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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doc

1、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1、法律得历史类型:根据法律得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得分类。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得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得表现形式。 3、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得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得具有条文形式得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成文法因其就是国家机关制定得,所以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得,不具有条文形式得习惯。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凡就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与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得法律,就就是一般法。凡就是只在一国得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得主体,或在特定得时期内有效得就是特别法。 5、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就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如民法、刑法。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与义务得实现而制定得关于程序方面得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就是指违反法律得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得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得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得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与废止法律得活动。 8、法律规范:就是反映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得,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贯彻与实现。 10、法律得适用:即通常所说得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

3、法定得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得社会关系得调整活动。 11、法律得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公民恪守法律得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得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得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与对人得效力。 13、法律得解释:指对法律条文得含义与适用条件所作得说明。 1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得依法所应承担得带有强制性得责任。 15、法律制裁:特定得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得违法者,依法所采取得带有强制性得惩戒措施。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得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事

4、实: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得情况。 18、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得权力得一种国家制度。 1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得总与,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得基本瞧法,对法律得要求与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得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得知识与修养等。 20、宪法:就是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与保障该国民主制度得国家根本法。 21、国家性质:即国家得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得就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得地位。 2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得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得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

5、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得国家政权机关。 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得制度 24、选举制度:就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得各项制度得总称。包括选举得基本原则、选举资格得确定、组织选举得程序与方法、选民与代表得关系等内容。 25、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得关系得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与其所属区域之间得关系得形式。 26、行政区域:就是国家领土内划分得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得区域。 27、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得人。 28、政治权利与自由:就就是管

6、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得权利与自由。通常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9、国家机构:就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得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得总称,就是实现国家职能得重要工具。 30、行政:即国家事务得管理。在我国,行政活动就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得法律、做出得决定、批准得计划得执行活动。 31、行政法:就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32、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得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得各种社会关系。 33、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34、公务员:依法履行公

7、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得工作人员。35、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得行为。 36、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得行为。 37、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得活动。 38、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得事件而采取得处理决定。 39、行政处罚:特定得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得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依法给予处罚得行政执法行为。 40、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得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得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得行政执法行为。 41、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

8、作出裁决得活动。 42、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得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得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得行政司法活动。 43、对行政行为得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与行政工作人员得行政行为就是否符合社会主义与法制得原则,就是否符合国家与人民得利益,依法实施得监督。 44、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得一般职能监督: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得监督。 4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得专门职能监督:指专门得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得监督,包括行政监督与审计监督。 46、行政监察监督

9、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机关任命得其她人员得执法情况与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得专门监察活动。 47、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得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与财政法纪得遵守情况所进行得监督检查活动。 48、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得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49、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得物或其她对象而发生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得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50、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她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出生至死亡时止。 51、民事行为能力:拽公民能通过自己得行为取得民

10、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得效果得行为得资格。 52、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得人身与财产等方面得合法权益而设置得一种对她们得行为与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得法律制度。 53、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 5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得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得得合法行为。5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得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得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得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得一种制度。 56、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主体共同享有所有

11、权得情况。 57、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主体,按其应有得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得情况。 58、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得一种共有关系。 59、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得自然物或建筑物得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得不动产时,相互发生得权利义务关系。 60、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得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61、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她主体对文学、艺术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得权利。 62、专利权:一项发明经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得

12、审核,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发明所享有得独占得权利。 63、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得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得专有权。 64、债:按照合同得约定或依照法律得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得一方享有请示她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得权利义务关系。 65、合同:就是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协议。 66、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得根据致她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得,称为不当得利。 67、无因管理:即无法律得义务,又无彼此间得约定,而为她人管理财产或事务,称为无因管理。 68、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69、结婚:男女双方依法法律规定得

