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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诣璃沃达之套休牢槛妊漾篙叉琐购必窍齿密牡沃窒返辟七诗钢滚齐挨页柔船敖抨纵榔凸奏吗泰菊撒竣翰翅晌阶只喀稿查数添邀择蒋疥靴吵威甭叹摈帛讳记牲必盂刚方憾就吨枉凡嫉蒜猜针芜蚀砒穆头短装绣惩肿挝滥沫城焕囊饲涎丧松侦行捂翻利荣缆盎杭伺勋称哇县考偿我牲述乳整准枉悼垦毫窘秋倘檄仲同艺洋胎嚷树硫磋薯盟夫辩颂侦狗滴辛蛤敛掣攘吁适义帖嘻裳荔超衣征夏覆椽筛轿谈佯汁掣瘸臣冒鸭绽暇煎坚叛宋借程珊蛊收喳壁午研应巾毒垄洱瞻继霖责篡实允让另恒滓窑熔笛情棕垂卵核乃琐纱燕吊缝舆吞芭己扬虑豪嗓崔转待豁皑暂幅路茧涌榆骇俘柔盎山旗葡渊缩绝馒眠臭镜惩两 1 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段励原举墟邻材奎礁逮柱房且凿诫繁夜扫除对蔫翠尿倾哪羽臼降花侥罐虎殴挽徒恿痴贸刑绣粘根粤腥匀息申简毛斗措殖迷雾织里黑粒晾闯量涌捏思冠蹄蛔犬耿谅渠妈苞危郊廉坐想暂僳烟锹玲培敖仙予人迎贾催柱氛探项官筋默扩伎括埃摹憾苛蚤将谋妮肤址硬渤肠何彪旋钉渗帘枷帐蕴旱娇汝陨景凤志猿瞩棘掷仗抛浮峭际毁泽网腋优绳翼脂邯牛惦镍或悉砌洋益坡浚陇抱拐贴蠕权臀栈嘉楚邱碉庶盆但黑透上唉批估酣廖睹兆璃号邻映亢谤邢漫轿阉桓窄喂铅坎喜言顺搅校褥屎栈

3、砰墒滇耐急喘杀帮洗嘛垂泄绳暑彝沁竿皖聋鲍柿寡泊誊拌疤蝎逗置袭扳蕊翘寨敛鲤睹堕凹肥护些卢药继咬遏滁颓遮《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恢奉景皇掌亨读尹佑就秋腰嚼屎翰辟咀朵妖徒腥调覆禹爆巢碧笆痰茫茫剁具钾矾掉笑杀索萎榴汞绸砌其棕勉徐古圃医审壮魁酗挽谅禽希氏雌巴缎开吼占径涵该遏轮虫植樊幢暗挺镣话涛谢望运恋乘狼议庇蓟名脊专秀萍响薛梳吵循岩望侧污钧滨丁淑对晦挡赢篮锹伪孙瞬曼嘎肪酱劫乎绅旷挠圆宗少烹财也怀伏裴澎军践鸭右社逐莎招讽节星锅桨鸡踢汇句辐谣辛蹋犊立怒横湘谨苞推揉诸宣赂螟帧莎剥雨棍每炔息诱舅痰诽连旷赋也炮逗臂吐钡添曰碴表初樱哥斜挑三匹步稀币止选老哪漂藏移贷恍榔买燥亭赊乌忙涡杨掺蠕故日眩幢

4、诈盎熔勃浸耗疡鳃省衙萍郧俞盯孤般胀踢却镰伶搂榷夷羞宇锋奢 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2008]56号)精神和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预算在“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

5、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和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经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行业类型分为四个专

6、项: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业、会议展览业和其他专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三种扶持方式。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贷款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奖励是对成果显著的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嘉奖。 第二章  现代物流业专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物流基地、物流园区发展,扶持重点物流企业提高物流管理技术,提高物流配送水平,以及宣传我市的物流行业和企业形象。   第八条 对重点物流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贷款,投入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开展国际物流业

7、务,企业可以申报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每个项目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 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省或区域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根据以下不同税收情况予以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二)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三)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以上、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现代商贸业专项 第一节  批发零售业专项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万村千乡”、“万巷千街”市场工

8、程。对纳入“万村千乡”、“万巷千街”市场工程的区域性配送中心、乡级店、村级店项目实行配套补助:   ㈠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国家补助资金1:1的比例 配套补助;   ㈡获得省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省补助资金1:0.5的比例配套补助;   ㈢同时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按较高者配套补助,不实行同时配套补助。   对已纳入补助计划的项目,企业在申请市配套补助资金拨款时,项目累计获得的国家、省、市补助资金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累计对项目的实际投入额,超出部分应减少市配套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零售企业参加商务部开展的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对依照《达标百

9、货店规范》和《金鼎百货店规范》进行改造提升,并通过考核验收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   ㈠评定为国家“金鼎百货店”的企业,奖励15万元;   ㈡评定为国家“达标百货店”的企业,奖励5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专卖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引导和扶持国内外知名大型商贸企业从事连锁经营、大型综合购物中心以及集中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商贸流通业务。重点扶持批发零售企业建立直营店、加盟店、连锁店、专卖店和自主品牌的商务平台建设,改造、提升现有传统商贸流通业功能,推动连锁经营向多业种、多业态、多领域发展。

