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第十四讲 法律常识,刑法,概念:,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课堂小测验,1,、甲于,19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04,年,7,月被抓获
2、归案。在,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对本案(),A.,应适用,1997,年刑法,B.,应适用,C.,由审理本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下列那种情形体现出,罪刑相当原则?()多选题,A,、对累犯从重处罚,B,、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C,、对中止犯处罚要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D,、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
3、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
4、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
5、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课堂小测验,1,、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法院应当(),A,、驳回申诉,维持原判,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C,、撤销原判,改为无罪,D,、考虑李某已经服刑两年,改判,2,年有期徒刑,并予以释放,2,、当我国科伦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人民币的财务。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A,、属人管辖,B,、保护管辖,C,、普遍管辖,D,、属地管辖
6、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犯罪概述,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什么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造成什么
7、危害(社会关系),主观方面,在怎样的心理状态下,客观方面,实施了什么行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习题:,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数额不大,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刘某盗窃汽车零部件制造厂的汽车零部件,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王某、刘某都是盗窃汽车零部件,但罪名不同,原因是(),A,、犯罪对象数额大小不同;,B,、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C,、犯罪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D,、犯罪对象本身性质不同,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分类,1,、单位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人员
8、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2,、自然人犯罪: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特殊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纳税人、医生、严重性病患者,),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2,、精神障碍,3,、生理功能丧失,4,、生理醉酒,单位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
9、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他因素,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10、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判断标准,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的两次判决,打人事件,:2011年9月6日晚,在海淀某小区门口,一对业主夫妻在开车拐入南门时,遭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奥迪司机殴打,并大喊“
11、谁敢打110”。警方称:,“经核实,宝马司机年龄15岁,无驾照,系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李双江8日下午赴医院看望伤者并含泪道歉。李天一因无证驾驶宝马车并打人,,被收容教养1年,2012年9月,获释,之后疑改名为李冠丰。,强奸获罪:2013年9月26日9时30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天一、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强奸一案。被告人李天一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为什么两次判决如此不同?,课堂小测验,1,、对以下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多选题,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B,、,20,周岁的聋哑人乙贩卖毒品,C,、,17,周岁的丙醉酒后强奸妇女,D,、,
12、2002,年,6,月,19,日出生的丁贩卖海洛因,8000,克,E,、,15,周岁的王某盗窃商场的价值,5000,元的数码相机,下列哪些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多选题,A,、强奸罪,B,、传播性病罪,C,、医疗事故罪,D,、滥用职权罪,故意,过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上的过错,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刑法规定,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
13、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课堂测验,1,、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油饼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看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立即赶回家,但其妻、其子已中毒身亡。,对于此案,如何判断朱某的犯罪主观方面?,(,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具体
14、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作为,不作为,课堂小测验,1,、铁道扳道工人因和恋人分手,饮酒自醉,未能及时,扳道,致使火车相撞,构成犯罪,其义务来源(),A,、法律规定的义务,B,、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C,、由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D,、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甲乙积怨较深,一日见乙被人砍伤在路边,奄奄一息,但未死亡,甲未采取任何措施而走开,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犯罪,B,、甲构成见死不救罪,C,、甲仅违反了道德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15、犯罪的例外,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法规定,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16、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
17、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具有,正当目的,(,2,)必须,针对不法行为,(,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4,)必须对不法侵害,本身,(,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D.,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D,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18、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2,排除犯罪的事由,-,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两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砸成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A.,过失重伤罪,B.,紧急避险,C.,不可抗力,D.,意外事件,B,李某,男。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综合案例,某日深
19、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班的青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某,拔出尖刀,逼迫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开始假装顺从,乘杨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时,从他身上拔出尖刀,将杨某刺死。,问: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以下案例分别是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为什么?,A.,大学生,吴某,投毒杀甲,但投毒后心生怜悯,又把甲送到医院,但其实他不把甲送到医院甲也不会死亡,因为药已过期,毒性不至于毒死甲。,B.,被公司开除的,张某,潜入原公司财务室,把保险箱打开,看见巨款已提走,便失望而去。,C.,李某,去抢劫商店,开门进入后见店里很多人搓麻,则持刀呆在那里,被人扭送公安机关。
20、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