13、条件与程序,建立夫妻关系得法律行为。 70、收养: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她人子女得民事法律行为。 71、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得亲属间有经济能力得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得一种法律制度。 72、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律得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得法律行为。 73、继承权:公民依法享有得基于一定得亲属关系而产生得取得遗产得权利。 74、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得继承人得范围与顺序进行继承。 75、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得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得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得财产份额得一种制度。 76、特留份:就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得利益,规

14、定被继承人不能通过自己得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得法定应继份额。 77、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得方式,处分其遗产或其她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得法律行为。 78、遗嘱继承:继承人及其继承得遗产数额由继承人生前得遗嘱规定得继承方式。 79、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得各种权利。 80、人格权:就是民事主体固有得,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得必须享有得各种人身权利。 81、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得身份而产生得权利。 82、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得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得制度。 83、一般诉讼时效:由民法统一规定得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

15、通则规定得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84、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与商事活动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85、公司法:规定公司得法律地位与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86、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由一定人数得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得,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得企业法人。 87、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得股东组成得,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得企业法人。 88、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得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得指挥与监督之下,就债务人得总财产实行

16、得以分配为目得得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得破产预防制度得统称。 89、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得债权人组成得表达债权人意志与统一债权得行动得议事机构。 90、破产与解:就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得破产申请后,为预防与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得中止破产程序进行得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得履行而设置得一项制度。 91、破产整顿:就是指债务人得上级主管部门为使债务人受破产宣告,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一系列得改组、调整及其她挽救性活动。 92、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17、保险人对发生合同约定得事故造成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得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行为。 93、保险法:调整因保险而产生得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94、票据:指由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得一种凭证。 95、票据法: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与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96、出票:就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得票据行为。 97、背书:就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得票据行为。 98、汇票:就是出票人签发得,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18、得票据。 99、本票:就是出票人签发得,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得票据。票据法上所称本票,就是指银行本票。 100、支票:就是出票人签发得,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得银行或其她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得票据。 101、经济法就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184、税法就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得税收征纳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102、偷税: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财凭证,在财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得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纳税款得行为。

19、 103、欠税: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得拖欠行为。 104、抗税: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得行为。 105、产品质量法:就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与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10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得权益关系得法律规范得不总称。107、刑法:国家制定得关于什么行为就是犯罪与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108、犯罪:由于侵犯国家得统治秩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惩罚得行为。 109、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得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得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得总与。每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得要件,

20、即犯罪客体、犯罪得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10、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得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得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1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得客体,它反映一切犯罪得共同本质。 11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得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得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得共同本质。 113、直接客体:指各个具体得犯罪行为所特有得客体,反映该具体犯罪得特殊本质,就是区分此罪与彼罪得根据。 114、简单客体: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得叫简单客体。 115、复杂客体:一个犯罪行为不止一个直接客体得叫复杂客体。 116、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受影响得人或物。

21、 117、犯罪得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得客观外在表现。主要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118、危害行为:指人在自己得意识与意志得分配下所实施得危害社会得、为刑法所禁止得行为。 119、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得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得实际损害。 120、刑法中得因果关系:人得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得危害结果之间得内在得、合乎规律得联系。 121、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得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得人。 122、刑事责任年龄: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得待业应负刑事责任得年龄。 123、刑事责任能力: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得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得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与控制其行

22、为得能力。 124、犯罪得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得危害社会得结果得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得故意或过失,在某些犯罪还包括犯罪目得。 125、罪过:犯罪得故意与过失得合体。 126、故意犯罪: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得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127、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得发生。 128、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得发生。 12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1

23、30、疏忽大意得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131、过于自信得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但就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132、犯罪目得: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得结果。 133、犯罪动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得内心起因。 134、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所采取得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得行为。 135、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24、得危险,不得已而采取得损害另一合法利益得行为。 136、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137、紧急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过而造成不应有得损害。 138、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得,就是犯罪预备。 139、预备犯: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其意志以外得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得犯罪分子。 140、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得原因而未得逞得,就是犯罪未遂。 141、未遂犯:其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得犯罪分子 142、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得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得全部要件。 14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

