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跨国公司IPO管理制度范本) 为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由公司所属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各投资公司。2.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目标2.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2 公司安全工作目标是:建立一个关系顺畅、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建成安全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2、。2.3 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突出安全工作的重点,强化安全监督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3.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及职责3.1 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3.1.1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3.1.1.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3.1.1.2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3.1.1.3 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3.1.1.4 公司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管
3、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3.2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3.2.1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综合工程,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3.2.2 加强检查、强化监督以治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综合素质以治本。3.2.3 营造“珍惜生命、珍惜岗位”的安全生产氛围,从根本上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3.3 以人为本、严管善待3.3.1 安全工作的第一要素是人。3.3.2 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公司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3.3.3 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
4、发挥全体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作用。3.4 职责公司领导、相关部门、以及各级人员职责,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1 安全管理规则4.1.1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年初与所属各单位签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在年终按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4.1.2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质和规模,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4.1.3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
5、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4.2 安全生产教育4.2.1 公司及各单位领导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及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并督促员工严格遵守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2.2 对新进入员工、代培、实习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填写教育卡片,否则,不得安排生产(工作)任务。 4.2.3 对于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车间、班组两级安全生产教育,填写教育卡片,否则,不得从事新工种操作。4.2.4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6、管理部门的确定执行。4.2.5 结合员工文化生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动工作,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4.2.6 职工因病假、事假、探亲等离开岗位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车间和班组安全教育。工伤愈复后上班前必须进行上述教育,并做好复工教育记录。否则不得上岗作业。4.3 安全生产检查 4.3.1 公司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并在每月底将检查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填写公司安全检查情况月报表报公司生产处。生产车间、班组坚持每周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4.3.2 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各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自查的形式进行。 4.3.3 加强特种设
7、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根据使用期限定期复查。严格执行国家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实行的淘汰制度。 4.3.4 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员工,采取边检查、边整改的办法及时处理隐患,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该按照“三落实”和“三不交”的原则。即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措施;落实完成期限。班组能解决的不交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交企业;企业能解决的不交主管部门。订出整改措施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务必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4.3.5 两个以上
8、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严格执行对租赁承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4.4 工伤事故管理 4.4.1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并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4.4.2 发生伤亡事故要立即逐级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各级领导要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公司实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对一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人
9、身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领导干部,都要依照本制度严肃追究责任。 4.4.3 发生设备事故同时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在设备管理部门进行设备事故处理时,安技部门应按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4.4.4 上级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的管理部门责任,对负有失职渎职或管理等责任的,应同时依法追究。 4.4.5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工伤管理。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劳动保障行
10、政部门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及时做好工伤认证申报工作。4.4.6 发生伤害事故应向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对工伤人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维护工伤人员合法利益,使达到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及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金。 4.4.7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4.4.8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
11、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 安全违章及事故处理标准5.1 考核条件5.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等。5.1.2 认真贯彻执行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制,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都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5.1.3 坚持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5.1.4 在新建、改建、扩建和革新挖潜项目中,必须将保证安全、预防尘毒、清除污染
12、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5.1.5 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根据国家、市有关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按事故时效规定逐级报告 (发生事故2小时内报告公司生产处,并在一周时间内上报企业事故报表。不隐瞒、不拖延、不虚报,处理工伤事故时,做到“四不放过”。5.1.6 组织建筑施工和工程项目维修时,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工完场清;发包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5.1.7 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安全附件必
13、须保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5.1.8 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毒物管理等各项管理要求。5.1.9 各种机动车辆的操作系统、制动装置、信号指示等都必须灵敏可靠,驾驶人员持有有效驾驶证,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1.10 生产作业场地,必须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要求,使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文明、整洁、有序。5.1.11 坚持执行各级安全值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作好值班记录。5.1.12 贯彻执行本公司员工安全生产守则,认真掌握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冒险作业。5.1.13
14、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含厂服、工作装)和安全用具,搞好个人防护。5.1.14 全年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5.2 处理标准5.2.1 违章行为5.2.1.1 对违反本办法考核条件中条款之一的单位,在下发公司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整改的,除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还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和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5.2.1.2 对违反本办法考核条件中条款之一的个人,每违章一次处以责任者100500元罚款。5.2.2 责任事故5.2.2.1 对于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15、法处理外,应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5.2.2.2 一次轻伤一人的责任事故,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并处以200500元罚款。5.2.2.3 一次重伤一人或轻伤24人的责任事故,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以通报或行政处分,并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事故主要责任者还可同时列为下岗;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还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和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5.2.2.4 一次重伤两人或轻伤59人的事故,在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责令其下岗;并处500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还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16、和分管安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和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5.2.2.5 一次重伤三人或轻伤十人以上的事故,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行政处分,同时实行待岗,并同时承担政府部门的经济处罚。 5.2.2.6 发生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200100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加重处罚,事故主要责任人实行待岗。 5.2.2.7 对责任事故的重要、次要责任者,参照上述有关规定酌情处理。5.2.2.8 对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1人以上的事故,包括1人。)的有关领导,根据其对事故应付的责任,在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视其情节、后果和责
17、任程度同时给予行政处分。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党政领导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因管理不到位,严重的官僚主义或失职、渎职而酿成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事故部门和单位行政一把手应引咎辞职。5.2.2.9 一个单位在一个季度内发生三次及以上责任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另处以 2001000元罚款。 5.2.2.10 对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督促整改不力、造成该单位一年内发生多起后果比较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含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或对安技部门下达的公司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
18、,报请企业党政给以降职处分或解聘干部职务。5.2.2.11 个别整改项目因某种外因影响而不能按规定限期整改完毕时,应提前事先书面向公司生产处申诉延期整改的理由,并经公司生产处同意后方可延期。 5.2.2.12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和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按公司年初考核标准应予否决,当年不得评先、不得授予有关荣誉称号。5.3 本制度的实施 5.3.1 对于违章行为和责任事故的处理,由生产处向被处理单位、部门、车间和个人发出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决定书,被处理单位或个人对处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决定书五日内向生产处提出申诉。5.3.2 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可单处也可并处。5.3.3 对个人行政处分由各单位安技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由有关部门按照行政处分的程序研究决定,处理结果存入本人档案。6. 附则6.1 各单位应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6.2 本制度若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或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6.3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生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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