21、者免除处罚。,行为人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得逞,特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人犯罪,未得逞,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得逞,特征,犯罪的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
22、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特征,犯罪,既遂以前,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必须是,彻底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便打消念头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C,以下案例分别是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为什么?,A.,大学生,吴某,投毒杀甲,但投毒后心生怜悯,又把甲送到医院,但其实他不把甲送到医院甲也不会死亡,因为药已过期,
23、毒性不至于毒死甲。,B.,被公司开除的,张某,潜入原公司财务室,把保险箱打开,看见巨款已提走,便失望而去。,C.,李某,去抢劫商店,开门进入后见店里很多人搓麻,则持刀呆在那里,被人扭送公安机关。,中止,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 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从 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犯,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共同故意,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刑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
24、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
25、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甲乙丙三人协商前往办公大楼盗窃彩电,商议后某日在办公大楼下班之后,三人前往偷盗,得手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抬下楼。丙因空手,抢先下楼。丙走到门口时,恰逢大楼值班员丁上完厕所出来,见丙形迹可疑,想用拖把阻拦。并见状后抢过拖把,将其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丁的嘴。等甲、乙离开之后,丙才放丁,一起逃离现场。事后,三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请就本案三人的行为性质做出评析。,二、刑罚制度,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
26、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性的制裁方法。,刑罚的体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管 制,拘 役,有 期 徒 刑,无 期 徒 刑,死 刑,主 刑,罚 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 财 产,附加刑,驱 逐 出 境,下列关于刑种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B.,主刑与附加刑在轻重程度上不具有可比性,C.,死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必须同时适用,D.,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A,2,刑罚的量裁,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予以裁量并决定其刑罚的活动。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
27、有关规定予以判处。,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等。,1,)累 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2,)自 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立 功,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4,)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
28、定应当执行的刑罚。,5,)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循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6,)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7,)假释,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
29、的一种刑罚制度,。,罪 种 类,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历史起点”,表征着,系统化法治国家这一目标模式的“法治体系”理念在中国的确立,且必将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核心追求。,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包含了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的法治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奠基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上并包含了后者的整体性的系统工程,。,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无论在逻辑上还是时间上都必然是共在的和内在包含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包含,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
30、义法律体系的,现实化和具体实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四、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一、内涵,(一)所谓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二)正当性思维、规范性思维、逻辑思维、科学思维,(三)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依据不同、方式不同、价值不同、标准不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法 律 至 上,二、基本内容,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不可违抗性,(,1,)法律至上,王斌余杀人案:情与法的冲突,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
31、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人,重伤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最近,他一审被判 死刑。,王斌余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王斌余该不该判处死刑?,王斌余父亲到监狱探望儿子,力 制 约,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3,),.,公平正义,公 平 正 义,权利公平,机会 公平,规则公平,救济公平,(,4,)人权保障,人权保障,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前提和基础,重要条件,关键环节,司法救济,最后防线,正 当 程 序,(,5,),
32、正当程序,合法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中立性,为什么要讲程序?,两个饿得要死的人分一张饼,但是每个人都担心饼分得不公平,不论是给其中哪一个人切都不放心。怎么分才能让两个人都心服口服呢?,答案就是由一个人切,然后给另外一个人先挑。这样,切的人就会公平地切饼了。所以,程序的设计能很好地保障公平的实现。,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
33、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亲人命运被完全改变:,母亲:,变得又聋又瞎 案发后去世,女儿:,上到初一时 因此而辍学,哥哥:,上访被关,41,天,乡亲:,为了佘祥林而继续奔走,司法程序关乎命运 避免悲剧重演,其一,如果严格遵守了侦查控制程序,就不会发生佘案。,在侦查讯问开始时,佘祥林的律师就能和佘祥林见面并监督讯问,那么刑讯逼供就可能被避免。,其二,如果严格遵守了司法程序中的排除非法取证的环节就不会发生佘案。,其三,如果严格遵守了上诉复审机制,就不会发生佘案。,三、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途径,(,1,),.,学习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形成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法律原理,
34、2,),.,掌握法律的方法。,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3,),.,参与法律实践,(,4,),.,养成守法习惯,(一),尊重法律权威的内涵,1.,法律权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2,、,地位与作用,主导、决定,科学程度,反映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实施程度,严格实施和一体遵循,尊崇或信仰程度,反映人民共同意愿且为人民真诚信仰,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一、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二、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三、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四、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二)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1,、信仰法律,2,、遵守法律,3,、服从法律,4,、维护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