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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01∕T74-2020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办理规范》(哈尔滨市).pdf

1、ICS01.040.03CCS A122301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DB2301/T 742020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办理规范2020 - 12 - 22 发布2021 - 01 - 22 实施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301/T 742020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劲男、刘晓丽、史林、宋韶辉、刘菊英、姜滨、彭旭、孙剑英、刘志伟、朱晨岩、胡澍、宋东升、程译。DB2

2、301/T 742020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办理规范办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中关于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办理的相关术语定义、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法律救济等。本文件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的办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防治污染设施治理工业、 商业及服务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

3、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物质, 使其达到法定要求所需的设备和装置,以及环境监测设备。3.2即办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4办理要素4.1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4.2受理范围4.2.1申请人需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4.2.2申请内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4.3办理依据DB2301/T 7420202本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依据以下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4.4审批机关哈尔滨市及各区、县(市)生态环境管理部

4、门。4.5办件类型即办件。4.6办理条件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a)排污单位已无污染物排放或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使污染物排放达标;b)建设项目通过其它途径使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c)水污染物符合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市政污水排放管道纳污标准。4.7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4.8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关于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相关情况的请示。4.9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即办)。4.10审批收费不收费。4.11申请人权利和义务4.11.1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a)享有知情权,审批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

5、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进行公开;b)有权了解审批机关审批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c)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d)在审批机关未作出行政许可前,有权撤回审批申请;e)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寻求法律救济。4.11.2义务DB2301/T 7420203申请人需依法履行以下义务:a)按照审批机关已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 条件、 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b)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c)积极配合审批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评审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4.12咨询4.12.1咨询途径申请人可选择以下途径进行

6、咨询:a)现场咨询。哈尔滨市及各区、县(市)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窗口;b)电话咨询。电话号码:87153333-1301;c)信函咨询。哈尔滨市及各区、县(市)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4.12.2咨询回复4.12.2.1回复方式现场、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4.12.2.2回复机构哈尔滨市及各区、县(市)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4.12.2.3回复时限即时。4.13许可期限许可证件为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批复文件,防治污染设施拆除的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防治污染设施闲置的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由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期限予以核定。5办理流程5.1申请申请人根据所需办理的具体事项按4.8的

7、要求通过受理窗口或哈尔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5.2受理生态环境局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分类处理:a)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即时受理;a)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b)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3 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后达到要求的,予以受理;补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c)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DB2301/T 74202045.

8、3审核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踏查,审核材料,提出建议。5.4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5.5送达方式及时限5.5.1窗口送达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自行到窗口领取,并予以签收。5.5.2邮寄送达根据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意愿,采取邮寄方式进行送达。5.5.3送达时限审批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当日邮寄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书。5.6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对被许可人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6法律救济6.1投诉6.1.1投诉方式可通过窗口、电话、网络或信函投诉。6.

9、1.2投诉渠道6.1.2.1审批机关哈尔滨市及各区、县(市)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6.1.2.2监察机关哈尔滨市纪委监委驻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电话:86772265;地址:中国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西配楼。6.1.2.3上级主管部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电话:87979090,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电话:84664111,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6.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DB2301/T 74202056.2.1行政复议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6.2.2行政诉讼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审批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B2301/T 7420206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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