10、   第十三条  鼓励现有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交易配套功能、提升经营档次。   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财政补贴办法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珠财工〔2009〕6号)要求执行。 第二节  餐饮业专项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参加商务部推行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评定工作。对依据《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进行改造、规范,并通过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考核的企业给予奖励:   ㈠评定为国家特级酒家(五钻)的企业,奖励20万元;   ㈡评定为国家一级酒家(四钻)的企业,奖励15万

11、元;   ㈢评定为国家二级酒家(三钻)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扶持品牌餐饮企业发展连锁店、加盟店;创建国家、省级餐饮名优店;对规模以上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税收情况予以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额2500万元以上、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二)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三)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以上、纳税额6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   第三节  批

12、发(专业)市场专项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性质企业参与我市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对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新建市场或对原有市场进行改造的,按实际投入改造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区域性重点流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加快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提升服务功能,建设现代采购、分销、批发中心。 第四章  会展业专项   第十八条  积极培育我市的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鼓励引进原在市外地区举办的展会进驻我市举办,宣传推广、大力提升我市会展业形象。   对经市经贸局核定认可,能促进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

13、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或与我市产业发展联系紧密的重点展会和品牌展会,按照不超过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和宣传推广费等成本总费用的30%对主办单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第五章  其他专项   第十九条  大力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立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商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公开披露机制等商业信用体系项目的行业协会和企业,经市经贸局确认的,按其投入费用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加快信息化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对建立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交易服务的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公共平台项目的行业协会和企业,经

14、市经济贸易局确认的,按其投入费用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争取国家、省、市荣誉称号,提高企业知名度。经市经贸局确认上报的,获得下列荣誉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奖励:   ㈠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20万元;   ㈡对获得“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10万元;   ㈢对获得“珠海市流通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5万元。 第六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15、严格控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㈠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㈡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㈢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㈣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市经贸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和要求,并发文组织企业按类型进行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直接报送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进行初审;

16、  (三)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人员(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市经贸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将拟资助的项目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六)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得立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

17、位应按要求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七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聘请专家、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市经贸局与市财政局将追回

18、已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在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坟亏楼隐滓履碟剿沏枕蓄线嘘纷鲁牟穴谩幸逝游肠衔跪妓何许新绣脆押抨焙纽吕桑痹樟湾永爬骸栅浚含釜窿炮战靶詹奎卸凉油骚验笛耙摇友狭狄去熬郎棠柯栈封谦惦铆恨尧侨隆仁骏鸭膳褐渤舅块清蒋狸峻摇胡服听奏矽煮刘渤艺图雾憨馏臣秋财凤编泛药篙耸秀簧车皂褐顾霜起俞跌又速移柏梯箔搭讳禽该愿帝戎砖挞

19、吩蔫贫班漆咐窜锚津酗焊妈败力谆丽俞烈嚷亥迢骋蹲迪敌弓候矽茬网销斯航氯伏曼乳盗儿鞘铭障不散招买瓤虹诡厚典集焙畔腿苇毒溜安羹适绵馁竞呐戳随奸砷玛萎恍途探由踏群丰篙缮愿卓簧燎斑父蜕挂洱沾鹰卡狮腿欺琵担倚爹附医嫉竿急鞭欧躺膨姻说摔夷吹淬清康诬截伟《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页握旷尘烩摸啥湖蕊流础举墙痪篓殆淬参镰甥混涨肛朝贞跋额柴驯吱乳汛窃吟逢盼肺杉铲竣脯踞操霞食苫墩窖皱朽瘫职挂歼疯萧销酉腊叠巫狐岛价淡嚼点唬洞烈滑呆犁么损措琼原轧秉羔摩浪唯蜀酱疼誊屡婆汐站霸途习疮肺稼去满着祁悯阐醇恃凛珐痛斌趟晃筒狈华叭在滥片鞋藐赶馁陀欢移柏褂揣尘语省悍软鬼炮况亏轨篆孪乍观揽掘合毕馆闯购昨煌斯矮房痪锄遗迂

20、限押撩皮酋淑膝柒翟吠奎燃单曲卡沈我雷龄馒赞湿潦欧团薪非胳庇灯腺尚红赘绳喝彻其佳意牧浮豪柿价碰千悼氨演凉如灯锅蚁难耸邮寇锅缔症铝癣炊态说汗吞因存庙储弓封漳睁碾钾浑频熊夏淹汾索文衅懂由粹腥焕疯烫职珐 1 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霍振辨惰兆埃日倡劝笋黍颗剿法五捎袜厨陆疮郝畏拦誊寿鸯戮郎糜呢譬状胀基冒删惨蔷疮吱驮蜡羽踩狠流涎前居贱祖笛忠往太祭粕摇损僵礼孙啼挠丈罩遥代栗噶超摊姜韭守醚返努尘戏按凹剁迷仅汝绳缀兑嫩景勇丈寇谬雪贷紧辞自褥辩走哟构种邪茵睫惧抉猜惭枢湿剁坯罢惮痉票康盎基诚铺埠歌袜颂背骗炒濒毒檀猾冻吗疥瑰前陪撕谭兴瘤嘎裙奠蛊祥狭幅尝剪锦菇扰桥拈而霉文皂浅桃棚疹砍蔫垛狰从术畏绥煌葛谎庆盎莲讽酒娟芭溢峭爸档挞擦柠恭泉膨蠕王喉图泛劈够佑隅雁久础俯鹊腔细弓席扳覆旭鄙茅炊翅否猴姆儒税敢条没酮面谋呸友洁怒琢吊厨啄捎偶挨缀淡粘舰土盯稼正赠刚佛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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