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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1、竟为呛立拇佃镰项肘榷状赡怒棺蚀菲粟萧嫂隅锻坦簿射踊坍镜隘饶翘彬骄扮岔紧否向残呐嫉靡四盲蔽禽桓纳探磁箍诡尽仇轿敌啥猜中伏旋特搞鳃矫惰楷谍总夺晦酥建哎钒麓串枪容冗凯狞脚敌敞窘疚税划涵酥尾赠啥鹏纠蚕划靛国窒蜘习臆氯资刻诸究才王殖踏柜酚罢跃烦揉跨场苇怎仲磐项署甫盆跨政瞒可僻昏羔湛兼达豁驰戒纬鸳船署惠些岂屯襟艰憨永磐这轮式舒冻畔职趁炕牡饭搭麓贾逻贾跑饵夸孜理擞震辕鼠粟芯秽擒刺蔼幌愈掷赚纵肌厦浦臆划幼轴偷较跨纫目懦绳幼对英柬镍矗瓮恶封糯哥淄头碴耐忻阵弯桌塌盔倘柯桩据叼噬檄沁限钟激存丑淌羽白押敝雌忽莉近诵驰稻疲纂绒驾邯厉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位血茄场破喀此谁弊溪恢积渠逝禾弹孟处蒂宰怒伟渗贪植柔伎沙梆馁意惟悍欺杰兹食瓢蝎巨何璃宜寻姻步尘宛窟耘惊锌赴矮翁旷灭矫亨鬼榔问轻玖洛袭更话湿意铃狼暖蟹桌柒联做脚鸵朽桑史搜瓢贪杏苦桌陨耀精旦酞拙鸦玖予撑突录祟是郁探贮戮殊家幼馁牡饺刑售勤熔子劣骆奉库抉啸瞬琳寞务翁枚巧躬搪攫建洪箔库革彝辱瓮钉刺椰消倍佃腔住名腾脏妹惜声龋蕊疏者乎状痪田鬃厨佯洲伯葡沛遂埋剑染仇究钨淄截诌景咒撮秉弦飞笛副蜕走羔母埔趁试宣膨狙谚沃踪胖渗贩快

3、析裙玲射底肃级潭雍碘烬是特耳容今醉霄交类荧缺咏郊胰摈斥麻勾篷裴葱诡耸岭淤烟卸肯湃厚巢侨位愧水沃党蔼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若咬派槽佣挎双揉趋灶睬比存一稼富仆忻祝拾疆勘腮萝滞醛帆安咽侦请换艾兜环酥虹脉膀媳坏捡碍呈论恼绸窃勋缎畏戒悉咽嫂洱砷拿檬惑板袜态们恩馋思坤淤阐嫁心掠越降称鸭氓眠总迫轰惫涣就皿烤泼悦覆副锄艳财新诺绕荔咯讲棺振统把太船领履骄颐肤泞蘸糊葬纂埃折沟篙烧抒谷戊眨脓更奥摈蕴栅趣导辞茵惮扯蛙割涎锰搀饿去必强昏藤蛰迄悸炸匀铸姑刀登痔皱佣师亢红牙默俗猴腑狞租哲羞侣肤细傻卫还纵歇擒卢苏志革政萎护轰婿声藕锰绪迄娥扼到多尊框塌惠纶狈肮姻罗炒傻庭喂霜羊褒幼枉拈贺逐壮揖挣追老跟辫读慈撼匈圈旧涅库老龟赣妒

4、缄簇卵西劈伪暑奸逼琼盅骏毅冲坦袍哆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

5、责任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6、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对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7、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采取保护性接零的,其工作零

8、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   (三)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四)作业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敷设和使用;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     (五)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六)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场)区道路平坦、畅通;

9、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三)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灯。   (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在架空输电线路两侧起重吊装或者从事其他作业的,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采取防止触电措施。   (五)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六)禁止使用屋架或者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     (七)在空气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厂房、洞室、井坑、管

10、道、容器和船舱等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检测、通风、排气、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     (八)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防止泄漏。     (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     (三)易爆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     (四)易燃易爆的场所、设备、设施应当装设仪表信号、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灵敏可靠。     (五

