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第八章 保护森林、保护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和草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规定1一、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野生动物的概念 一般所称的野生野生动物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各种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1)珍贵、濒危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即属于价值高,且种群数量正处于下降的状态,面临灭绝的野生动物。(2)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3)我
2、国政府签署的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双边协定中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主要有有1956年年关于关于稀有稀有生物生物保护保护办法办法、野生野生动动物物保护法保护法2004年年修正修正、1992年年陆生陆生野生野生动物动物保保护护实施实施条例条例、2006年年濒危濒危野生野生动动植植物物进出口进出口管理管理条例条例等。等。主要主要有有以下以下内容:内容:1、野生动物管理体制的规定、野生动物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
3、府林业行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额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自治州、县额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管部门,由省级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2、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1)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2)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保护
4、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值的陆生野生动物。(3)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采取拯救措施。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采取拯救措施。(4)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一是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一是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二是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二是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三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是实行环境影响评
5、价制度(三)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规定1、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规定 (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3)规定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方法和工具。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的规定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规定 (1)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2)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4)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