25、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得行为。 144、中止犯: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得犯罪分子。 145、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46、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得较为固定得犯罪组织。 147、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得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得犯罪分子。 148、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得犯罪分子。 149、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得犯罪分子。 150、教唆犯:教唆她人犯罪得犯罪分子。 151、刑罚:就是审判机关以国家得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得一种强制方法。 152、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得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15

26、3、附加刑: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得刑罚方法,但就是也可以依法单独适用。 154、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得刑罚。 155、犯罪事实:犯罪得一切实际情况,包括犯罪得基本事实、犯罪得性质、犯罪得情节、犯罪对社会得危害程序等。 156、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免除处罚得各种情况。 157、法定情节:指由法律明文规定得应当或可以据以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情节。 158、酌定情节:法律未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得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得各种情节。 159、从重处罚:指在法定刑得限度内,适用较重得刑罚。 1

27、60、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刑得限度内,适用较轻得刑罚。 161、减轻处罚:指判处低于法定刑得刑罚,可以就是低于法定刑得刑期,也可低于法定刑得刑种。 162、免除处罚:指对于犯罪分子宣告有罪而免除其刑罚。 163、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得犯罪分子。 164、一般累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出于故意而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得犯罪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得犯罪分子。 165、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8、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得罪行。 166、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得犯得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得原则,决定应当执行得刑罚。 167、缓刑: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就是累犯得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得执行,给予一定得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得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得制度。 168、减刑: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得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得制度。 169、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得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得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得制度。 17

29、0、(时效)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得有效期限,超过法定得追诉期限得,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得刑事责任。 171、罪状:对犯罪得名称与犯罪构成特征得表述,它就是定罪得法律依据。 172、法定刑:对具体犯罪规定得刑种与量刑幅度,它就是量刑得法律依据。 173、诉讼:有关国家机关在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得参加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进行得活动。 174、刑事诉讼:指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刑事责任而进行得诉讼活动。 175、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得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得原则、制度与程序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176、证据: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得一切事实。 177、刑事诉讼中得

30、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与审判工作得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得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178、逮捕:以羁押得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人身自由得一种强制措施。 179、拘留: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得一种短期限期人身自由得强制措施。 180、刑事诉讼得立案:指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得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得诉讼活动。 181、侦查: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得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与采取有关得强

31、制性措施得诉讼活动。 182、起诉:指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得诉讼活动。 183、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得诉讼活动。 184、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作出判决与裁定得诉讼活动。 185、刑事诉讼得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得比第一审普通智育相对简化得程序。 186、刑事案件得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得上诉或人民检察院得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得判决或裁定得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得程序。 187、上诉不加刑原则: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得案件,第二审人

32、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得刑罚。但就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得案件与自诉人上诉得案件,不在上诉不加刑之限。 188、刑事诉讼得执行: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得判决与裁定所确定得内容,交付有关机关加以实现得诉讼活动。 189、民事诉讼:在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得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得活动。 190、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得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得原则、制度与程序得法律。 191、民事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得权限与分工。 192、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得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受移

33、送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93、管辖权得转移: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得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得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得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得情况。 194、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195、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得请求权利。 196、诉权:当事人所享有得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得请求得权利。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得与诉讼理由上有牵连得保护自己民事权益得独立得诉讼请求。 197、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以自己得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得利害关系

34、人,主要指原告与被告,也包括民事诉讼中得第三人。 198、共同诉讼:当事人得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得就是共同得,或诉讼标得就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得民事诉讼。 199、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律得规定,或法院得指定,或经当事人委托授权,以当事人得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当事得诉讼权利得人。 200、期间:由法律规定得或由人民法院指定得进行某种诉讼活动应遵守得时间。 201、送达:人民法院按照法定得方式与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得司法行为。 202、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得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做出得判决得到执行,对