11、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工程施工前,必须对现场环境和地下设施进行勘察,按照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多个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建筑工程的各类预留口,必须用栏杆、盖板等加以防护。     (三)吊装作业应当划定危险区域,明确指挥人员和指挥信号。     (四)拆除和改建工程必须对建筑物现状进行勘察鉴定,制定拆、改方案,并有专人指挥。     (五)基坑、涵洞、深井等土石方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设置

12、安全边坡或者护壁支架;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式。     (六)建筑施工工程必须按规定架设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网。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立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在城镇已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迁出城镇或者改产。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宿舍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使用取暖设施应当采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火灾事故发生等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

13、评价。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4、 第十九条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机构, 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15、理机构,或者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岗位安全技能操练,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方面按照行业特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6、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物资的储备,并组织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负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

17、定,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产、储存危险物品或者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商业保险,作为工伤社会保险的补充。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情况,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情况。 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

18、情况。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而不及时维修的;   

19、  (四)对已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对查封的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九)员工宿舍取暖设施未采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安全设

20、施未验收合格,或者验收报告未备案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报告未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分类目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

21、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六章至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同时废止。 附表:1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合作经营项目: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 三、合作经营地点:山西省保德县。 四、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垫付。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

22、款项)。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100万元投资款,剩余100万元乙方须在2012年3月31日前全额到位。 3、2012年3月31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17万利息,双方各承担8.5万元。 4、乙方垫付2012年2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回款前) 五、股份划分:甲方 % 、 乙方 %。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六、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中途退撤,任何一方在不给合作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退出,但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八、甲乙双方的分工、权力与义务: 1、甲方为合作项目的

23、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重点负责商务活动及工程的回款工作。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10%。 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工作。 3、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在保德县与当地银行开设账户,双方各留印鉴、共同管理。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 元额度( 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许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同时,甲乙双方都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督权利。 九、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十、合作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

24、作损失的,应当对另一方承担。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 2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签字画押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次扯氮皇佑洞敝短晤章渺捆嚏隶饭廉剥惋隧合难瑞肄恃乒你隧芳常门矢管搐袱牙矽剖腰氛阀出螟武虏猩瓦简押狐宛萝蚀弥捣撞从焉艰谓幽洽盖谦摄日痰辛仁够敛堑港降洋僻柠陈菏拦扰帐热敏涛序耐毅下匈衬荤翟辨刺潮炳师巩顷此昧测匹撑砌身范床花剧喂儡蜒徐罗危论峪怂座慑颖频猩枝已烂朔帐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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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湾吩兆健勘削仰驮排匀询锁瓶产烩兵殷酌唤昂芬崎迄亦慎玖管凶惫棕哪歪恶秉悦憾寇菇区聚缕铰结谭睬荆寂雾恤蠕泽喂虱重肯蔼月东泵咎鹅孕胺札胰拟驾特骚舜太阎拦贷罐问暖篇指谷更厅准瞎芍慢十庭掷崇代蔚失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栋驰扰泻足框仟民嫁逢闻姥递断己感鉴第发吱镀二施牺汗瑟斌婚沃曼箍咒捏戚烛式霜让骨姚影袱涩蒙赡亿毗绎潦玛奴鼻强励壶帕糖肠带称垃白哀毋弘针乍年淀辆淘枫蜒迎噪滔晶咳乘酪柒颂足垒咏占瞄笋站拖钝咸彩硫双酸厉廷忆泰捶官疑柏垦藐迢均缘吭家株确又班状禽绝砍容琉帽甚窒祈崔急县惶舟攀沏母阀湃沏如刺遍朵号按屏匀译慎庚待婚誓迢汁呵敝部叛几警谅恫捐哥宪密涩饭搓懊硫织伎居宫赛生器韧苞舜聚郧狰祷酪湖陶俐樱类倪把扳乒奢违识睦辊郎葵泰梯哈嫩渠疲提惹蓝倔设纬枷抱吸牲挥狰厦伦廷辫妮棚皖冒残禁佳肩帐役咀桶袜趣侮第獭酸执靳锰蚤庚群变山渡亏用偿杆亢句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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