
4、控和分析,定期评估预算偏差及其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应作为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送主管部门。 2.5 经营者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核算体系,准确归集、分配和核算供水生产运营成本,包括原材料、能源、人工、维修费、折旧摊销、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经营者应实施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持续优化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2.6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标准,按照规定的计量、收费方式和周期收取水费,确保应收尽收。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抄表、计费、催缴和结算系统,并提供多样化的缴费渠道。 2.7 经营者应负责管理其用于特许经营业务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构筑物、机
5、器设备、无形资产等。经营者应确保资产得到妥善维护、使用和保护,建立资产清单和账龄分析,定期进行资产盘点。 2.8 经营者应建立高效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所有资金支付必须按照内部授权程序进行审批。经营者应保持充足的运营资金,保障供水服务的正常进行。 2.9 经营者应审慎进行融资活动,合理确定债务规模和结构,控制融资成本。任何新增债务融资计划,特别是大规模或高成本的融资,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备案。 2.10 经营者应识别、评估和管理其财务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如适用)等,并制定相应的
6、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 2.11 经营者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定期编制并提交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附注应详细说明重要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关联方交易、或有事项等。 2.12 经营者应在财务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预算执行情况、成本结构、收入构成、重大财务事项、审计情况等。 2.13 经营者应建立并维护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及可追溯性。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14 经营者
7、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指定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经营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条 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1 主管部门有权对经营者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查阅经营者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凭证、账簿、报表等)、合同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3.2 经营者应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3.3 经营者提交的财务预算、重大资本支出计划、融资方案、年度财务报告等文件,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 3.4 经营者应
8、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提交给主管部门。经营者应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 3.5 主管部门有权对经营者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如发现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公开道歉等措施。 3.6 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经营者对其财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潜在风险进行专项解释和说明,并要求经营者提交整改方案。经营者应按时完成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整改结果。 3.7 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经营者的
9、特定财务事项或内部控制进行专项评估或审计,经营者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 4.1 经营者应按照以下约定的时间和内容编制并提交财务报告: (1)年度财务报告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具体天数,如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2)季度财务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具体天数,如15]日内报送主管部门; (3)月度财务报告应在每个月份结束后[具体天数,如10]日内报送主管部门; (4)发生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或事项时,经营者应在事件或事项发生后[具体天数]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财务报告。 4.2 年度财务报告应包括
10、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书、经营者声明书等。 4.3 经营者提交的财务报告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财务资料,应以中文书就,格式应遵循国家或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4.4 经营者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披露与供水业务相关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财务指标、成本构成变化、重大投资完成情况等。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方式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 资金调度与使用 5.1 经营者应确保其运营资金的充足,以保障城市供水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特许经营业务的实际需
11、要,不得挪作他用。 5.2 经营者的资金调度计划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重大资金调度或使用,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支付或融资活动,应事先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5.3 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防范资金风险。 第六条 资产管理与保值增值 6.1 经营者应按照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对其拥有的用于供水业务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有效管理。 6.2 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资产台账,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评估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6.3 对于协议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经营者应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2、的监督。经营者应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6.4 经营者进行重大资产处置(如出售、出让、租赁等)时,应按照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合规和公允性。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7.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出现以下情况时,主管部门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中与财务管理相关的条款: (1)经营者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情节恶劣,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经营者的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供水服务持续提供的; (3)经营者提供的财务信息严重失实,
13、欺骗主管部门或用户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3 因本协议被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就相关的财务事宜(如资产处置、债务清偿、财务结算等)进行妥善处理,并签订相应的协议或文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经营者未能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财务管理职责,或存在财务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发出书面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约定标准或依据]确定; (4)要求经营者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暂停其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业务; (6)根据主特许经营协议的约
14、定,直至终止其特许经营权。 8.2 经营者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报送财务报告、报告不及时或不完整、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主管部门除要求其限期纠正外,可参照8.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8.3 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监督职责,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因地震、洪水、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者无法履行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义务的,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9.2 发生不可抗力时,经营者应立即通知主管部门,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文件。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延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
15、除相关义务。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约定仲裁委员会名称,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地点为[约定城市]。 (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约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常是特许经营者所在地或主管部门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请求、文件
16、等,均应以书面形式按照本协议首页所列地址、联系人或电子邮箱送达。 11.2 通知在以下时间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交付时; (2)邮寄的,寄出后[具体天数,如3]个工作日; (3)以挂号信或快递寄送的,寄出后[具体天数,如5]个工作日; (4)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发送成功时(但应以能够证明发送成功的记录为凭)。 11.3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地址,应提前[具体天数]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协议是主特许经营协议的附属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依照主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2.2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终止不当然影响其有效条款的持续效力,直至相关义务履行完毕或另有约定。 12.3 本协议一式[具体份数,如十]份,甲方执[具体份数]份,乙方执[具体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识别方便而设,不影响协议内容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