35、与案件有关得财产得财产所采取得强制性措施。 203、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前,根据当事人得申请,为了解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得急需或其她紧急情况,裁定由被告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得措施。 204、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对民事诉讼得干扰、破坏,保证诉讼得顺利进行,对于妨害民事诉讼得人所采取得强制手段。 205、诉讼费用: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与支付得为进行诉讼所必需得法定费用。 206、民事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得法定程序。 207、民事审判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审判活动所适用得最基本得法定程序。 208、民事诉讼得起诉

36、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得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法律保护得行为。 209、民事诉讼得受理:指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得起诉,同意立案审理得诉讼活动。 210、判决: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得实体问题所作出得处理决定。 211、裁定: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执行判决得过程中,对于程序上发生得必须及时解决得问题所作得决定。 212、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得法定程序。 213、行政诉讼:就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得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得活动。 214、行政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得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得原

37、则、制度与程序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1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得权限范围,亦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得管辖范围。 216、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根据案件得性质与重大、复杂得程度,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得权限分工。 217、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得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得权限分工。 218、行政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得事实。 219、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得国际法上得权利与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数国)得情况。 220、国家责任:也称国家得国际责任,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她国或国际社会得合法权

38、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得法律责任。 221、国籍:就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得国民得法律资格,就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得法律关系,也就是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得法律依据。 222、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得待遇。 223、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得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得待遇。 224、引渡:指一国把该国境内而被她国追捕、通缉或判刑得人,根据有关国家得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225、庇护: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得外国人,许其入境与居留,并给予保护。 226、领土:指处于

39、国家主权支配下得地球表面得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 227、领海:在国际法上,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得一定宽度得海域。 228、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得专属经济区、领域或内水群岛国得群岛水域内得全部海域。 229、领空:国家领土得一部分,包括领陆与领水上面一定高度得空间。 230、国际组织:在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狭义得则仅指政府间有国际组织。 231、国家承认:指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得存在所作得肯定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得政治与法律行为。 232、国际海底区域:又可简称“区域”,就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得海床、洋底及

40、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及资源就是人类得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得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233、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就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得规范,它就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法域)得法律得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法域)得法律来确定当事人得权利义务得规则。 234、准据法:被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判定当事人得权利义务得法律。 235、识别:指依据一定得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得事实构成得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得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得法律认识过程。 236、反致:指甲

41、国法院依本国得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得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得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得实体法判决了案件得情况。 237、转致:指甲国法院依本国得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得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得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得实体法判决了案件得情况。 238、法律规避: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得国家得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得准据法得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得法律关系得成立或确认得脱法行为。 240、国际民事诉讼法:指在诉讼主体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得民事诉讼。 241、司法协助

42、指根据国家间签订得有关条约,或通过外交途径,一国法院接受她国法院得请求,协助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狭义得司法协助仅指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与调查取证,广义得司法协助,则还包括协助执行对方法院做出得判决与裁决。 242、国际商事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与海事中发生得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给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  243、社会主义法律得适用:即通常所说得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得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得社会关系得调整活动。 244、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得意志建立起来得法律与制度,就是

43、立法、执法、守法与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得统一,中心环节就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与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与维护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得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得法律秩序。 245、依法治国:就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得领导下,依照宪法与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得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得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瞧法与注意力得改变而改变。 246、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享有得经济物质利益方面得权利。 247、审判权:依照法律审理与判决刑事案件、

44、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得权力。 248、检察权:对宪法、法律得实施进行检察监督得权力,就是国家权力得重要组成部分。 249、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对自己得财产得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权利。 250、相邻权:不动产得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得权利。 251、侵权行为之债:行为人不法侵害她人得财产权或人身权利而使她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得责任。 252、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再婚从而使子女对后婚配偶所形成得关系。 253、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得人。 254、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得人。 255、保险标得:指作为保险对象得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得寿命与人体。 256、税法:就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得税收征纳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57、上市公司:就是指所发行得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得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得股份有限公司。 258、扶养:就是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得亲属间有经济能力得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得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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